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縣司法局

(五)負責指導、管理、監督全縣律師工作。 (六)負責管理、監督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七)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縣公證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並承擔相應責任;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依法治縣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制定全縣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
(四)負責指導、監督全縣社區矯正工作。
(五)負責指導、管理、監督全縣律師工作。
(六)負責管理、監督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七)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縣公證工作。
(八)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裝備、警車管理和基層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九)負責全縣法律服務專線電話建設,協調法律服務工作。
(十)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相關幹部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和警銜初審呈報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司法局設6個內設機構,政工科為副鄉級機構,其它均為正股級機構。

政工科

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先進模範人物的評選表彰工作;承擔局機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警務、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承擔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律師、公證員、司法鑑定人、工勤人員等專項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初審和政審上報工作;負責編制縣局機關(司法所)錄用、調進人員計畫、初審和政審上報工作;負責機關退休幹部工作;承擔全局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下設人事警務股(老幹部工作管理股)(正股級)。

辦公室

負責本局文電、機要、檔案、會務、信息、保密、信訪、外事接待、計生、禁毒、機關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自動化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機關日常工作和綜合性文稿、報告的起草工作;擬定局機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督促落實;負責聯繫人大辦、政協辦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對外宣傳、新聞發布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建設。

計財裝備股

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質裝備、法律援助經費、社區矯正經費、人民調解經費、安置幫教經費、普法宣傳經費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工作;負責監督中央司法行政系統政法補助專款、法律援助經費和基建投資的使用;編報全局的預決算,負責全局的財務管理、統計、審計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全局的工資管理工作;管理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上報等工作,負責全局的後勤保障工作。

基層工作管理股

指導、監督全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全縣司法所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檢、註冊的初審呈報工作和培訓工作;負責對全縣法律服務工作者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工作;負責對全縣法律服務工作者違反執業紀律的調查取證等工作;負責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人事檔案管理。

律師公證工作管理股

1、指導、監督執行有關律師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負責全縣律師事務所、律師的監督管理;承辦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許可的初審呈報工作;負責全縣律師事務所及律師違反執業紀律的調查取證等工作;受理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變更、撤消申請的初審呈報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年檢、註冊的初審呈報工作;負責律師擔任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工作;負責律師的人事檔案管理和律師出國、出境考察、培訓、政審工作。
2、指導、監督有關公證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執行工作;負責全縣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監督管理;承辦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執業許可的初審呈報工作;負責公證人員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工作。

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股

指導、監督執行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縣法律援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對全縣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監督管理;指導、組織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法律援助專線電話諮詢服務工作;負責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年檢、註冊審核、呈報和培訓工作;負責法律援助工作者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工作;負責對全縣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者違反執業紀律、違反政策規定和程式的調查取證等工作;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縣紀委派駐縣司法局紀檢組,負責縣司法局的紀檢監察工作。

派出機構

丹寨縣司法局設7個派出機構,分別為龍泉鎮司法所、興仁鎮司法所、排調鎮司法所、揚武鄉司法所、長青鄉司法所、南皋鄉司法所、雅灰鄉司法所,均為正股級機構。
各鄉鎮司法所主要職責是:負責協助鄉鎮政府開展依法治理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指導鄉鎮人民調解和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負責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和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普法宣傳、法制教育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人員編制

丹寨縣司法局政法專項編制2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7名(政工科長為副鄉級、其它為股級)、派出機構領導職數7名,主任科員或副主任科員2名。機關工勤編制3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事項

(一)保留丹寨縣依法治理辦公室,機構規格為副鄉級。
主要職責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州、縣委、縣人大、縣人民政府依法治縣工作的決定、決議和實施意見;制定全縣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各鄉鎮及各單位、各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組織全縣普法工作者的法制培訓工作。依法治理辦公室使用縣司法局政法專項編制,設主任1名(副鄉級)。
(二)保留丹寨縣公證處。公證處是國家的司法證明機構,依法行使國家公證權,正股級單位,歸口縣司法局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函[2000]53號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有關問題的復函》和法務部《關於深化公證改革方案》中“在改革過度期內,邊遠、貧困地區及近三年人均業務收入不足三萬元的公證機構,可以暫時保留原有行政體制不變,但應按事業單位的模式管理和運行”的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縣公證處核定事業編制2名,設主任1名、公證員1名,保留原行政體制不變。
(三)保留丹寨縣法律援助中心,為縣司法局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本縣法律援助管理工作、實施辦法和發展規劃、計畫;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負責組織、協調並指派律師、公證員和其它法律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負責督促、檢查承辦法律援助機構和援助人員做好援助案件的辦理工作;負責指導、檢查、督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工作站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負責指導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法律援助活動;負責法律援助專線電話諮詢服務工作,為社會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負責法律援助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負責法律援助案件檔案的歸檔保管工作。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
(四)保留丹寨縣社區矯正中心,為縣司法局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工作;負責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矯治、監督管理和幫困扶助工作;協調解決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公安機關做好非監禁服刑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縣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負責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協調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