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丹寨縣民族宗教事務局,開展民族經濟、社會、文化等狀況的調查研究,為政府提供推動民族經濟、社會發展對策措施的參考意見。依法管理佛教、道教方面的業務工作和場所;對非法宗教場所、非法宗教活動等事務依法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揭露和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破壞活動和其他犯罪活動。承辦縣人民政府和省、州民宗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督促、檢查、推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二)參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
(三)協調處理民族關係和宗教方面的關係,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管理和做好民族成份的識別、恢復、更改工作。
(四)參與制訂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扶貧工作和對外協作工作,管理少數民族地區專項資金。
(五)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團體及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工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推動宗教界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各民族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六)參與民族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的建設,促進民族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七)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推動宗教團體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開展工作,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八)配合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
(九)協助做好本縣對外宣傳工作,組織和接待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支持、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友好交往,抵制境內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協同有關部門處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十一)發展和推行雙語教學,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編輯、出版工作和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族事務局(縣宗教事務局)設2 個正股級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秘、信息、檔案、保密、信訪、外事、財務、接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工作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負責本局和宗教團體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目標管理等工作;掌握少數民族、宗教工作幹部和各類人才情況。負責單位的財務工作。參與管理有關專項經費;管理本單位的國有資產;對民族經費投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跟蹤調查和綜合評估;參與擬定地方經濟發展規劃和民族貿易、民族用品生產計畫並監督實施,綜合分析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參與組織對口支援及經濟技術協作,做好項目的推薦和引進外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智力支邊和扶貧工作。
(二)綜合股
檢查、督促貫徹實施教育、文化、科技、衛生、計畫生育、體育等事業的政策和措施;開展民族文化、藝術的對外交流和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參與組織全縣性的民族文化、藝術、體育活動;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編輯、出版工作;發展和推動雙語教學;管理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工作。調查研究全縣性民族宗教問題,提出制定民族、宗教政策、規定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檢查、督促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實施;開展民族經濟、社會、文化等狀況的調查研究;做好維護少數民族權益、處理民族關係、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辦理民族成份的識別、恢復、更改和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發證和年檢;處理少數民族人權、宗教方面涉外的相關問題;幫助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自治、自養、自傳”的方針,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聯繫宗教界人士;審批有關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製;引導辦好以自養為目的的社會服務事業;處理有關宗教團體的涉外事務;防止和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
紀檢監察機構。縣紀委派駐縣民族事務局(宗教事務局)紀檢組,負責縣民族事務局(宗教事務局)的紀檢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丹寨縣民族事務局(宗教事務局)行政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名,主任科員或副主任科員2名。機關工勤編制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事項

保留丹寨縣宗教事務執法大隊,為縣民族事務局(縣宗教事務局)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是:依據國家宗教法律法規進行行政執法,負責對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的安全檢查、管理,參與處理宗教領域的違法事件。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大隊長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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