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

爆破工藝全過程的管理和安全技術;d. 爆破器材庫的安全距離和要求;c. 5.2.2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和押運員a.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1本標準規定了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的內容,包括
爆破設計、施工、組織管理和爆破器材儲存、保管、加工、運輸、檢驗與銷毀。
1.2 本標準適用於除軍事工程以外的爆破作業人員,單位及主管部門。

2 引用標準

GB6722 爆破安全規程
GB5306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培訓考核內容與尺度

3.1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培訓考核內容與尺度
3.1.1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了解:
a. 爆破安全技術的現狀和發展方向;
b. 爆破器材的儲存、運輸、檢驗、銷毀的安全要求和方法;
c. 爆破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和方法。
3.1.2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掌握:
a. 爆破工程地質、爆破對象性質、爆破作用原理和爆破技術;
b. 各類爆破方法的特點和適用條件;
c. 爆破器材的種類、性能、套用條件和檢測方法、爆破儀表的原理、性能和操作方法;
d. 爆炸與爆破事故的分析和預防。
3.1.3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熟練掌握:
a. 爆破安全規程和國家有關法規;
b. 所從事的工程爆破設計、施工計畫、組織和管理;
c. 爆破工藝全過程的管理和安全技術;
d. 早爆、盲炮、炮煙中毒的預防和處理;
e. 爆破事故搶救技術。
3.2 爆破員培訓考核內容與尺度
3.2.1 爆破員應了解:
a. 爆破工程地質和爆破對象性質的一般知識和爆破作用的基本概念;
b. 工程爆破的一般要求,影響爆破安全和效果的主要因素;
c. 爆破器材的種類、性能、使用條件和安全要求;
d. 各種爆破方法的基本知識;
e. 裝藥量計算和安全距離的確定。
3.2.2 爆破員應掌握:
a. 爆破安全規程;
b. 爆破設計書和爆破說明書的要點;
c. 早爆、盲炮、炮煙中毒的預防技術。
3.2.3 爆破員必須熟練掌握:
a. 爆破安全規程中與所從事作業有關的條款和安全操作細則;
b. 起爆藥包的加工和起爆方法;
c. 裝藥、堵塞、網路敷設、警戒、信號、起爆等爆破工藝和操作技術;
d. 爆破器材的領取、搬運、外觀檢查、現場保管與退庫的規定;
e. 常用爆破器材的性能,使用條件和安全要求;
f. 爆破事故的預防和搶救;
g. 爆破後的安全檢查和盲炮處理。
3.3 爆破器材保管員和押運員培訓考核內容與尺度
3.3.1 爆破器材保管員和押運員應了解;
a. 爆破器材庫的類型、結構;
b. 爆破器材的種類、性能和套用條件;
c. 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檢驗。
3.3.2 爆破器材保管員和押運員應掌握:
a. 爆破器材運輸、儲存、管理的基本知識與規定;
b. 爆破器材庫的安全距離和要求;
c. 庫區安全檢查;
d. 警衛制度。
3.3.3 爆破器材保管員和押運員必須熟練掌握:
a. 爆破器材庫的通訊、照明、溫度、濕度,通風、防火、防電和防雷要求;
b. 爆破器材的外觀檢查、貯存、保管、統計和發放;
c. 爆破器材的報廢與銷毀方法;
d. 意外爆炸事故的搶救技術。
3.4 安全員參照本標準第3.2條和第3.3條的內容與尺度進行培訓和考核。

4 培訓方法

4.1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
4.1.1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一般均應參加所屬產業部考核組或其授權單位主辦的為期不少於一個半月,使用推薦教材《爆破工程》的培訓班。
4.1.2 現任中級、高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也可以向所屬產業部考核組登記備案後,自學本標準推薦的培訓教材《爆破工程》。
4.1.3 初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參加所屬產業部考核組或其授權單位主辦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培訓班,進行統一培訓。
4.2 爆破員
4.2.1 參加發證機關認可的開辦時間不少於一個月的爆破員培訓班。
4.2.2 對現任有《爆破員證》的爆破員,也可以按GB6722《爆破安全規程》和本標準推薦教材《爆破員讀本》的要求,結合實際,由本單位組織培訓或自學。
4.3 爆破器材保管員、安全員和押運員
4.3.1 參加發證機關認可的開辦時間不少於半個月的培訓班;
4.3.2 對現任爆破器材保管員、安全員和押運員,也可以按本標準推薦教材《爆破器材管理人員讀本》的要求,由本單位組織培訓或自學。

