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歐中小企業節能減排科研合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中歐中小企業節能減排科研合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中歐中小企業節能減排科研合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8月8日由財政部、科技部以財企〔2011〕226號印發。《辦法》分總則、支持內容和方式、項目資金的申請、項目的審批與執行、監督檢查、附則6章2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科技部通知

財政部 科技部關於印發《中歐中小企業節能減排科研合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1〕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
為規範和加強中歐中小企業節能減排科研合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財政部、科技部研究制定了《中歐中小企業節能減排科研合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科技部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中歐中小企業節能減排科研合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歐中小企業節能減排科研合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歐中小企業節能減排科研合作資金(以下簡稱中歐節能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門用於支持國內中小企業與歐盟企業、研究單位等(以下簡稱歐方合作機構)在節能減排相關領域開展聯合研發、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成果轉化等科研合作,推動我國節能減排技術加快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中歐節能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中歐節能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科技部負責編制中歐節能減排技術合作發展規劃,與歐盟委員會所屬相關機構的合作談判,確定中歐節能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會同財政部擬定工作指南,下發申報通知,對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內容和方式

第六條 中歐節能資金支持內容主要包括:
(一)支持國內中小企業與歐方合作機構聯合研究開發國際尖端節能減排技術。重點支持有利於國內中小企業追蹤國際技術發展方向,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填補國內技術空白的研發項目。
(二)引導國內中小企業轉化中歐節能減排先進技術合作成果。重點支持國內中小企業套用中歐聯合研發成果,開展技術延伸研究及小試、中試等活動,推動技術成果產業化的研發項目。
(三)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從歐方合作機構引進消化吸收國際先進節能減排技術。重點支持國內中小企業引進適合我國國情的先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再創新或本土化改造,提升我國技術研發水平與推廣套用能力的研發項目。
(四)促進國內中小企業與歐方合作機構加強節能減排技術交流與合作。重點支持國內中小企業參加歐方合作機構組織的與節能減排技術相關的國際會議、考察、訪問等交流項目。
第七條 中歐節能資金採取無償資助方式。同一年度,每個項目單位只能選擇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一項內容申請支持。
研發項目按不超過項目投資額40%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額不超過300萬元。
交流項目按照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國際差旅費(僅包括國際交通費、會議費)50%的比例給予資助,每箇中小企業最高資助額不超過30萬元。

第三章 項目資金的申請

第八條 申請中歐節能資金的中小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境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息準確完整,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三)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研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0%的企業;
(四)主要從事節能減排相關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服務,其業務收入占企業年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於50%;
(五)已與歐方合作機構在節能減排技術方面建立正式合作關係,申報項目符合本辦法的支持內容及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且同期未獲得其他財政資金支持;
(六)經營業績良好,管理團隊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第九條 中小企業申請中歐節能資金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資金申請檔案;
(二)項目可行性報告;
(三)研發項目資金籌措方案及投資完成情況或交流項目國際差旅費支出情況;
(四)生產經營情況或業務開展情況;
(五)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複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六)承擔項目的企業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複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七)與歐方合作機構簽署的合作協定書(複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八)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四章 項目的審批與執行

第十條 科技部聘請有關領域專家組成專家諮詢委員會,研究提出中歐節能減排技術合作發展規劃建議。
第十一條 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根據專家諮詢委員會的建議,結合中歐合作談判結果,確定中歐節能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下發年度申報工作檔案。
第十二條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範圍內公開組織項目資金的申請工作,並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及年度申報工作檔案的要求,對申請企業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進行初審。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初審合格的項目及相關資料上報財政部和科技部。
第十四條 科技部會同財政部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並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當年預算安排情況提出項目計畫和資金支持建議,經兩部批准後在科技部和財政部網站向社會公示兩周。
第十五條 對項目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項目,科技部應會同財政部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項目公示期結束後,科技部將公示期內沒有異議的項目和經調查核實沒有問題的項目列為立項項目,向財政部提出資金使用計畫。
第十六條 財政部對資金使用計畫進行審定,將項目支出預算指標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並根據預算管理規定及時撥付中歐節能資金。
第十七條 企業收到中歐節能資金後,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二十條等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八條 中歐節能資金研發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執行期內每年1月底前,及項目完成後1個月內向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需及時書面說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預計完成日期。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中歐節能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應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每年對本地區項目進展情況和中小企業使用中歐節能資金的總體情況進行總結,並於年度終了2個月內上報科技部、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中歐節能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於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資金的行為,財政部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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