乏燃料後處理設施安全要求(試行)

乏燃料後處理設施安全要求(試行),是生態環境部於2018年12月18日發布的一個公告。

基本信息

全文內容

關於發布《乏燃料後處理設施安全要求(試行)》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規定》,完善我國核燃料循環設施監管的法規體系,進一步規範和指導乏燃料後處理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我部組織制定了《乏燃料後處理設施安全要求(試行)》(見附屬檔案),現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乏燃料後處理設施安全要求(試行)

生態環境部

2018年12月18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12月20日印發

附屬檔案

乏燃料後處理設施安全要求(試行)

1引言

1.1目的和範圍

本要求用於指導和規範後處理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

本要求適用於採用液-液萃取水法工藝(如PUREX流程)處理動力堆乏燃料的後處理設施,包括配套的乏燃料接收與貯存設施、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貯存設施等,其他工藝流程的後處理設施也可參照執行。

後處理設施應滿足國家現行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本要求是結合後處理設施特點提出的針對性要求,是現有法規和標準的補充和完善。

2通用要求

要求1:縱深防禦

縱深防禦應貫徹於與設施安全有關的全部活動,包括組織、人員行為或設計等有關方面,以保證這些活動均置於多重防禦措施之下。即使有故障發生,也能由適當措施予以探測、補償或糾正。

要求2:質量保證

營運單位應在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各階段制定和有效地實施質量保證大綱及執行程式,確保質量保證體系的有效運行。質量保證大綱應包括為使物項或服務達到規定質量所必需的活動,驗證是否滿足規定的質量要求以及是否有效獲得客觀證據所必需的活動。

要求3:核安全文化

營運單位和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應當積極培育和建設核安全文化,將核安全文化融入生產、經營、科研和管理的各個環節。

要求4:公眾溝通

營運單位應建立健全公眾溝通機制,配備必要的專業力量,統籌做好信息公開、科普宣傳、了解輿情並回應社會關切等工作。

3廠址要求

要求5:廠址選擇

後處理設施的建設應與廠址所在區域的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等相容,注意避讓自然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以確保廠址區域可持續協調發展。

後處理設施的選址應確保廠址特徵滿足後處理設施的建造、運行和退役的安全要求。

應開展多個廠址比選工作,擇優選擇更安全和更經濟的廠址。

要求6:廠址特徵調查

應通過資料調研、實地調查或實驗的手段,獲得廠址所在區域和可能受影響區域的廠址特徵資料,包括廠址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氣象、水文、地質、地震、生物多樣性、周圍區域人口分布、工業設施、軍事設施、土地利用與資源概況、水體利用與資源概況等自然和社會廠址特徵資料。

應開展環境放射性本底初步調查。

要求7:廠址評價

應基於廠址特徵調查開展廠址評價,包括可能影響設施安全的自然特徵和社會特徵,包括自然災害和外部人為事件的可能性和相應的嚴重程度。

應研究確定適用於廠址確定評價的流出物排放源項,選擇適當的大氣和水體擴散參數,對正常工況下的輻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

應研究確定選址假想事故,選擇適當的大氣和水體擴散參數,對事故工況下的輻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

要求8:規劃限制區與實施應急預案可行性

營運單位應根據廠址事故評價和外部事件評價結論,結合廠址特徵,根據相關法規要求提出廠址規劃限制區範圍的建議,由省級地方政府確定,並報國家核安全監管部門。

應根據廠址自然與社會特徵,論證並確保在整個預計壽期內執行應急預案的可行性。

4設計要求

要求9:設計基準與安全分析

後處理設施設計應確保實現下述主要安全功能:(1)預防臨界;(2)放射性物質包容;(3)輻射防護;(4)熱導出;(5)防止化學危害。

設施狀態分為運行狀態(包括正常運行和預期運行事件)和事故工況(包括設計基準事故和設計擴展工況)。

應對設施設計進行安全分析,識別始發事件,給出每類始發事件發生的原因、後果及預防措施。在安全分析的基礎上,制定和確認安全重要物項的設計基準。還應論證設計能夠滿足各類設

