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訪問學者簽證

“J”交流訪問學者簽證旨在促進教育、藝術和科學領域內人員的知識和技術交流。參加者包括各大、中、國小在校學生;參加各公司、機構和辦事處在職培訓的人員、各國小、中學和專業技術學校的教師、赴高等教育機構任教或從事研究工作的教授、專門從事研究工作的學者、赴醫療或相關機構進行專業培訓的人員以及赴美進行下列活動的國際知名訪問學者:旅行、觀測、諮詢、研究、培訓、分享或示範專業知識或技能、參加有組織的個人對個人交流項目。  


概述

J1和J2簽證申請人在其交流項目開始之前的任何時間都可以被簽發簽證,因此使館建議J簽證申請人儘早提出申請,以便預留足夠時間進行必要的簽證審理程式。但交流訪問學者簽證的持有者只能比項目初始日期提前30天或更少天數入境美國。返美繼續同一交流項目的申請人不受此限制。

F-1簽證是簽發給在美國政府認可的學校全日制就讀的外國學生的一種簽證。這些學校可以是美國政府所認可的大學、學院、專業學校、中國小校、技術或職業學校、語言學校等。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外國學生所進行的是較長時間的正式學習,目的是完成學校所規定的學業,取得學位,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但是,一般技術、職業學校這樣的學校的學生會被發放而M-1簽證而不是F-1簽證。


特點

可以攜帶家眷共同赴美,但需另辦簽證。
可以有限地工作,也可向移民局申請工作許可。
如果因為健康或學術上的原因,可以減少課程或學時,不必進行全日制學習,同時仍然保持其學生簽證,而且不用向移民局中請獲準,只要有學校的專任官員(此類官員皆為INS合法認可的學校職員)書面認可。


簽證的限制

持F-1學生簽證人境時需出示簽證和I-20表。人境口岸移民官即是根據這兩種檔案準許入境並確定在美居留期限。持F-1簽證入境時,其I-94入境卡一般只註明入境日期,沒有到期日期,到期日期一般只簽上D/S,表示該持證人處於註冊學生的學習持續期。而學習持續期的結束即其簽證或身份的到期日期。持F-1簽證者只要一直保持其註冊學生身份,簽證有效期最長可達5年,入境後其I-94卡標明的身份有效期最長可達8年。
美國任何一個政府認可的正式學校,如果要招收外國學生就讀,必須向移民局申請。如果獲得批准,即獲得經移民局授權簽發I-20表的資格。而且至少有一名移民局和使領館認可的指定官員負責處理外國學生事務,由於移民局很難直接服務全國數10萬外國學生,所以學生有關身份方面的問題,由這名學生顧問負責回答。學生顧問的另一基本職責是定期地向移民局報告學生的有關情況,如該學生是否繼續在校註冊,或者有無非法工作,是否全時就讀,有無轉學等等,以供移民局例行掌握學生情況,或者在學生違反規定時作出決定或處罰,如吊銷簽證甚至勒令出境等。INS(移民歸化局)有一個特別管理留學生的系統,SEVIS(StudentsandExchangeVisitorInformationSystem)系統,2003年初起用,其前身為ISEAS系統,自1997年移民法修改以來起用,先已被SEVIS代替。學校負責國際學生事務的人員被要求定期向SEVIS輸入信息,從而使INS及時監控學生,其動因是2001年的恐怖攻擊,使得美國政府迫切需要了解、控制外國學生的狀態以及是否真正在學習。SEVIS系統理論上是INS的系統,但是也由美國國土安全部,美國國務院管理。


工作方面的規定

持F-1學生簽證,按規定可以從事的工作有:
1、校內工作。由學校提供的工作或其他為學校服務的機構如自助食堂、小賣店等提供的工作。但和學校構成業務關係的不屬於這一範圍,如為學校修建宿舍、校內郵局等,工作時間為每周不超過20個小時,但放假可全時工作,校內工作無須經移民局批准。
作為獎學金部分的工作。如果你獲得一份獎學金或助學金,但條件是承擔某項工作或部分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工作的地點即使在校外,也無須經移民局批准。
2、校外特種工作。這種工作只限於參加試點研究計畫的僱主,該僱主只有在連續60天無法僱到合適的美國工人,方可向勞工部提出申請雇用外國學生。被雇用的學生一般只要學業優良,經學生顧問申請批准即可,無須獲移民局批准。不過,獲得這種資格的僱主不多,因此一般學生很難找到這種機會;
3、實習工作。實習工作分為兩種:課程實習和畢業實習。課程實習指在註冊學習開始後第九個月至畢業時這段時間與課程有關的工作實習,課程實習期一般不超過1年,無須向移民局申請,由學生顧問批准即可。畢業實習指學業完成後的工作實習,最長可達1年。對畢業實習的申請,移民局和學生顧問都必須批准,但在畢業前曾有過1年以上的課程實習工作,則無資格獲得畢業實習工作。
4、因經濟困難而申請獲準的工作。持F-1簽證的學生,在學校就讀1年以上,如因出現不可預測的經濟困難,按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A學時及學校限制。F-1簽證的申請條件之一是必須進行全時制學習,同時是學校的註冊學生,持F-1簽證進人美國後,如果未經許可減少學時甚至停止向學校註冊,其簽證將被移民局吊銷甚至被勒令離境。並且只能在所批准的學校就讀。如果轉學,需向移民局申請獲準。
B對簽證加簽的限制。持F-1學生簽證進入美國後,如其簽證到期但身份未到期或已延期,其簽證不可在美國境內加簽,如果持證人要出入美國,則必須向海外使領館申請新的簽證。


