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錢幣學會章程

《中國錢幣學會章程》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中國錢幣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a Numismatic Society,縮寫:CNS。

第二條本會是由錢幣學、貨幣史及金融史研究單位及研究者,錢幣工作者,錢幣收藏者和愛好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團結全體會員和廣大錢幣愛好者,組織各種錢幣學術活動,推進錢幣學、貨幣史及金融史的研究;開展民眾性集幣活動,普及貨幣金融知識;弘揚中華貨幣文化,服務社會、服務金融、服務會員,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構建和諧社會做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以及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相關業務同時接受文化部和國家文物局的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為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收集整理中外錢幣實物和有關學術資料。

(二)組織學術研究與交流活動。

(三)開展民眾性集幣活動,為會員的錢幣收藏提供服務。宣傳普及貨幣金融知識,進行愛國主義、歷史唯物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四)組織培訓,促進錢幣工作者、收藏愛好者業務素質的提高。

(五)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和協助出版與本會業務有關的出版物,辦好會刊《中國錢幣》雜誌。

(六)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對優秀學術成果等進行評選、表彰。

(七)協調會員開展業務活動,反映和支持廣大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

(八)參加國際錢幣學術團體的有關活動,加強同各國和地區錢幣學術團體及專家學者的友好交往與學術交流。

(九)宣傳、貫徹有關貨幣、金融、文物法律、法規,配合主管培育、引導和發展錢幣市場,協助有關部門加強錢幣及其相關文物的搶救、整理和保護工作。

(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錢幣鑑定工作。宣傳普及流通貨幣的防偽技術知識,配合有關方面開展人民幣反假鬥爭。

(十一)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學術研究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錢幣學會;

(二)部分工作比較突出,經所在省級錢幣學會同意並推薦的地市錢幣學會;

(三)與錢幣收藏研究工作有密切聯繫的博物館等文化單位;

(四)與錢幣收藏研究工作有密切聯繫的金融機構;

(五)設有錢幣學、貨幣史、金融專業的高等院校和社會科研單位。

第九條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經由單位會員推薦或兩名個人會員介紹,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金融、文博、考古、大專院校及有關科研部門和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專業人員;

(二)在錢幣學、貨幣史、金融史領域有較高造詣的研究者或有較高鑑定能力的錢幣收藏者。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學會秘書處審核;

(三)單位會員入會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個人會員入會經秘書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四)由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情況的知情權、諮詢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對我國錢幣事業的發展提出建議,反映民眾意見和要求;

(七)遵守和維護國家有關貨幣、金融和文物的法律、法規,與違反國家貨幣、金融、文物法律和法規的行為作鬥爭。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並收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單位的代表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推薦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代表人選,由該單位書面提出,報理事會備案。該代表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增補理事,但增加的比例不得超過原理事的10%;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八、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錢幣學、貨幣史和貨幣、金融業務方面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提名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可授權副理事長代行。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繳使用情況經審計後,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匯報。

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3年2月28日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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