施狀態下放射性物質釋放的所有規定限值和潛在的輻射劑量的可接受限值,論證縱深防禦措施的有效性,並為應急準備和回響提供支持。

應確定所有可能影響設施安全的內部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包括設備故障或誤操作。設施設計應考慮發生內部事件的可能性,提供適當的預防和緩解措施。

應結合廠址特徵,確定設計基準外部自然事件和外部人為事件。應保證安全重要物項能夠承受設計基準外部事件的影響,並通過設計將發生外部事件潛在危害的可能性及其後果減至最低,

盡最大限度減少安全重要的構築物與其他構築物之間的各種相互作用。

安全分析中套用的電腦程式、分析方法和設施模型應加以驗證和確認,並充分考慮各種不確定性。

應採用確定論分析、工程判斷輔以機率評估確定設計擴展工況,其安全分析可採用現實假設和最佳估算方法。

要求10:構築物、系統和部件

應根據安全功能和安全重要性對構築物、系統和部件進行安全分級,其設計、建造和維修的質量和可靠性應與分級相適應。

應在不同級別的構築物、系統和部件之間提供合適的接口設計,以保證較低級別物項的任何故障不會蔓延到較高級別的物項。

應對安全重要設備進行鑑定,採用鑑定程式確認安全重要設備能夠執行預期安全功能。鑑定程式考慮的環境條件應包括後處理設施設計基準中所預期的周圍環境條件的變化,應考慮到設備預期壽期內各種環境因素引起的老化效應。

如果計算機系統對安全具有重要性,或者構成安全重要系統的一部分,應確保該系統(尤其是軟體)的可靠性與其安全重要性相稱。

後處理設施的動力供應設計應確保其充分可用性、可持續性和可靠性。在失去正常動力的情況下,應向相關安全重要物項提供應急動力供應。

後處理設施應按照經批准的最新的或當前適用的規範和標準進行設計。當選用不同的規範和標準體系時,應進行充分論證,並處理好接口關係。當引入未經驗證的設計或設施時,應藉助適當的支持性研究計畫、具有明確準則的性能試驗或通過其他相關的套用中獲得的運行經驗的檢驗,來證明其安全性是合適的。安全重要物項的設計可適當考慮獨立驗證。應充分考慮國內外後處理設施以及相關核設施的成熟經驗和良好實踐,充分吸納安全改進成果。

要求11:臨界安全設計

應儘可能的通過工程措施實現臨界安全。設計應遵從雙偶然原則以及故障安全和容錯理念。

設計應規定臨界安全的安全限值,留有足夠的安全裕量。

設計中應綜合考慮質量、濃度、慢化、幾何、核素組成、富集度、密度、反射、相互作用和中子吸收等臨界安全控制參數。

優先選用幾何控制。在臨界安全控制措施中採用中子毒物控制時,應定期對毒物的性能進行監測和評價,防止中子毒物有效性降低或喪失。

凡含有易裂變物質的系統和設備都應當進行臨界安全評價。

應在保守假設的基礎上進行臨界安全評價。應採用材料成分和物理特性相同或相近的臨界安全基準實驗數據對評價分析方法進行驗證。應確保足夠的安全裕量,確保系統和設備在所有正常工況、可信的事故工況下都處於次臨界狀態。合理確定各主要系統和設備的次臨界限值。

臨界安全評價中,應考慮易裂變材料的竄料、積累、溢流、載帶和泄漏物蒸發的可能性。

當採用燃耗信任制時,應採用帶來最大剩餘反應性的燃耗水平和相關參數進行臨界安全分析評價。應設定乏燃料成分精確測量手段,並制定更加嚴格和周密的管理措施。

在可能發生臨界事故的場所,應設定足夠靈敏和可靠的臨界事故探測與報警系統。

要求12:放射性物質包容

後處理設施應充分考慮α密封特點,按照獨立性、互補性、冗餘性原則,設定適當的密封系統,提供可靠的密封功能和足夠的包容能力,將放射性物質限制在規定部位或場所,使運行狀態

和事故工況下規定部位或場所之外遭受放射性物質污染的可能性減至最小,並保證任何放射性物質釋放所造成的污染在運行狀態下低於規定限值,事故工況下低於可接受限值。

後處理設施應設定靜態包容(實體屏障)和動態包容實現對放射性物質的包容。應對放射性物質包容進行分區。應設定三道靜態包容。每一道靜態包容應由一個或多個動態包容系統加以補

