伊朗伊斯蘭議會

伊朗伊斯蘭議會

(一)議會設有主席團,由議長、兩名副議長、6名秘書和3名幹事組成,任期1年。 (二)議會設有專屬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 議員有義務維護議會的尊嚴,遵守議會內部制度和會議發言順序。

伊朗伊斯蘭議會(英語:Islamic Consultative Assembly of Iran)是伊郎伊斯蘭共和國最高立法機構,居三權(立法、司法、行政)之首,首屆議會成立於1980年5月。
伊朗憲法規定,議會實行一院制。議會通過的一切決議案必須通過憲法監護委員會的審議和確認,確保它們不違背伊斯蘭教義和憲法原則。一旦議會與憲監會出現爭議,決議案則提交由三權領導和有關部長組成的“確定國家利益委員會”裁決。

議員的選舉與議會的產生

議會絕大多數議員屬伊斯蘭教什葉派,少數為伊斯蘭教遜尼派、基督教、拜火教和猶太教。議員由各選區選民通過無記名投票直接產生,任期4年。現有290個議席。
選舉法規定,凡年滿18歲的伊朗公民均可參加投票。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報名參加議會選舉:在選區內無不良名聲、信仰伊斯蘭教和擁護伊斯蘭政權、遵守憲法和神權統治原則、身體健康、年齡在30歲至75歲之間、至少具有高中文憑或同等學歷(曾經當選議員的人除外)。議員候選人如系國家公職人員,須在規定期限內遞交辭呈後方可報名。無權報名參加競選的人包括:在前國王政權中有影響的人、與前政權和情治單位薩瓦克組織有聯繫的人、非法政黨和組織的成員和支持者、革命法庭審理過的罪犯、毒品走私犯、吸毒者、被控犯有貪污、受賄和詐欺罪者。
候選人所獲選票超過本選區參選選民投票總數的四分之一即可入選,如不足四分之一,則在得票較多的候選人中以2∶1的比例(兩名候選人競爭1個議席)排出參加下一輪選舉的候選人名單,並在規定期限內舉行第二輪投票,在第二輪投票中候選人只要獲得相對多數選票即可當選。

議會職權

伊朗伊斯蘭議會是伊立法機構,負責起草、審議和通過國家重要法律,其他權力機構起草的法律、法規須經議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與外國簽訂的條約、協定和重大契約也須經議會批准。議會還負有監督政府工作的職責,有權彈劾內閣部長和總統。
憲法規定,議會可在憲法規定範圍內就所有問題頒布法律,所頒布的法律不得與伊斯蘭教或憲法原則相牴觸。議會有權對國家一切事務進行調查和審核。批准同外國簽訂的條約、協定和重大契約。總統經全民選舉產生後,須向議會提交內閣人選,議會對此進行信任投票。修改後的憲法規定,只要有四分之一的議員要求,總統或部長必須到議會回答質詢,應答時間為總統不得晚於一個月,部長不得晚於十天,只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議即可彈劾總統,如果三分之二的多數議員投票通過即可罷免總統並呈領袖批准。內閣部長的去留,由議會對該部長進行信任投票,如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議員投信任票,該部長可以留任,否則將被解職。

議會組織結構

(一)議會設有主席團,由議長、兩名副議長、6名秘書和3名幹事組成,任期1年。主要負責制訂會議議程、起草會議檔案和主持會議等。任滿後舉行信任投票,可連任。
(二)議會設有專屬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專屬委員會為常設機構,其中調查委員會和內部規定編纂委員會由15名議員組成,其餘由19至23人組成,負責制定相關法律、初審各種議案,提交議案給議會全體會議討論。特別委員會為臨時機構,解決特殊或重要問題時成立,至少由15名議員組成。每名議員至少參加一個專屬委員會。

議員制度

伊郎憲法規定,議員有自由履行責任和發表言論的權利,不能由於其在議會發表言論或進行投票而對其進行指控或剝奪社會權利。如果遭到不公正言論的侵犯,議員有權針對指責通過書面形式為自己辯護,但應避免使用侮辱與誹謗的語句。
議員有義務維護議會的尊嚴,遵守議會內部制度和會議發言順序。一旦議員有違反規定的行為,議長將做出提醒,兩次提醒仍不改正將進行警告,情節更嚴重者則記過處分並在媒體上公布。
議員待遇根據相關法律並參照政府公務員的相應級別制定。議會議長團責成計畫、預算決算委員會每年對議員工資做出預算,並及時提交政府以便將其列入國家總體年度預算當中。在徵得主席團同意的情況下,議員每年可分別帶薪和脫薪休假一個月,也可延至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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