申請條件

1、必須全時制學習。註冊學習不少於12個學期,研究生需經學生顧間只要向學生顧問獲準,仍然屬全時制學生,大學專科生——在政府認可的具有學院專科水平的學校學習語言、文科、美術或其他非職業性課程的學生,每周上課時間不得少於12個小時,中學(F-1簽證申請者最低可申請就讀的學校水平為高中,且合法停留時間少於1年)學生需達到學校所規定的最低上課時間,在技術、職業或其他非學術性學校學習的學生——以課堂授課為上,每周上課時間小得少於18個小時,以實驗室授課為主,每周不得少於22個小時;學習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取得學位、畢業證書或學習證明,而不是僅僅為了增加學業背景。
3、經濟來源。申請人必須能夠證明自己有足夠的經濟來源,以供自己不依靠工作在美國完成學業,最好的證明是申請人的父母或親戚出具的書面承諾及具經濟擔保能力證明;
4、返國意圖。學生簽證是一種臨時簽證,因此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應表明在完成學業後將返回其居住國。


證明

他們唯一的目的(不僅是首要的的)是學習;
他們有能力並計畫在美國做全日制學生;
在不從事未經許可的工作的前提下,他們有足夠的資金來支付學費、生活費以及應付突發事件的全部費用;
他們有不可分離的社會、經濟和其它因素使其在完成計畫的學業後離開美國。
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們已無條件地被有資格招收留學生的院校錄取。學校必須提供填寫完整的I-20表和錄取通知。除此之外,申請人還應該證明他們有能力順利地完成學業,並
出具一些能證明自己學習能力和教育背景的資料,如:畢業證書、成績單(包括所學的科目及成績)、TOEFL成績單以及學校所要求的其它成績,如GRE、GMAT等。
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們在美完成學業後有歸國計畫。他們可以通過許多方式來證明這一點。比如:他們可以表明中國需要他們在美國所學的這一領域的專業人才,他們來自一流學校、歸國後能競爭到一份很好的工作。
以上為必須證明或出示的材料或資格
其它材料(一切能夠證明你有資格獲得簽證的檔案,我們在此只舉例):
學歷證明,如文憑、學習成績單,經濟來源證明。如存款、獎學金、父母提供的擔保及能力或銀行證明等。
另外,F-1簽證申請人的材料還必須符合所有非移民簽證申請的要求,比如依然填寫DS表格等等。
向美國使領館申請個人非移民簽證,都必須本人親自到使領館申請,並回答簽證領事所提出的問題。
申請人必須在到美國學校報到日期之前的90天之內申請簽證。如果申請者在報到日期之前的90天之前申請,使館將不會受理。所有F1、M1申請人必須出示其錄取學校所發的有效的I-20表。


美國J-1交流訪問學者簽證

“J”交流訪問學者計畫旨在促進在教育、藝術和科學領域內人員的知識和技術交流。參加者包括各大、中、國小在校學生;參加公司、機構和辦事處在職培訓的人員;各國小、中學和專業技術學校的教師;赴高等教育機構任教或從事研究工作的教授,從事研究工作的學者;赴醫療機構進行專業培訓的人員;以及以研究培訓和示範專業知識或技能為目的的訪問學者。申請人必須出示已填妥的由美方贊助單位或邀請機構發的DS-2019表。
“J”交流訪問者必須有足夠的學術準備和英語語言知識以保證申請人在接收其的教育機構或其他研究機構進行整個過程的學習。申請人必須出示材料證明接收學校為了指導其英語語言的學習做了特殊安排。如果申請人的英文水平不足以讓其完成整個學業。學院須出具檔案證明為其安排特殊培訓以提高其英語水平。
按照“J”交流訪問學者計畫參加醫學專業本科學習和培訓的人員必須符合以下幾項特殊的規定。其中包括:必須已經通過外國醫學專業生考試。證明有足夠的英語語言知識;必須在完成交流項目後回國居住兩年,必須計畫在美國停留的期限到達後離開。作為訪問學者赴美進行考察諮詢,教學或研究而不行醫的醫生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簽證的對象