5 考核

5.1 考核組織
5.1.1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考核由所屬產業部(或總公司)的爆破安全技術考核組或幾個產業部聯合組織的考核組領導進行,公安部主管部門負責人及有關爆破專家參加。
5.1.2 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和押運員的考核由爆破安全技術考核小組領導進行,該小組由所在縣(市)公安機關負責人和有經驗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組成。
5.2 考核程式
5.2.1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
a. 申請
參加考核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所在單位應填寫《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申請書》和《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申報表》(申請書和申報表由公安部統一印製),報送所屬產業部的考核組。
b. 組織考核
所屬部的考核組根據本年度申請考核的人數、檔次、地區,負責確定考核時間、地點、命題,通知申請人赴考,確定評分標準和資格審查等具體事項。
5.2.2 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和押運員
a. 申請
申請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和押運員安全技術考核的單位,應首先向當地縣(市)公安局考核小組遞交申請書和申報表。
b. 組織考核
縣(市)考核小組根據當地申請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和押運員安全技術考核人數,負責確定考核時間、地點、命題,通知申請人赴考,確定評分標準和資格審查等具體事項。
5.2.3 每年定點組織考核,誤考者可在下次重新申請考核。
5.3 考核一般規定
5.3.1 爆破安全技術考核分為理論考核和實踐考核,先進行理論考核,合格後才能進行實踐考核。實踐重於理論,實踐考核不合格整個考核也不能合格。
5.3.2 合格線
a. 理論考核滿分為100分,60分為合格;
b. 實踐考核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5.4 理論考核。
5.4.1 理論考核包括應了解、應掌握,必須熟練掌握等三個層次的內容,各類題都應有標準答案。
5.4.2 考題層次分配:了解範圍內容的題目20%;掌握範圍內容的題目30%;熟練掌握範圍內容的題目50%。
5.4.3 考核形式:考核組按考核層次分配原則,根據報考人報考的檔次,擬出分量和難易程度相同的三份試卷,由報考人任意抽取一份試卷進行理論考核。
5.4.4 判分:應了解和應掌握範圍的題目,做錯的題扣該題應得分;必須熟練掌握範圍的題目,做錯一題整個考卷為不合格。
5.5 實踐考核
5.5.1 實踐考核只考核必須熟練掌握一個層次的內容。
5.5.2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在考核組認定的實踐考核基地,並在考核組成員或考核組指定的經安全技術考核合格的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務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監督下,設計,指導、實施報考人擬從事的爆破工程。
5.5.3 爆破員:在考核小組指定的實踐考核地點,並在考核小組成員或考核小組指定的安全技術考核合格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監督下,完成報考人擬從事的爆破工程的實際操作。
5.5.4 爆破器材保管員:在考核小組指定的爆破器材庫,並在考核小組成員或考核小組指定的安全技術考核合格的爆破器材保管員的監督下,對常用爆破器材進行外觀檢查、儲存、保管、發放和銷毀的實際操作。
5.5.5 安全員:在考核小組指定的單位,並在考核小組成員或考核小組指定的安全技術考核合格的安全員的監督下,進行安全檢查和安全教育。
5.5.6 爆破器材押運員:在考核小組指定的單位,並在考核小組成員或考核小組指定的安全技術考核合格的押運員的監督下,押運爆破器材。
5.5.7 在實踐考核過程中,未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可判為合格,否則判為不合格。
a. 違反《爆破安全規程》或國家有關法規;
b. 發生事故;
c. 組織管理混亂;
d. 設計不合理;
e. 操作有誤或操作不符合標準。

6 發證和證件管理

6.1 證件
6.1.1 經考核合格的爆破作業人員,應發給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6.1.2 安全作業證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姓名
b. 性別;
c. 身份證號碼;
d. 職務或職稱;
e. 受過何種安全技術培訓;
f. 考核成績和主考人;
g. 允許進行爆破作業的範圍;
h. 違反安全規程記錄;
i. 事故記載;
j. 工作變動;
k. 發證時間和證件號碼;
m. 發證機關蓋章和發證人簽名。
6.1.3 安全作業證由公安部統一制定式樣,省以上發證機關統一製作。
6.2 發證
6.2.1 考核合格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作業證,初級職稱的人員持考核合格證明,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發給;中級、高級職稱的人員由公安部主管爆炸物品的部門發給。
6.2.2 爆破員、爆破器材保管員、安全員和押運員的安全作業證應由當地縣(市)公安局發給。
6.3 證件管理
6.3.1 定期複審
a. 對爆破作業人員要定期進行複審,複審工作由原發證機關負責;
b.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技術複審每四年進行一次;
c. 爆破員、爆破器材保管員、安全員和押運員的安全技術複審每二年進行一次;
d. 爆破作業人員在一個複審期內,無事故記載和無違規記錄時,可以免審一次,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連續免審;
e. 複審不合格者,應停止作業,吊銷其安全作業證。
6.3.2 工作變動
a. 爆破作業人員工作變動,需進行原證規定範圍以外的爆破作業時,必須重新考核登記;
b. 爆破作業人員調動到或需到原發證機關管轄以外的地區,仍進行安全作業證中允許進行的爆破作業範圍時,應到所在地區的發證機關進行登記。
6.3.3 違反規定的處理
爆破作業人員三次違規或發生嚴重爆破事故時,應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安全作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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