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組織

事業組織

事業組織亦稱事業單位,是我國整個組織機構系統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

基本信息

事業組織亦稱事業單位,是我國整個組織機構系統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為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發揮了巨大作用。然而,我國的事業單位體制是在傳統的計畫經濟體制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傳統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矛盾越來越突出,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刻不容緩。

因此,深入探討事業單位的基本定義,充分認識事業單位的基本特徵,正確把握事業單位法人與其他法人的本質區別,對於強化事業單位監督管理、規範事業單位法人行為、深化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觀點認識

長期以來,人們對“什麼是事業單位”這個看似直白、簡單,實則十分複雜的問題有著種種不同認識,正所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歸納起來主要有五種認識:

一是以編制性質界定。認為凡是使用事業編制的,無論其承擔何種職責,服務對象是誰,都統稱為事業單位,反之,使用行政編制的就是行政單位,使用企業編制的就是企業,不使用編制的就是社團組織;

二是以社會功能界定。認為凡是從事服務工作,不管其行業、服務對象、服務範圍,都稱為事業單位;

三是以價值取向界定。認為事業單位的活動不以盈利和國家積累資金為目的。換句話說,事業單位提供的公益產品、公共服務應該是無償的、免費的;

四是以投資主體界定。認為事業單位應該是黨政機關、民眾團體利用國有資產或集體資產舉辦的,社會其他組織或個人參與投資舉辦的則非真正意義上的事業單位;

五是以服務領域界定。認為事業單位只能限定在科、教、文、衛、體領域,超出這個範圍,則不能列為事業單位。

由於上述種種認識不同,進而導致了對“什麼是事業單位”的概念不清、性質不定、職責不明、功能不分,形成了“事業單位是個筐,不是行政、企業就往裡裝”的習慣做法。比如,每一輪黨政機構改革時,一些地方往往因機構編制數量有限,就將一些行使行政職能的機構轉為事業單位,改用事業編制。這樣一來,不僅造成事業單位和人員以及經費與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不相協調的狀況,而且給事業單位改革與管理帶來阻礙和困難。

二、準確理解事業單位的基本涵義

對於什麼是事業單位的問題雖然存在著不同看法和意見分歧,但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給了事業單位一個比較權威的說法和界定。該《條例》指出:事業單位是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運用辨證觀點和與時俱進的精神加以理解,筆者認為,事業單位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1、公益性。公益性是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決定的,事業單位特定的角色定位使事業單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會整體效益和國家的長遠利益。事業單位的公益性不是唯一性,它在保證社會公益的前提下,為實現事業單位的健康持續發展和社會服務系統的良性循環,允許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價格標準向接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可見,事業單位的公益性既包括社會效益,也包括一定的經濟效益;既提供無償服務,也提供有償服務。

2、國有性。事業單位的國有性是國家職能和社會公共需要所決定的,也是區別民辦非企業的主要特徵之一。由於舉辦事業單位的主要目的是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滿足全體公民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而非經濟利益驅動,況且納稅人已為公益服務納稅,因而政府理應保證大多數事業單位從事公益服務所需的人力和財力。如承擔義務教育的中國小;承擔公益任務的農業、衛生、文化等公益事業單位。當然,國家和各級政府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包辦一切事業。因此,事業單位既要以國家舉辦或投資為主,又要鼓勵、提倡和支持多種形式的聯合舉辦或參與投資,如公助民辦、公辦民助、合資合作和股份制。

3、服務性。服務性是事業單位最基本、最鮮明的特徵。事業單位主要分布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領域,專業技術人才是主要的人員構成,運用科技文化知識是其為社會各方面提供服務的主要手段,所以事業單位是保障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正常進行的社會服務支持系統,缺乏這些系統的服務支持,生產力發展將會受制約,並同時影響社會穩定。實踐證明,經濟愈發展,社會愈進步,對服務體系的要求標準就愈高。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事業單位的社會角色定位是社會服務組織,具有公益性、國有性、服務性三個最明顯的特徵,而且其特徵是相互聯繫的整體。然而,任何事物都是發展變化的,事業單位也不是一成不變的事物,它是隨著人類社會經濟發展而產生,必然也隨著社會進步而變化,今天需要事業單位承擔的功能,也許明天就不一定需要事業單位來承擔,。如各地賓館、招待所由過去以公益為主變成以營利為主;律師、會計事務所由過去的公辦變為今天的民辦;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這些事業單位必然要退出事業單位序列。所以,無論是從目前事業單位的現狀來分析,還是從事業單位今後發展的趨勢來預測,事業單位都是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有的是量變,有的則是質變。

三、正確把握事業單位法人與其他法人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四種。事業單位法人與其他三種法人組織相比較,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設立目的不同。事業單位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向社會提供某方面的公共服務,這些公共服務都是政治經濟、社會發展和公眾生活所必需的,體現公益性、服務性的特點,不以盈利為目的;設立企業的目的是為了在經濟領域通過競爭性經營活動獲取利潤並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它是創造物質財富的主要經濟實體組織;設立社團的目的是為了不同的社會群體表達自己的合法意志,它是公民自願組成的,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盈利組織;設立黨政機關的目的則是為了實施執政黨的領導和對社會事務的行政管理,它是我國政治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權利的執行機關。

(二)核定程式不同。事業單位法人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或備案獲取法人資格,開展活動時,需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為法人身份的合法憑證;國家機關法人依據《組織法》規定的機構設定程式,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產生,履行職能時,不需證書類法人憑證;社團法人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獲取法人資格,開展活動時,需有《社會團體法人證書》作為法人身份的合法憑證;企業法人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獲取法人資格,開展活動時,需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作為法人身份的合法憑證。

(三)活動領域不同。事業單位法人主要活動在教科文衛等領域,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企業法人主要活動在生產流通領域,為社會創造物質財富;機關法人的活動涉及社會的各個領域,以行政、法律、經濟等手段,對社會事務進行管理。

(四)產出成果不同。事業單位法人的產出,主要是科研成果、書籍報刊等精神產品和教書育人、救死扶傷等公益性服務行為;企業法人的產出,主要是各種物質產品和運輸、銷售、餐飲等經營性服務行為;機關法人的產出,主要是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各種行政管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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