(1)學生。以交換訪問者身份參加某種學習。
(2)教師,教授,研究人員及特殊枝能者。
(3)國際訪問者。國際訪問者赴美的目的在於促進文化交流,比如赴美國參加大型國際學術著作的編撰出版,在迪斯尼樂園的動畫設計中心工作等。
(4)訪問學者。
(6)工商培訓人員。赴美參加工業或商業方面的培訓人員,也可以以J-1身份赴美。
(6)國際通訊署雇員。由美國國際通訊署向海外招聘的雇員可以按照這一特別計畫以J-1身份赴美工作。
(7)美國研究所研究助理。參加美國健康研究所主辦的特別項目,以持J-1身份赴美。
註:J-1簽證適用範圍廣泛,我們不一一列舉。
對J-1交換訪問者回國居住兩年的規定
J-1簽證的制訂,既是為了美國的利益,又是為了其他國家的利益,為了保證這一計畫的實施,政府或有關機構都給予了參加交流計畫的人員在工作、獎學金及簽證方面的優待。同時,為了保證參加交流計畫的交換訪問者赴美學習進修的目的,是為其居住國而不是為美國服務,因而制訂了J-1變換訪問者在赴美活動結束後須返回其居住國服務2年的規定。而且,離美後如赴第三國,該時間不能納入2年的期限。2年以後才能申請其他簽證重新進入美國或申請在美永久居留。


必 備 的 材 料

填妥的DS-156、DS-157申請表
在中信實業銀行交納簽證申請費的收據
有效的護照。該護照有效期必須比申請計畫在美國停留的時間多至少6個月。
“J”簽證的申請人需要一份填妥的DS-2019表。參加“J”訪問計畫的學者必須出示由擔保方出具的DS-2019表。“Q”簽證的申請人需要一份批准書I-797表。參加“Q”交流訪問計畫的人員需要有由美國移民局批准並由擔保方出具的非移民工作批准書I-129表。當工作許可被批准後,移民局將通知I-797表上註明的擔保方。應該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人不符合《移民與國籍法》的規定,即使其工作許可已被批准,也不能保證其獲得簽證。
證明有足夠的獎學金或個人的資金支付其所有的開銷或者有為其開銷所做的其他安排。“足夠的資金”指申請人在美期間既不會成為公眾的負擔也不會靠未經批准的工作來支付其費用。


兩年豁免

J-1簽證回國居住2年的規定,是指該簽證或身份持有人在其參加的交流計畫結束後,不得在美國境內申請延期、轉換其他非移民簽證或者申請永久居留,必須返回原居住國,2年以後方可再次申請進入美國的同類或其他非移民類簽證或申請在美國永久居留。由於J-1簽證涉及的範圍廣,人員結構也各有不同,因此按移民法的規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豁免回國2年的限制。
(1)申請人居住國之政府不反對此種豁免。其證明是由該國政府或其在美國的使領館或領事機構所出具的“不反對書”;申請人在提出綠卡或其他簽證申請時,隨同附上申請函和“不反對書”影印件即可。不需填寫專門表格。“不反對書”正本將由申請人居住國之政府通過外交渠道直接送達美國政府,對基於不反對的豁免申請,只要申請人參加交流計畫的費用不是由美國政府資助的,其申請一般都可獲得批准。
(2)由美國政府機構出面特別要求者。如果是基於美國聯邦或州政府有關機構出面要求者,也無須填寫專門表格(有關機構的自備表格除外),該機構將會負責申請事宜。此種申請的批准與否一般取決於申清人留在美國對有關政府機構或交流計畫主辦者的重要性有多大而定。
(3)其回國居住2年將給其作為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家屬帶來極大的困難。
(4)返回其居住國將會受到迫害。
如果申請人要求豁免是基於給在美的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家屬帶來極大的困難之理由,或者返回其居住國將會受到迫害,申請人必須填寫其他表格,並提交有關證明,申請寄往地方移民局或按規定向地區移民服務中心申請。移民局將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作出初步決定,然後將其申請轉至美國新聞總署。美國新聞總署在對申請案審核後作出建議性意見,再將申請發回移民局,移民局一般都遵從新聞總署的意見,對申請作出最後決定,申請人的豁免申請如果被拒絕,不可以申訴,也不得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美國新聞總署對豁免申請有最終決定權。
對持J-1簽證的外國醫學院畢業生申請豁免回國居住的條件有相當嚴格的要求。即使其居住國政府不反對豁免,該學生也很難被批准豁免。但監於美國醫療機構以及邊遠地區對醫生的需求,1996年的移民改革法案對外國醫學院畢業生申請豁免的條件作出了特別規定。如申請豁免回國居住兩年,除申請人居住國政府不反對豁免外: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州政府有關機構提出豁免要求,但該州所公配到的豁免數量在該財政年度未超過20名。
(2)申請人已獲得醫療機構的全職雇用並同意工作時間不少於3年,同時獲得聯邦或州政府有關機構出面要求豁免。
(3)申請人同意在健康和人類服務部長指定為缺醫地區行醫不少於3年,同時獲得聯邦或州政府有關機構出面申請豁免。
但如果未履行契約或未完成契約規定的職責,或者在3年中該中請人的被雇用不再符合公眾利益時,其仍然不得申請永久居留或其他非移民簽證。
根據美國和中國的有關規定,中國大陸持J-1簽證的交換訪問者在美國結束學業後,必須受返回中國大陸居住2年的限制。但持J-1簽證的香港交換訪問者不受返港居住2年的限制。不過,如持香港特區護照的交換訪問者是由政府資助或公派,仍受回國居住2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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