充。動態包容系統應在包容分區間建立壓力梯度,防止放射性氣體、毒性氣體、蒸汽和氣載微粒通過屏障中的開口向低污染的區域或有害物質濃度低的區域移動或擴散。

要求13:輻射防護設計

應確保運行狀態下由設施引起的輻射照射保持在低於國家規定的限值,並可合理達到的儘量低。

應按可預見的輻射水平、表面污染和空氣污染程度對輻射工作場所進行分區,並按分區合理組織人流、物流和通風。

應通過適當的禁止及利用遠距離操作等工程措施實現防護。

污染控制應主要通過密封和泄漏檢測實現。這些措施的性質、數量及其性能應與潛在危害的程度相對應,並應特別關注α發射體的潛在擴散。

應對輻射水平、表面污染和空氣污染等進行監測,以便探測到所發生的異常工況並疏散工作人員。

要求14:熱導出

後處理設施應設定有效的冷卻系統,以導出衰變熱、反應放熱等,並配備相應的動力供應。應評估冷卻系統冷卻能力、有效性和可靠性。

要求15:防止化學危害

應在火災危害性分析的基礎上進行防火設計,包括防火分區、火災探測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防火設計中應避免滅火劑(主要是消防水)導致臨界事故。

應考慮爆炸性物質產生和積累,設定報警系統和稀釋系統。

應採取有效的預防、控制和緩解措施,避免有毒化學危險品的傷害,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要求16:通風設計

通風系統應根據建築物內的分區進行設計,其空氣流動方向按順序由非污染區到污染區,由低污染區到高污染區,各區域之間應維持適當的壓差。

通風系統貫穿防火屏障的部位應設定防火閥,以防止火災經通風系統蔓延。設備間、熱室和手套箱通風系統的設計和控制應實現預防和緩解火災後果的目標,在儘可能長時間保持動態密封

系統、保護最後一級過濾的同時,還要限制火災蔓延。

應根據廠址條件確定通風系統的室外設計參數,合理確定通風系統新風口和排風煙囪的位置。

與安全相關的通風系統應設定適當的監測和報警儀表。

要求17:放射性廢物管理系統設計

流出物排放監測系統包括線上監測和取樣監測,應滿足正常運行流出物排放控制和事故釋放源項監測需求。流出物排放監測系統應滿足取樣代表性要求,應儘可能降低探測限,應能監測氣

態和液態流出物中主要放射性核素。流出物監測系統應設定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數據報送接口。流出物監督性監測實驗室納入後處理設施建設成本。

應根據受納水體的特性,選擇適當的液態流出物排放方式。

應在設計上貫徹廢物最小化原則,儘可能減少放射性廢物的產生量。應對放射性廢物進行分類和收集,並採用最佳可行技術對放射性廢氣、廢液和固體廢物進行處理。形成的低、中、高水

平放射性廢物包應滿足處置要求。低放固體廢物應有明確的處置設施。

應通過選擇便於去污材料、減少放射性物質和化學物質累積、易於接近和具有可達性、可實施有效的遠距離拆除和去污、便於廢物管理和處置、減少受污染區域的數量和規模等措施,最大程度地為未來退役提供便利。

要求18:實物保護設計

後處理設施的實物保護等級應按一級實物保護等級設計。應根據實物保護目標的重要程度和潛在風險,合理劃定實物保護分區。實物保護系統應確保實現控制區、保護區、要害區和要害部位的探測、延遲和回響的基本功能,並做到人防和技防措施有機結合,保證實物保護系統完整、可靠與有效。

要求19:核材料衡算

應設定核材料衡算平衡區。平衡區應儘量與實體邊界相一致,應便於核材料準確測量,應避免互相交叉,應有利於採用封隔/監視措施。

應根據工藝流程及核材料形態便於測量等因素設定關鍵測量點。測量方法的選擇應考慮測量方法本身的準確度和精密度。

測量系統應具有追溯性。

要求20:廠內運輸

乏燃料接收和場內轉運應採用軌道或其他平穩的運輸方式。

應進行輻射禁止,應防止泄漏和臨界。

產品、放射性廢物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廠內運輸,應儘可能減少運輸環節,選擇安全合理的運輸方式和運輸路線。

