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是由民建中央發起,中共中央統戰部主管的公募基金會。它的宗旨是資助以扶貧和社會公益事業為主的“思源工程”活動,幫助弱勢群體解決生產生活困難,促進中國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2005年,李曉林等15位民建會員企業家向全會發出了開展“思源工程”的倡議,到基金會的正式成立,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

簡介情況

基金會理事會議在京召開基金會理事會議在京召開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是由民建中央發起、中共中央統戰部主管的公募基金會,它的宗旨是資助以扶貧和社會公益事業為主的“思源工程”活動,幫助弱勢群體解決生產生活困難,促進中國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
2005年10月,第三屆中國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論壇期間,民建會員李曉林等15位企業家提出了發起思源工程的倡議,號召廣大企業家“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本著自願參與的原則 ,以報效祖國、回饋社會、奉獻愛心、造福人民的實際行動,為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人民的共同富裕作出貢獻。同年12月,思源工程正式啟動。此後,許多企業家和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積極參與到思源工程活動中來,在貧困地區建設飲水工程、捐建學校,開展了多種多樣的公益活動,受到社會各界的讚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為了更好地開展思源工程活動,使之更有效和可持續發展,民建中央決定申請成立基金會。在中共中央統戰部和國家有關部委的關心支持下,2007年3月22日,民政部正式批覆,批准成立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將按照章程規定,接受民政部的監督和中央統戰部的領導。在企業家和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的參與下,啟動實施了十個扶貧項目:“思源·春雨計畫”、“思源·甘泉計畫”、“思源·薪火計畫”、“思源·寒窗計畫”、“思源·勵志計畫”、“思源·揚帆計畫”、“思源·陽光計畫”、“思源·綠原計畫”、“思源·天使計畫”、“ 思源·金牛計畫”。通過這些項目,改善貧困地區人民的生產生活條件,資助貧困地區的教育、文化和衛生事業,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成就情況思源工程啟動,新建扶貧開發項目510個,其中幫助貧困地區修建沼氣池和人畜飲水工程2000多個,捐建學校100餘所,安置下崗職工和轉移農村勞動力17萬餘人。
為更好地整合社會資源和力量開展扶貧工作,民建中央積極申請成立“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希望以基金會為依託,吸引更多國內外愛心人士參與到扶貧事業中來,今年3月,該基金會正式獲批成立,成思危出任首任理事長。
在大會上,企業家紛紛慷慨解囊。新浪副董事長、民建中央委員汪延捐贈啟動資金100萬元用於思源·揚帆計畫(blog)。據主辦方統計,企業家在大會上累計捐款4156萬元。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基金會理事長成思危表示,希望今後越來越多的企業家關心貧困地區,支持貧困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為此,他提出32字要求:飲水思源,知恩圖報;扶貧強本,育才重教;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突出重點,講求實效。
伴隨該基金會一同啟動實施的還有10個計畫項目,分別是思源·揚帆計畫、思源·春雨計畫、源·甘泉計畫等。

基會章程

領導人領導人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
英文譯名:CHINA siyuan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
英文縮寫:CSFPA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 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資助以扶貧和社會公益事業為主的“思源工程”活動,幫助弱勢群體解決生產生活困難,促進中國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 萬元,來源於民建會員企業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統戰部。中共中央統戰部委託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委員會日常管理。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吉祥里208號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 接受企業家和海內外愛心人士捐贈的資金、物資及技術援助;
(二) 資助貧困家庭和人員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
(三) 對中國貧困地區的教育、衛生和文化建設等方面開展必要的資助活動 ;
(四) 資助中國貧困地區開展人才培訓活動,以提高人口素質,加快脫貧致富的進程。
(五) 與海內外有關機構建立聯繫,開展交流與合作,為相關公益活動提供必要的諮詢和服務。
(六) 本基金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基金會管理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設立人民幣賬戶和外匯賬戶,實行獨立核算。按照科學、合法、公開的原則,對資金的募集和使用進行管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1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 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二) 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目標,並志願奉獻於理事會;
(三) 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及民建中央、主要捐贈人和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檔案、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檔案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五) 理事應遵守本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 理事不得泄露本基金會秘密,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本基金會和理事會發言;
(七) 理事應按規定出席理事會會議,並圍繞議題提出意見;
(八) 理事應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九)理事應把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 理事應支持秘書長工作,不干預基金會辦公室行政事務及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與之建立良性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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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理事有義務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二) 理事應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參與理事會的年度評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發起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5。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除理事長外(僅限本屆),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1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思源工程”活動;
(二)資助貧困地區教育、衛生和文化;
(三)資助貧困地區開展人才培訓;
(四)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接受捐贈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為本基金會保值、增值投資在100萬元以上。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扶貧和社會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7年7月4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機構設定

基金會組織機構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組織機構
理 事 長:陳昌智
副理事長:王健林 劉漢元 陳政立 李曉林 夏敏 曾 鍅 潘勝燊
理 事:(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健林 馮 軍 包瑞玲 劉漢元 汪 延 張 玲 張少琴 陳偉東 陳昌智 陳政立 李曉林
杜愛祥 張維仰 林忠鳳 姜 明 榮蘭祥 夏 敏 高天樂 徐少春 曾 鍅 董明珠 潘 琦
潘勝燊
秘 書 長:李曉林(兼)
監 事:金丹華
名譽理事:
孟立坤 段振華 牛根生 肖 善 張秋利 黃嘉棣 趙 先 蘇 華 周傳偉 黃玉彪 李樹新
鄒國營 唐天林 陳秋芳 趙興順 郝士權 陸坤慈 何思模 李慶豐 孫太利 高存嶺 劉永輝
葉 青 羅長蘭 席國際 盧偉光 石守嶺 劉正雲 周東紅 楊 峰 王福亮 林龍安 王若雄
過志敏 林 森 侯守法 成 卓 趙保樂 安 庭

發展歷程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首屆理事會一次會議在京召開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於2007年7月4日上午在北京的中國職工之家召開了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
會議由民建中央社會服務部的包瑞玲部長介紹了基金會的籌備工作情況,隨後選舉產生了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選舉以後,由新當選的成思危理事長主持,討論並通過了基金會的章程和思源·春雨等10個項目活動計畫,還推舉確定了牛根生等9位主要捐贈人為基金會的名譽理事。
成思危理事長在會上作了重要講話。他說,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從申辦到成立,用了一年多一點的時間,很不容易。籌備期間,得到了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在座的各位理事們的支持,藉此謹致謝意。成理事長號召民建的會員企業家應積極投身到思源工程的活動中來,倡導他們要“飲水思源、知恩圖報、扶貧強本、育才重教、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突出重點、講求實效”。成理事長要求基金會的工作人員,要注意依託全社會的力量,要在管理上面多下功夫,要在實踐中不斷的探索將項目計畫可持續地進行下去的機制。成理事長最後勉勵大家,基金會的成立是萬里長徵才走完了第一步,要將基金會辦成民眾認可的社會知名品牌,還需要大家持續不懈的努力,讓我們攜起手來,將基金會的事情做實做好,共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盡心出力。

扶貧項目

扶貧項目 扶貧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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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項目 扶貧項目
扶貧項目 扶貧項目

捐款方式

賬 號:817020634708091001
戶 名: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
開戶行:中國銀行北京幸福廣場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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