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派駐機構

中央紀委派駐機構是由中央紀委派出,駐在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職能的常設機構。派駐機構是紀委的重要組成部分,主業就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首要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

涵義

中央紀委派駐機構是由中央紀委派出,駐在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職能的常設機構。

出處

近日,經黨中央同意,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的方案》的通知。中央決定,中央紀委共設定47家派駐機構,其中,綜合派駐27家、單獨派駐20家,實現對139家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全覆蓋,並對領導體制、職能調整、主要職責、機構設定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派駐機構對派出機關負責,履行監督職責。”貫徹三中全會精神,中央紀委態度堅決、立行立改。2014年12月,中央制定出台《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為派駐全覆蓋確定了時間表和路線圖。2015年1月,經中央審批同意,中央紀委在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全國人大機關、國務院辦公廳、全國政協機關等對黨和國家政治生活有重要影響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新設7家派駐機構,其中5家實行綜合派駐,為實現派駐全覆蓋創新了方法、探索了路徑。

制度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這是黨中央依據黨章規定,從形勢判斷和目標任務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督的重要舉措。

派駐監督是黨的自我監督的重要形式。我們黨從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就開始了派駐監督的探索,經歷了不斷發展的過程。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十五屆六中全會明確提出,紀律檢查機關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第36條規定,派駐機構對派出機關負責,履行監督職責。這正是對黨章規定派駐機構職責定位的遵循。

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必然要求黨內監督全覆蓋。當前,派駐監督與落實黨章規定、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還有較大差距,作用也還沒有發揮到位。首先是派駐範圍有空白,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有140多家,十八大前只派駐了50多家,且主要是向政府部門派駐,黨要管黨,就應當給黨的工作部門派;派駐形式和派駐機構名稱不統一,一些派駐紀檢組工作定位不準、職責不清,對參與駐在部門業務樂此不疲,監督責任卻被放在一邊,造成主業荒疏;還有一些派駐幹部把紀檢組當成養老的地方,不會監督、不願監督,缺乏擔當精神、怕得罪人,監督執紀問責成為一句空話。

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地位重要、權力集中、影響力大,理應在加強黨的建設、執行黨的紀律上走在前列。從信訪、巡視和審計等渠道,以及紀律審查中發現的情況看,中央機關絕非淨土,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形勢同樣嚴峻複雜。有的黨組織、黨員幹部不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鬆弛,對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不力,黨的建設抓而不實、責任虛化。有的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置若罔聞,“四風”依然禁而不絕,防止反彈任務艱巨。有的搞無原則的一團和氣甚至團團伙伙,存在違規選任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有的下屬單位、社會中介組織疏於管理、弊端叢生,領導幹部違規兼職取酬。有的在項目審批、資金分配、資產管理等環節以權謀私、設租尋租問題突出。出現這些問題,根子正是在於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弱化,管黨治黨的主體責任不落實、監督責任缺失。上樑不正下樑歪,中梁不正倒下來。如果看不住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的權力,中央機關不能在從嚴治黨上做出榜樣,就談不上以上率下,反倒會上行下效、帶壞風氣。

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是落實三中全會精神、深化紀檢體制改革的實踐總結,也是貫徹四中全會要求、依規治黨的制度成果。中央決定,中央紀委在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設立派駐機構、實現全覆蓋,並對機構名稱、責任許可權、工作關係、管理保障、組織領導等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對派駐工作強有力的指導,也是強有力的規範,昭示了黨要管黨的責任擔當和從嚴治黨的堅強決心。

中央精神就是定音鼓,形勢任務就是動員令。各省區市黨委、紀委也要按照中央精神,緊密聯繫實際,正視和解決派駐監督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本地區紀委派駐機構建設取得實效。

職能定位

派駐機構要找準職能定位,切實履行好監督執紀問責的職責。定位準才能責任清。派駐機構與中央紀委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與駐在部門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與中央直屬機關紀工委、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都是中央紀委派出的機構,工作上相互溝通、協調和配合。派駐機構要牢記使命,明確職能定位,結合深化“三轉”,把監督執紀問責做深做細做實:一是督促駐在部門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二是圍繞黨章規定的三項主要職責、五項經常性工作,緊扣“六大紀律”、“八項規定”,創新工作方法,把握和運用好“四種形態”;三是抓住“關鍵少數”,緊緊盯住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司局級以上幹部,著力加強對駐在部門本級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監督;四是堅持問題導向,提高發現和處置問題的能力。要瞪大眼睛、拉長耳朵,發現問題就要盯住,該查處的就要查處,該問責的就要問責。派駐機構對重大問題該發現沒發現就是失職,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就是瀆職,同樣要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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