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性的缺失與重構:權利能力研究

第三章作為民法主體的權利能力 第四章作為民法基礎的主體性:消極人格 第八章組織體的權利能力

圖書信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09年6月1日)
叢書名: 西南民商學人文庫
平裝: 252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9787503695872
條形碼: 9787503695872
尺寸: 21 x 14.8 x 1.2 cm
重量: 281 g

作者簡介

周清林,生於湖南省漣源市,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講師,主要從事民法基礎理論和制度研究。曾在《北大法律評論》、《學術論壇》、《現代法學》、《法學》和《西南民族大學學報》等刊物上發表文章若干。

內容簡介

主體性的缺失與重構:權利能力研究》的第四章對消極人格的論述,將在《民法哲學研究》第一輯和《主體性的缺失與重構:權利能力研究》一同出版。它和《主體性的缺失與重構:權利能力研究》第四章不同的地方在於,在該文的第一部分有很大文字上的修正和思路的重新構架。基礎領域的探討是不具有任何實益的,換句話說,不能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或者權力效益。用一句時興的話語來講,這樣的研究沒有任何用處。但這方面的嘗試卻至為艱難。基礎理論的研究總是和其他學科想關聯,這樣的研究必然是交叉性的研究。《主體性的缺失與重構:權利能力研究》大量地使用了哲學研究的方法。首先從民法學界忽略或者淺嘗輒止的法律關係基礎出發,以目前大家所接受的生活世界關係作為法律關係基礎的通說作為驛站,援用胡塞爾現象學的方法,追溯出奠定法律關係基礎的生活關係的真正根基是主體性。進而從哲學上極為簡略地梳理了主體性在哲學上的含義,認定主體性就是“能力”,是自我規範而又自我超越的能力。然後進入決定權利能力概念內涵的德國民法典,偵測到權利能力在德國民法典意義上來自於法律關係理論,而這樣的法律關係理論是法典編纂意義上的法律關係理論,因而服從於整個法典的構架。從德國民法典“總—分”結構人手,我們發現德國民法典意義上的法律關係僅僅是分則的概括,或者說僅僅是主體在進入世界後與其他主體相互作用的調整規範。這也就是為何在德國民法典意義上作為法律人格權利能力要以出生為據。這樣的權利能力理論不可能承載一般人格權,當然遺忘了人本主義的根基,因而學界多詬病於此。綜合哲學上主體性的定性和現有權利能力理論和制度的缺陷,《主體性的缺失與重構:權利能力研究》提出民法學根基的轉向,即應當將我們關注的焦點從“權利”轉向“能力”或者說“人格”。轉向“人格”後作為法律關係奠基的主體的主體性首先展現在“消極人格”上。《主體性的缺失與重構:權利能力研究》提出消極人格才是整個民法學的根基。在此基礎上,《主體性的缺失與重構:權利能力研究》認為“權利能力始於出生”僅僅是積極人格的開始,並依據“開始”這個概念將“消極人格”和“積極人格”聯結起來,提出了“權利能力開始”的元問題實際上就是“人格與身體”的關係問題。通過醫學和法學的區分,將經典意義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命題意義限定在“權利享有始於出生”上。基於這樣的理論區分,同樣認定“權利能力終於死亡”僅僅意味著“權利享有終於死亡”。權利享有之前和終止之後,消極人格都是存在的。最後對法人權利能力進行了探討,從追溯法國民法典的否認說、薩維尼的擬制說和基爾克的實在論人手,認定組織體的權利能力只能存在於財產領域,僅僅是財產人格,不具有任何倫理屬性,因而這個領域的人格不具有消極性,只是積極的人格而已。

目錄

引言 
第一章 導論:為民法學奠基的主體
第二章 主體的哲學追溯與定性
第三章 作為民法主體的權利能力
第四章 作為民法基礎的主體性:消極人格
第五章 從消極人格到積極人格:權利能力“開始”之真意
第六章 出生:“權利享有”的開始
第七章 權利能力的終止
第八章 組織體的權利能力
第九章 餘論:作為法律基礎的無用性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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