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發行不動產分有證

代理發行不動產分有證是信託機構受房地產(主要是地主) 開發商的委託,代其向公眾發行不動產分有證以出售土地來籌集開發資金的業務。用發行 “不動產分有證” 的方式出售土地,一般是土地所有人缺乏開發資金,但又不願放棄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採用。用這種方式出售土地後,產權並不交給購買者,而是由一中介機構集中掌握,同時租給出售人使用,一定時期後再將售出土地贖回。

信託機構辦理此項業務的方法是: 委託人將自己欲出售土地的總價格劃分為若干份一定金額的 “分有證”,委託信託機構代為出售; 售完後委託人將土地產權轉移給信託機構,同時委託人再作為承租人將土地租回進行開發,並向信託機構支付租金; 信託機構將收到的租金扣除手續費及有關費用後,作為投資收益,分配給 “分有證” 購買者; 待委託人贖回 “分有證” 後,信託機構再將土地產權交給委託人。可見 “代理發行不動產分有證” 只不過是信託機構辦理不動產信託業務過程中的一項輔助性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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