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博士服務團”成員管理辦法

(一)負責“博士服務團”成員的選派、資格審查和組織協調工作。 (四)協調、安排“博士服務團”成員服務鍛鍊期滿後的考核工作。 (五)負責“博士服務團”成員掛職期滿後延期、留任等相關工作。

2008年03月0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在中央企業選派中青年博士參加中央組織部、共青團中央“博士服務團”的工作,確保 “博士服務團”成員完成“了解國情、服務地方、積累經驗、增長才幹”的任務,為中央企業培養高素質的“複合型”人才隊伍,根據中央組織部、共青團中央有關檔案精神並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資委黨委組織部負責在中央企業中選派博士參加中央組織部、共青團中央“博士服務團”工作,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一局、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二局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 中央企業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本企業“博士服務團”成員的選派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 根據中央組織部、共青團中央有關規定,接收“博士服務團”成員的地區有關單位負責落實服務鍛鍊崗位、日常管理、配合派出單位進行考核及辦理延期和留任等工作。

第二章 選派條件及程式

第五條 選派條件
(一)基本條件: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有吃苦和奉獻精神、有發展潛力和培養前途、有專業特長和組織管理能力、身體健康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
(二)具體條件:
1.獲得博士學位,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
2.年齡在45周歲以下;
3.一般應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在企業中擔任相當於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職務。
第六條 選派程式
(一)國資委黨委組織部每年根據中央組織部要求,將名額分配至中央企業。
(二)中央企業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選派條件,經企業黨委(黨組)研究同意,推薦本企業人選,同時填寫《“博士服務團”成員推薦表》,報國資委黨委組織部。
(三)國資委黨委組織部將人選報國資委領導同意後,報中央組織部人才工作局,由中央組織部人才工作局確定服務鍛鍊崗位。

第三章 服務鍛鍊的時間、地區、崗位及待遇

第七條 “博士服務團”成員服務鍛鍊時間原則上為1年。
第八條 “博士服務團”成員主要派往重慶、內蒙古、廣西、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等西部地區省(區、市)和江西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國井岡山幹部學院中國延安幹部學院及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服務鍛鍊。
第九條 “博士服務團”成員一般掛職擔任市(州)、縣(市、區)和省(區、市)直部門、企事業單位黨政副職或助理,不占領導職數。
第十條 “博士服務團”成員的待遇
(一)服務鍛鍊期間,“博士服務團”成員在原單位的職務予以保留,其職務升遷、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資福利待遇等不受影響。
(二)服務鍛鍊期間,政治、生活等待遇,按接收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三)到西藏、新疆地區服務鍛鍊的人員,其工資福利待遇,參照援藏、援疆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服務鍛鍊期間因公出差費用由接收單位負責。
(五)根據中央組織部、共青團中央有關規定,派出企業負責報銷“博士服務團”成員往返服務鍛鍊單位交通費及其配偶探親的往返交通費各1次。
(六)根據中央組織部、共青團中央有關規定,服務鍛鍊期間,派出企業應根據“博士服務團”成員所到地區的不同類別,給予每月不低於500元的生活補助。

第四章 管理與職責

第十一條 “博士服務團”成員服務鍛鍊期間由派出企業和接收單位共同管理。國資委黨委組織部主要負責組織協調工作;派出企業和接收單位共同負責具體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以接收單位為主。

第十二條 “博士服務團”成員服務鍛鍊期滿後,原則上按期返回原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延長服務鍛鍊時間一年及以上和留任,由接收單位在本人同意的基礎上,向省(區、市)委組織部提出申請,徵得派出企業及國資委黨委組織部同意後,辦理相關手續,報中央組織部人才工作局備案。

第十三條 國資委黨委組織部職責
(一)負責“博士服務團”成員的選派、資格審查和組織協調工作。
(二)加強聯繫溝通,及時了解“博士服務團”成員的工作生活情況,協調解決服務鍛鍊期間的有關重要問題。
(三)實地考察服務鍛鍊期間“博士服務團”成員的工作、生活和學習情況。
(四)協調、安排“博士服務團”成員服務鍛鍊期滿後的考核工作。
(五)負責“博士服務團”成員掛職期滿後延期、留任等相關工作。
(六)跟蹤了解“博士服務團”成員回原單位後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 派出企業職責
(一)把好選人關,切實保證選派人員的質量。嚴格按照選派條件選人,選派出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的人才到西部地區服務鍛鍊,支持西部地區發展,貫徹落實中央西部大開發戰略。
(二)建立聯繫人制度,明確有關人員負責“博士服務團”成員的具體管理工作。
(三)及時了解掌握“博士服務團”成員的思想、工作、生活情況,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四)根據本企業的特點和優勢,對“博士服務團”成員工作上給予大力支持,發揮派出人員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五)“博士服務團”成員服務鍛鍊期滿,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會同當地組織部門對其進行考核,寫出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六)妥善安排“博士服務團”成員服務鍛鍊期滿回企業後的工作,對在服務鍛鍊期間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人員,可提拔使用。

第十五條 “博士服務團”成員職責
(一)按照中央組織部、共青團中央“了解國情、服務地方、積累經驗、增長才幹”的要求, 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將自己掌握的知識與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結合,為促進西部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以及中央企業的改革發展作出應有貢獻。在西部地區特別是艱苦環境裡學習、鍛鍊,增長才幹,努力成為高素質的“複合型”人才。
(二)服從大局,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和接收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謙虛謹慎、努力學習,高標準、嚴要求,樹立“博士服務團”成員的良好形象,維護中央企業的聲譽。
(四)服務鍛鍊期滿,認真總結思想、工作和學習情況,形成個人總結,主動配合派出企業、接收單位做好考核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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