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縣林業局

(三)保留丹寨縣林業局營林站,為縣林業局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八)保留丹寨縣林業局種苗站,為丹寨縣林業局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十)保留丹寨縣林業科技推廣站,為縣林業局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利用、國土綠化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研究擬定全縣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利用、國土綠化的具體辦法和措施;經批准後組織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縣林政執法和執法監督;指導、協調相關林業法律事務。
(二)擬定全縣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單位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審查、報批鄉(鎮、場)和有關單位編制的森林經營方案。
(三)承擔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工作的責任。組織、指導在宜林地區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國土綠化以及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等森林分類經營工作和國家重點公益林、各類林業基地及工程項目的建設;指導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森林旅遊區的建設與管理;組織指導監督林木種子、苗木的生產、經營審定和種子資源管理;指導、監督、檢查造林綠化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天然林保護和退耕還林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四)承擔全縣森林資源調查、規劃、動態監測、評價和統計;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木(竹)材的憑證採伐與運輸;指導鄉鎮林業站等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木材檢查站的規劃、報批和管理;組織、指導、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物、植物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負責林業種質資源、有關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的保護管理;組織指導全縣林權、林地管理,指導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造冊、確權發證和林權變更登記、負責調處林權糾紛;按照國家規定負責徵用、占用林地依法進行審核、報批,監督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的流轉,負責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合理開發利用,承擔縣人民政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負責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徵收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使用、管理等責任。
(五)承擔全縣森林防火工作規劃,並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負責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和發布森林火災信息;組織、指導全縣森林病蟲害的防治、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劃定疫區和保護區;承擔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
(六)承擔指導、管理全縣森林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責任。指導、協調、監督偵破查處各類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案件,維護林區治安工作。
(七)承擔全縣林業基本建設和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籌集和管理各項林業基金,指導監督全縣林業系統財務工作,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組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配合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國有林業資產及林業各項重點建設項目和各項資金的審計。
(八)承擔制定全縣林業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推廣和林業科技開發;負責林業科研項目的組織、指導和申報工作;制定全縣林業人才教育和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縣林業隊伍建設。
(九)承擔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尤其對木(竹)材生產和經營加工、林板生產、林產化工、森林旅遊、森林藥材、林木花卉、森林蔬菜、林下產品等實行巨觀管理。
(十)承擔指導全縣農村林業發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權糾紛調處、林木林地流轉、林地承包契約仲裁的責任。
(十一)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和黨群及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的責任。
(十二)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述職責,丹寨縣林業局設2個正股級內設機構。

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和監督執行局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計畫,負責局機關文秘、檔案、會議、信息、督查、安全保衛、機要、保密、接待、房管、車輛、計畫生育、基礎建設、精神文明、網路建設等工作。負責林業宣傳、刊物、影視出版、電視宣傳製作,行政後勤服務等工作。協助負責本局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調查和預測林業人才資源,指導全縣隊伍建設和林業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林業培訓和林業教育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協助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管理局機關離退休人員活動室、健康休養及文體活動;制定全縣林業發展、退耕還林、生態環境建設的發展規劃、計畫等。

計畫財務股

負責編制全局收支計畫;負責項目規劃、審批和報批;負責林業規費征繳,監督資金使用;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工企業的發展;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財務人員培訓和財務統計工作;管理監督林業建設資金、財政撥款、專項資金、縣級林業預算外資金、自有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監督等工作,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負責林業統計工作,局機關的預算內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局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以及天然林保護工程,重點生態工程、退耕還林,有關社會保障資金和財務管理監督工作;指導全縣林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監管全縣森林資源資產及局機關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審批或初審有關資金預決算,歸口管理利用項目及配套資金等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縣紀委派駐縣林業局紀檢組,負責縣林業局的紀檢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丹寨縣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名,主任科員或副主任科員2名。機關工勤編制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下設機構

