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權制度

按照孫中山提出的“五權分立”的憲法原則,建立起來的一種國家政治制度和政府的組織制度。 根據這種“五權分立”的政治制度,政府治理國家的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考試和監察等五權,這五權又稱為治權或政府權。 司法、考試和監察三院院長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但不對總統和立法院負責。

五權制度

按照孫中山提出的“五權分立”的憲法原則,建立起來的一種國家政治制度和政府的組織制度。根據這種“五權分立”的政治制度,政府治理國家的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考試和監察等五權,這五權又稱為治權或政府權。立法權由各縣代表選舉產生的立法代表組成的立法院行使,行政權由各縣代表選舉產生的總統組織的行政院行使,司法、考試和監察三權分別由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使。司法、考試和監察三院院長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但不對總統和立法院負責。上述五院都對國民大會負責。所以,這種五權制度又稱為五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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