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勝利折實公債

人民勝利折實公債

人民勝利折實公債的募集與還本付息,均以實物為計算標準,其單位定名為“分”。每分公債應折合的金額由中國人民銀行每旬公布一次。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初,為了鞏固全國解放的勝利成果,恢復和發展新中國的經濟,於1950年首次發行的國家公債。該公債的募集和還本付息,均以實物為計算基礎。
該公債以“分”為計算單位,原定發行總額為2億分,分兩期發行。第一期於1950年1月5日開始發行,總額為1億分,面值有1分、10分、100分和500分四種,年息5%,從1951年起,分5年五次抽籤償還。第一年償還總額的10%,第二年15%,第三年20%,第四年25%,第五年30%。其後因國家財政經濟狀況好轉,第二期折實公債停止發行。
有關每分值的規定:①每分所含的實物為:大米(天津為小米)6市斤,麵粉1市斤,白細布4市尺,煤炭16市斤。②實物價格以上海、天津、漢口、西安、廣州、重慶六大城市的批發價,按加權平均法計算。加權比重為:上海45%、天津20%、漢口10%、廣州10%、西安5%、重慶10%。③每分分值應折的金額,每旬公布一次,並以上旬平均每分的折合金額為本旬收債款的標準。
折實公債的發行數量不大,但對穩定物價、回籠貨幣、彌補赤字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發行意義

這次公債發行數量雖然不大,但對彌補財政赤字,回籠貨幣,調節現金,穩定金融物價等,都起了很好的作用。1950年3月以後,隨著公債款的上繳和其他一系列措施的實施,國家財政收支已接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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