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公法權利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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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公法權利體系》編著者耶利內克。在帝國建立之後,在國家法文獻的令人驚異的迅猛發展中,眾多全面的、系統性的著作紛紛問世。帝國法,尤其是重要的成員國的國家法得到了多樣和詳盡的論述。人們或許會認為,公法學的發展早已終結,因為新的著作研究的只是細技末節的問題,或只在立法工作有了新的進展時才能有新的論述。然而,人們僅需概覽系統性著作之外的專題著作就會發現,系統性著作的根基是何其薄弱。人們在將來的研究中必須致力於建立這些難以確立的基礎,但不必否定一切已經取得的成果。如今,沒有哪個法學的學科根基比公法學的根基更不確定了。在一些關於具體問題的研究中,這一問題表現得尤為突出。在處理具體問題時人們需要對基礎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而這些問題一般應由針對整個領域的系統性研究解決。因此,公法學的持續發展,在如今比在任何時候都更加依賴於針對具體問題的、富有成效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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