要求21:環境監測與評價

後處理設施應建設固定監測站和環境監測實驗室,開展環境監測工作。流出物和周圍環境監督性監測自動站和實驗室納入後處理設施建設成本。

根據設施正常運行工況和事故工況下可能向環境釋放的放射性源項,選用合理的、經過驗證的大氣彌散和水彌散評價模式以及劑量估算模式,評價通過大氣、地表水和地下水途徑對環境的影響。

應評價化學污染物對環境的影響。

要求22:應急準備

應分析後處理設施事故類型(包括設計擴展工況)及其後果(一般需要考慮場外應急),建立適當的應急組織及其職責的框架,設計場內應急設施和設備,測算應急計畫區的範圍,規劃應急撤離路線,並對應急資源及接口等作出安排。

營運單位應保障在應急期間營運單位內部(包括各應急設施、各應急組織之間)以及與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場外應急組織等單位的通信聯絡和數據信息傳輸;應具有運行狀態和應急情況下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實時線上傳輸重要安全參數和流出物排放情況的能力。

5建造和調試要求

要求23:建造

營運單位應制定並嚴格遵守建造階段質量保證大綱,確保在建造階段充分滿足設計要求;應按照質量保證大綱的要求保留施工記錄,證明設施是按照設計要求建造的。

應制定設計變更程式,準確地記錄在建造期間對設施所作的變更,並對其影響作出評價。應對建造階段產生的不符合項進行分類管理。

要求24:調試大綱和調試報告

調試大綱應至少包括:調試的組織機構和職責、調試階段、調試內容、進度安排、調試程式、審查和核實的方法、偏差和缺陷的處理、主要審查點和控制點等。

應對調試大綱進行審核、審查和核實,確保試驗按計畫執行並確保滿足大綱目標。不得進行可能使設施進入沒有分析過的工況的試驗。

各調試階段完成後應編制調試報告。調試報告應至少包括:試驗結果、數據分析、結果評價、偏差和缺陷分析、糾正行動及依據等。

6運行要求

要求25:組織機構和人員資質營運單位應建立和保持適當的職責分明的安全管理機構,並配備稱職的負責人和足夠數量的合格工作人員,以勝任和有效地履行各項安全管理職責。

營運單位應制定配套的培訓、考核、資格管理和持照崗位管理制度。設施操縱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要求26:運行限值和條件

營運單位應根據設施的最終設計、安全分析、環境影響評價和調試情況制定包括技術和管理兩個方面的運行限值和條件。應根據運行經驗和有關安全特性的實際變化,對運行限值和條件進行複審或修改。

要求27:運行規程

營運單位應保證所有與安全有關的運行操作均按正式批准的、詳細的、最新版本書面規程進行。運行規程應符合所批准的運行限值和條件,並留有適當的安全裕量;應對運行狀態和事故工況下應採取的行動進行明確的規定;應定期對所有運行規程進行複審或修改,並將所作的修改及時通知有關人員。

要求28:檢查與維修

營運單位應制定預防性維修大綱和程式,定期對設施進行檢查和維修,確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應收集和分析試驗、維修、在役檢查和監督有關數據,並對相關檔案進行更新。

要求29:定期安全評價

運行壽期內應定期對後處理設施進行系統的安全評價。應基於設施的實際狀況、運行經驗、預期的壽期末狀況、目前的分析方法、適用的規定、標準及科技水平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定期安全評價的範圍應覆蓋設施的所有安全方面。

應評價設計中考慮的老化機理和鑑別在使用中可能發生的預計不到的情況或性能劣化。

應根據定期安全評價結果,實施必要的糾正行動,以符合更新的法規和標準。

要求30:臨界安全管理

營運單位應建立和健全核臨界安全責任制。應配備核臨界安全專業人員。

在開始一項新的涉及易裂變材料的操作或改變現有操作前,應進行核臨界安全分析和評價。評價應明確判斷和確定核臨界安全所依賴的受控參數及其限值。

涉及核臨界安全的任何運行操作應按書面運行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運行操作規程應定期進行複查。新編和現行運行操作規程的評審和複查應有核臨界安全專業人員參加。

