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道教會

中華民國道教會

成 立 經 過 : 民 國 元 年 ( 1 9 1 2 年 ) , 由 北 京 白 雲 觀 住 持 陳 明 霖 ( 毓 坤 ) 等 1 8 名 道 教 全 真 派 代 表 , 於 北 京 發 起 成 立 道 教 會

成 立 經 過 : 民 國 元 年 ( 1 9 1 2 年 ) , 由 北 京 白 雲 觀 住 持 陳 明 霖 ( 毓 坤 ) 等 1 8 名 道 教 全 真 派 代 表 , 於 北 京 發 起 成 立 道 教 會 。 他 們 擬 定 了 《 道 教 會 宣 言 書 》 、 《 道 教 會 大 綱 》 及 《 道 教 會 請 求 民 國 政 府 承 認 條 件 》 等 三 份 文 獻 , 又 於 當 年 7 月 1 5 日 草 擬 了 《 道 教 會 上 國 務 總 理 、 袁 大 總 統 書 》 , 並 於 當 天 由 陳 明 霖 等 9 人 , 親 赴 國 務 院 、 總 統 府 上 書 , 請 求 予 以 承 認 。 同 年 8 月 4 日 得 到 批 覆 , 準 予 立 案 。 從 此 , 道 教 界 有 了 自 己 合 法 的 全 國 性 組 織 。
宗 旨 : 力 挽 頹 風 , 表 彰 道 脈 , 出 世 入 世 , 化 為 而 一 , 務 求 國 利 民 福 , 以 鑄 造 優 秀 高 尚 完 全 無 缺 之 共 和 。
事 務 : 分 為 出 世 間 業 與 世 間 業 兩 大 類 。 出 世 間 業 有 演 教 門 和 宣 律 門 , 世 間 業 有 救 濟 門 、 勸 善 門 和 化 惡 門 。
組 織 機 構 : 在 北 京 設 中 央 道 教 總 會 , 在 各 行 省 設 總 分 會 , 各 城 鎮 鄉 設 分 會 。總 會 設 會 長 一 人 、 副 會 長 二 人 。 機 構 為 三 部 : ( 1 ) 建 立 部 , 下 設 議 事 會 、 審 查 會 和 宣 發 機 關 ; ( 2 ) 行 持 部 , 下 設 演 教 司 、 廣 化 司 和 法 務 司 ; ( 3 ) 監 察 部 , 下 設 糾 紀 司 、 評 議 司 和 黜 陟 司 。 總 分 會 、 分 會 編 制 法 , 悉 依 總 會 三 部 制 度 而 較 簡 略 。
入 會 條 件 : 道 教 信 士 及 一 切 善 男 信 女 ( 不 限 種 族 、 不 限 國 籍 、 不 限 行 業 ) , 志 願 助 揚 道 教 、 度 化 眾 生 者 , 皆 可 入 會 。
會 員 規 約 :
( 1 ) 會 員 皆 當 遵 守 道 教 戒 條 , 勤 行 護 持 , 不 得 違 犯 。 偶 有 違 犯 , 宜 即 懺 誨 , 不 得 再 犯 。 已 犯 而 不 懺 誨 、 改 正 , 當 除 其 會 籍 。
( 2 ) 會 員 皆 當 發 慈 善 心 , 恆 久 心 行 利 人 濟 物 之 事 。
( 3 ) 會 員 皆 當 研 究 道 教 教 義 , 自 度 度 人 。
( 4 ) 會 員 皆 當 遵 守 會 章 , 實 行 道 教 事 業 。
會 期 : 總 會 每 年 開 會 一 次 , 以 陽 歷 3 月 1 日 起 , 會 期 7 天 , 事 務 3 天 , 講 說 4 天 。
總 分 會 每 年 開 會 二 次 , 分 別 以 陽 歷 2 月 1 日 、 8 月 1 日 起 , 會 期 5 天 , 事 務 2 天 , 講 說 3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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