一)保留丹寨縣森林公安分局(丹寨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為副鄉級行政機構,實行縣林業局、縣公安局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州、縣黨委、政府和公安、林業部門有關森林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指示;研究、部署、指導開展本縣轄區森林公安工作,負責抓好縣森林公安隊伍的教育管理,不斷加強森林公安隊伍的革命化、正規化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全面開展森林刑事案件、林區治安案件、林業行政案件的查處,保護森林資源安全,維護林區治安秩序,保障林業生產建設順利進行;掌握信息,分析預測轄區林區治安形勢,處置林區突發事件,組織開展林區治安重點整治,推行林區治安綜合治理,組織落實森林公安基層基礎建設,建立健全防範機制,指導、檢查、監督森林派出所的執法等業務活動;規範、發放、管理全縣森林公安警用裝備、車輛、通信信息系統,提高信息、技術、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做好民警警銜、技術職稱、法制教育等工作;承擔全縣森林防火工作規劃,並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負責查處森林火災案件。承辦縣委、縣政府、政法委及上級公安部門,林業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內設森林防火辦公室、辦公室、刑偵治安隊、法制股4個股級機構,派出機構3個:興仁林業派出所、龍泉林業派出所、排調林業派出所。政法專項編制18名,其中:局長1名、政委1名、副局長1名(股級),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名,派出機構領導職數3名。
(二)保留丹寨縣林業局林政資源管理站,為縣林業局管理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積極宣傳貫徹林業有關政策、法律和法規;負責森林和林木資源的管理,主要是組織指導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動態監測和評價工作;編制森林採伐限額方案;編制下達年度木材生產計畫,負責林木採伐和森林資源檔案管理;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負責林地林權管理,主要是組織指導林地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審核征、占用林地的材料;核發林權證;負責對木材及其產品的經營加工管理,主要是依法對木材經營加工單位進行監督管理;核發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負責對木材運輸進行監督管理,核發木材運輸證許可證;負責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主要是對野生動物資源的動態監測;核發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經營利用及運輸許可證;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管理,主要是進行林業行政執法的指導,依法行使林業行政處罰權,查處有關林業行政案件,做好行政案件檔案管理和查處案件統計上報工作及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1名。
(三)保留丹寨縣林業局營林站,為縣林業局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國土綠化、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擬定全縣林業建設發展規劃及營造林計畫的下達;負責國家、省、州、縣林業重點生態營林工程項目建設的規劃、實施和檢查驗收;組織實施全縣的採種育苗、幼林撫育、低產林改造、封山育林等森林經營工作;組織指導城鄉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承辦縣綠委辦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林業實用技術的套用和林業科技成果的推廣;組織管理工業原料、速生豐產林、花卉苗木;負責組織指導全縣營林工程設計和造林檢查驗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承擔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核定事業編制10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1名。
(四)將丹寨縣林業局老冬寨木材檢查站更名為丹寨縣老冬寨木材流通檢查中心,為縣林業局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工作職責:宣傳、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其他有關木材運輸檢查監督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法查驗木材運輸證件,制止違法運輸木材、及其製成品、半成品、商品柴、炭的行為;根據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對松香、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運輸憑證實施查驗,並對出入省境的屬於法定檢疫對象的森林植物及產品實施檢疫證的查驗;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實施有關林業行政處罰;承擔縣級林業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核定事業編制4名,其中主任1名。
(五)將丹寨縣林業局五里關木材檢查站更名為丹寨縣五里關木材流通檢查中心,為縣林業局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工作職責:宣傳、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其他有關木材運輸檢查監督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法查驗木材運輸證件,制止違法運輸木材、及其製成品、半成品、商品柴、炭的行為;根據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對松香、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運輸憑證實施查驗,並對出入省境的屬於法定檢疫對象的森林植物及產品實施檢疫證的查驗;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實施有關林業行政處罰;承擔縣級林業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核定事業編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六)設立丹寨縣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辦公室,為縣林業局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工作職責: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山林權屬糾紛調處法律、法規;調查全縣山林糾紛情況,做好統計工作並建立檔案;負責山權、林權管理,維護山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對全縣的山林權屬糾紛的調處進行指導,並督促、檢查、落實、完善預防和制止糾紛械鬥的措施;協助縣人民政府調處林權糾紛,了解糾紛動態,為指導調處糾紛工作提供準確信息;協助省、州調處縣際山林糾紛工作;代表縣政府參加山林糾紛的行政複議及行政應訴;承擔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
(七)設立丹寨縣園林綠化辦公室,為縣林業局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負責編制園林綠化年度實施方案,制定並督促落實相應的管理制度等;負指導、監督園林綠化美化工作;負責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管理;監督年度綠化工作目標的完成;承擔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准及市場監管;指導、監督和參與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項目檢查驗收工作;指導、協調實施行業管理負責全縣綠化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和風景名勝區園林綠化工作。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
八)保留丹寨縣林業局種苗站,為丹寨縣林業局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工作職責:管理全縣國有、個體經營的苗圃;制定全縣林木種苗年度計畫和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全縣林木種子產量預報,採收加工和林木種苗病蟲害防治、貯藏與供應等工作;負責林木良種引進馴化與推廣,林木良種選育與審定,林木種質資源收集保存與開發以及林業新技術推廣;負責林木種苗經營管理的相關技術指導和組織管理人員培訓;嚴格執行林木種苗產品質量檢驗與執法監督;做好林木種苗信息與檔案工作。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1名。
(九)保留丹寨縣退耕還林工程實施管理辦公室,為縣林業局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工作職責:貫徹執行退耕還林工程的政策法規;負責組織編制全縣退耕還林工程總體規劃,年度建設計畫,並負責上報審批;全縣退耕還林工程實施方案、作業設計的編制、申報、變更工作;負責監督檢查退耕還林工程的政策落實和補助資金的兌現,負責組織退耕還林工程的檢查驗收工作;負責退耕還林工程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和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總、上報、建檔工作;負責組織退耕還林工程建設的宣傳、人員培訓、科技推廣工作;協調配合退耕還林確權發證工作;辦理人大議案、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承辦民眾來信來訪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
(十)保留丹寨縣林業科技推廣站,為縣林業局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工作職責:制定全縣林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林業科技成果的推廣與套用;承擔林業技術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工作;指導林業科技市場和林業科技機構建設和管理;指導、協調對外科技技術交流和科技項目的實施;負責全縣鄉(鎮、場)村林業技術員的科技培訓,為林農提供科技諮詢等。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1名。
(十一)原鄉鎮林業站職能、人員、編制等劃歸鄉鎮管理,縣林業局負責業務指導。
(十二)園林綠化職責分工。市政管理局負責縣城規劃區園林綠化,林業局負責除縣城規劃區以外的園林綠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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