應當建立和健全對易裂變材料的操作人員、核臨界安全專業人員及有關管理人員的核臨界安全培訓和考核制度,定期與不定期地結合實際進行核臨界安全培訓和再培訓。

貯存與轉移存放的易裂變材料應有材料標籤,存放地點應加標牌。標籤和標牌應標明易裂變材料種類和所有受控參數的限值。易裂變材料的轉移應按書面程式的規定予以控制。應有專人負責易裂變材料的清點和統計,掌握易裂變材料的分布、積存和轉移情況。

要求31:放射性廢物管理

營運單位應制定並實施流出物排放管理大綱及實施程式,確保氣態和液態流出物排放低於流出物排放量申請值,並可合理達到的儘量低。應合理設定氣態和液態流出物排放報警值,並制定

相應的控制措施。應測量流出物中主要放射性核素的排放量,按月、年進行統計並及時上報國家和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設計排放量以及同類設施的相關運行實踐,最佳化氣、液態流出物的排放量申請值,且每5年修訂一次。

應建立並實施放射性廢物管理大綱及實施程式並定期修訂,確保實現放射性廢物最小化。

應對放射性廢物信息進行收集、記錄、保存,建立放射性廢物管理信息系統。

要求32:輻射防護管理

營運單位應制定並實施輻射防護大綱及其實施程式,應制定恰當的劑量約束值,持續開展運行輻射防護最最佳化管理,確保將工作人員所受輻射照射保持在低於國家規定的限值,並可合理達到的儘量低。

應進行個人劑量監測、記錄、評價和報告。

要求33:核材料衡算

營運單位應開展核材料實物盤存和核材料衡算。核材料記錄與核材料衡算報告應完整、及時、準確、規範,數據應具有可追溯性。記錄系統應及時反映後處理設施中核材料的動態分布。

在核材料衡算評價中,所有進入核材料衡算的數據應是實測值,所用測量系統的誤差應是已知的;所有數據具有可追溯性,並具有可靠的技術性檔案;測量系統誤差傳遞總標準偏差應符合法規要求。

要求34:環境監測和評價

應在運行前開展連續兩年的放射性本底調查。應根據設施正常運行工況以及事故工況下可能向環境釋放的放射性物質的量和釋放途徑,結合廠址環境特徵,合理制定環境監測大綱,對設施附近地區開展環境監測,並定期上報國家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

應選用合理的、經過驗證的大氣彌散和水彌散評價模式以及劑量估算模式評價計算放射性物質的輻射影響。

要求35:應急準備與回響

營運單位應建立健全核應急管理體系,全面做好核應急準備與回響工作。

應編制場內應急預案和執行程式,並在熱試前進行綜合應急演習。應急預案應定期進行複審和修訂。應定期進行單項演習和綜合演習。場內應急預案中應包含與場外應急組織的接口,並按

有關法規要求,做好日常和應急狀態下的信息公開工作。

應急設施、設備和通信系統應處於隨時可用狀態。

在設施進入應急狀態時,應有效實施應急回響,及時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7退役要求

要求36:退役計畫

營運單位應對最終退役做出合理、可行安排,包括退役費用提取、資金籌措和保障措施。應在設計階段編制初步退役計畫,在運行期間每5年更新一次,在退役前2年制定最終退役計畫。

應全面記錄並保存設施壽期內影響退役的所有重要活動和事件。

要求37:退役實施

營運單位在確定設施停止運行前,應編制最終退役計畫、退役安全分析報告、環境影響報告及相關準備支持性材料。退役實施應按照最終退役計畫進行,確保全全並明確規定組織安排。針對推遲退役或意外關閉的情形,應制定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要求38:退役完成

後處理設施退役完成前應開展退役場址的終態監測和調查。

若場址不能達到無限制開放,應維持適當的控制,以確保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保護。應編制最終退役報告,妥善安全保存有關記錄。

名詞解釋

設計擴展工況:是指設計基準事故中未考慮的假設事故工況,但在設施的設計過程中按照最佳估算方法考慮,並且在這類工況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保持在可接受的限值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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