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格達斯經

《亞格達斯經》之所以在這么長時間後才完整出版,是因為巴哈歐拉的一項基本旨意:巴哈伊律法須依社會與時代的需求而逐步施行。 巴哈歐拉在《亞格達斯經》中指明了衪所制定的律法乃是旨在“維護世界秩序和保衛世界各族人民安全的最高手段。 包括《亞格達斯經》在內的巴哈歐拉的律法,就是為滿足這一“人類集體成熟”階段的需求而制定的,適用於這一千年,其間,不會再有另外來自神的啟示。

《亞格達斯經》又名《至聖經書》,由巴哈伊信仰創始人巴哈歐拉啟示而成,既是巴哈伊法律的最主要淵源,也是整個巴哈伊信仰體系的奠基之作。同時,巴哈歐拉本人指出,《亞格達斯經》也是現階段(即本新千年)全人類所需要的個人、社會生活乃至全球演化進程的律法和指南。巴哈伊信仰的聖護守基.阿芬第在他專門為《亞格達斯經》撰寫的評論中將這部至聖經書的頒布讚譽為巴哈歐拉“傳道生涯中最為非凡的行動。其中的條文至少一千年不可違犯,其中的體系將懷抱整個地球,所以我們理所當然地認為《亞格達斯經》是巴哈歐拉的心靈放射出的最璀璨的光華,衪的啟示期的經書之母,衪的新世界秩序的憲章”。

體制結構

從《亞格達斯經》內容本身及其形成經過來看,它都是一份異乎尋常的文獻。守基.阿芬第指出:“這部經書,這座珍藏衪的啟示之無價珍寶的寶庫,由於它諄諄教誨的原則,它命定的行政制度以及它授予其作者的指定繼承人的職責而引人注目,堪稱全世界所有聖典中獨一無二、無與倫比之作。”
《亞格達斯經》最初用阿拉伯文寫成於1873年,篇幅不大,在極小範圍內傳閱。之後,巴哈歐拉在許多書簡和其他場合對此書不斷地作了大量補充和解釋,被收集在《問答錄》一書中,作為《亞格達斯經》的附錄,使原本的簡明架構大為擴充。以後,阿博都巴哈和守基.阿芬第先後多次做了詳盡的注釋和說明工作,使得該書更加完備。1973年,為紀念《亞格達斯經》啟示一百周年,世界正義院首次出版了巴哈伊信仰的聖護守基.阿芬第用英文翻譯的選段和全書的綱要,名為《亞格達斯經綱要和律法》。直到1992年,為紀念巴哈歐拉逝世一百周年,《亞格達斯經》的英文全譯本才得以出版,而此時距《亞格達斯經》最初寫成已有一個多世紀了。
《亞格達斯經》之所以在這么長時間後才完整出版,是因為巴哈歐拉的一項基本旨意:巴哈伊律法須依社會與時代的需求而逐步施行。即便如此,《亞格達斯經》的出版也不意味著它的所有規定皆為現時所用。巴哈伊信仰強調“漸進”的概念,即各先知的啟示是先後接續的,旨在滿足人類在不同時期的不同需要;律法方面也同樣如此。巴哈歐拉對此曾作通俗的解釋:“須知,在每一天啟中,聖啟之光都是直接依照人類的靈性能力而賜予的。這就好比太陽,它從地平線上初升之時其光線何等微弱。但隨著它逐漸升到天頂,其光與熱也隨之增加,這使所有的創造物都能適應它那逐漸增強的光與熱……”在另一處衪說:“的確,神的律法就像海洋,人的孩子們是魚兒,惟願他們明白。然而,在遵守神的律法時,必須機敏和智慧……誠然!神的宏恩大過整個宇宙,神的恩賜籠罩著居住在地球上的萬物。必須啟導人類以愛和寬容的精神到達真正理解的海洋。《亞格達斯經》本身便是神的慈佑的雄辯的證明。”
守基.阿芬第對此更具體明晰地闡述道:“巴哈歐拉在《亞格達斯經》上啟示的律法,只要能夠實施而且不與所在國的國內法直接衝突,那么無論東方還是西方的每一位信徒或巴哈伊教的機構都具有絕對的約束力。有些……律法應當被全體信徒認為現在就可以在全世界實施,而且必須實施。另外一些律法是預先為一種注定要從今日到處存在的混亂中出現的未來的社會狀況而制定的……除了從實施巴哈歐拉已經制定的律法中產生的細節問題和次要問題外,《亞格達斯經》上尚未制定的律法必須由世界正義院制定。這一機構可以補充但決不能廢除或者哪怕最低限度地修改巴哈歐拉制定的律法。”
巴哈歐拉在《亞格達斯經》中指明了衪所制定的律法乃是旨在“維護世界秩序和保衛世界各族人民安全的最高手段。”按照衪的啟示,現時的世界進入到新的一千年,人類文明的演進到達了全人類集體成熟的階段,而這是一個全世界人類走向大一統的進程,守基.阿芬第精煉概括為“全體種族、信念、階級和國家的融合”。對此中國人是尤為熟悉的,那就是中國古代聖人所說的“天下大同”;若用現代概念表述則更符合巴哈歐拉的原意:“求同存異,全球一體”。包括《亞格達斯經》在內的巴哈歐拉的律法,就是為滿足這一“人類集體成熟”階段的需求而制定的,適用於這一千年,其間,不會再有另外來自神的啟示。
《亞格達斯經》的主要內容包括,對巴哈伊信徒的一般告誡;對世界各族人民、君王和統治者的告誡,這其中尤以呼籲他們皈依衪的新天啟、團結並建立世界新秩序等內容為重;規定正義院的設立和靈曦堂的建立;以及社會、教務及信徒個人生活的各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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