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關於加快院、所投資企業社會化改革的決定

(十一)在企業社會化改革過程中,研究所及其投資企業必須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 全面落實企業社會化改革和完善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有關政策措施。 全面總結經驗,完成企業社會化改革工作,形成我院完整的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發文單位

:中國科學院

文 號

:科發產字[2004]235號

發布日期

:2004-08-06

執行日期

:2004-08-06

具體內容

概述

院屬各單位、院機關各部門、中國科學院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具體決定

一、加快企業社會化改革的必要性
(一)企業社會化改革指院、所投資企業引入包括資本、管理、市場行銷等在內的優良社會資源,擴大社會資源在企業中所占的份額,最佳化企業股權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真正實現企業在理念、用人、融資、管理、生產、行銷等各方面的市場化運營。企業社會化改革的關鍵是股權社會化,根本目的是促進企業規模發展,而不是簡單出讓股權。要選擇適合的合作夥伴,積極引入包括國際資本、民營資本在內的社會優良資本,尋求有業績、講誠信的社會企業以及企業家進行合作,力避投機炒作者。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規範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的權責,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多年來,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和自我滾動發展模式的制約,院、所投資企業與社會資源結合不夠緊密。從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對科學技術的巨大需求看,我院對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貢獻與作為促進我國高技術產業發展基地的要求尚有較大距離。企業社會化改革,有利於社會生產力要素的最佳化組合,有利於企業適應市場激烈競爭和日新月異的技術進步,有利於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快速提升,有利於企業實現跨越、持續、健康發展。只有在投資主體多元化和產權清晰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形成規範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增加投資主體的風險責任意識,強化企業的自我約束機制。
(三)全院各級領導幹部和院、所投資企業經營者都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從貫徹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從為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高度,正確認識推進企業社會化改革的目的與重大意義,統籌兼顧,精心策劃,積極穩妥,規範操作,紮實推進,務求實效。對於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院有關部門應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匯報和溝通,取得支持,並積極引導幫助有關單位予以處理。
二、加快企業社會化改革的主要任務、政策與措施
(四)目前企業社會化改革的主要任務。從2005年起,已存續5年及以上的院、所投資企業,必須抓緊推進股權社會化,原則上,2010年前院、所持股比例降至50%以下。
(五)全面清理虧損企業。凡已連續3年及以上虧損且扭虧無望或資不抵債的院、所投資企業,院有關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應根據審計結論,按規範程式向股東會提出出讓所持全部股權,或提出解散企業的要求,報有關部門審批。
(六)符合社會化改革條件的研究所投資企業,經過改革,研究所持股比例降至50%以下和出讓全部股權的,院將按有關規定和程式,把國有股權轉讓收入和2010年前的國有資產投資收益用於該所解決人員安置、歷史遺留問題及事業發展。自2007年起,院將收取研究所持股50%以上企業上繳研究所利潤的30%,並逐年增加。對至2010年仍未完成改革的企業,院將收取其上繳研究所的全部利潤。對在此期間完成改革的企業,院將進行必要的審計,確屬合法合規的,即時停止收取其上繳研究所的利潤。對於故意拖延甚至抵制或虛假改革的,一經查實,院將採取必要措施予以處理,直至追究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七)在企業社會化改革過程中,允許企業職工個人自願以現金投資入股,鼓勵經營管理和科技骨幹持有較大比例的股權。企業經營管理和科技骨幹可按法定程式獲得獎勵,並以其稅後部分購買研究所在該企業的股權。
(八)研究所不得將科研教育園區內的房、地產權用於投資,更不得在企業社會化過程中出讓。已發生的,必須在企業社會化改革過程中進行清理,可採用股權減持等方式規範回購。
(九)今後,研究所應主要以科技成果形成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投資設立公司,不得再僅以現金、儀器設備等有形資產作為出資,更不得將國家財政資金、上級補助收入和為維持事業正常發展、保證事業計畫完成的各項資產作為出資。原則上,研究所不再設立由研究所控股的企業。在研究所以投資企業方式進行技術創新的階段,研究所可通過占較大股份,以發揮自身的研發主導作用;在規模產業化階段,則應由社會股東占控股地位,以發揮其經營管理的主導作用。
(十)通過加快企業社會化改革,進一步完善我院“事企分開、統一管理、分級營運”的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研究所根據院國有資產管理原則和經營性國有資產營運方針,對所占用的經營性國有資產承擔相應的管理權責,確保在企業社會化改革中國有資產不流失,實現經營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院將根據國家和院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與責任人相應的責任。院授權中國科學院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科控股)對研究所占用的經營性國有資產實施監管,相應辦法另行制定。
(十一)在企業社會化改革過程中,研究所及其投資企業必須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完善研發項目的立項、實施、經費、結題、登記、評估、備案、使用等各個環節的管理;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智慧財產權形成的無形資產價值;依法通過轉讓、作價入股、許可他人或自主實施等方式,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取得相應收益。
(十二)在企業社會化改革過程中,必須按照中央培育“三支幹部隊伍”的要求,建設一支素質好、懂經營、善管理的經營管理隊伍,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要解放思想,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大膽而有計畫地引進社會優秀職業管理團隊,選擇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根據精幹高效的原則,加強而不能弱化研究所科技成果轉化及推進產業化專業隊伍的建設。研究所的黨政領導班子作為總責任人,要加強對派出董事、監事的培訓、管理與監督,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研究所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兼任企業經營者,已經兼任的,必須在2005年上半年以前脫鉤。研究所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持股的,作為重大事項,必須按規定向院有關部門報告,並以適當方式在研究所內公示。
(十三)在企業社會化改革過程中,必須正確處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研究所必須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原事業編制人員在企業以較充分上崗機會為主要內容的合法權益,將企業人員安置方案列為股權轉讓方案的主要內容之一。企業中原事業編制人員,原則上不應因企業股權結構變化而返回研究所,而應依據所在地政策,逐步脫離事業編制,加入當地企業社會保障體系。研究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據屬地化原則,積極穩妥,實事求是,解決企業中原事業編制人員應由本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問題。
(十四)各分院在進行自身投資企業社會化改革的同時,應將推進研究所投資企業社會化改革作為院與省、市合作的主要內容,積極組織協調,尋找適合的投資者,協助研究所充分利用院與省、市合作平台,有效推動改革。自2006年起,分院推動企業社會化改革的工作業績將列入院與省、市合作獎的評獎指標。
(十五)建立完善院產業化評價體系。自2006年起,在完善經濟效益、社會經濟效益評價的基礎上,院將企業社會化改革及經營性國有資產營運績效增列為研究所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工作的主要評價指標。
三、加快企業社會化改革的實施步驟
(十六)企業社會化改革擬分4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2004年),制定政策與試點階段。以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為依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及程式。以“中國科學院2004年產業化工作會議”為契機,宣講政策,選擇若干院、所投資企業,先行試點。研究所和國科控股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企業社會化改革實施方案。院有關部門將在2005年年初對研究所實施方案制定情況進行檢查,有關結果將在2005年度院工作會議上發布。同時,院有關部門與國科控股制定關於完善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有關政策措施。
第二階段(2005年),擴大試點階段。選擇北京地區、瀋陽分院地區、長春分院地區、上海分院地區部分研究所進行試點。其他研究所應根據自身情況,積極開展試點工作。院有關部門擬在2005年通過一定形式開展培訓,進行檢查,組織交流,總結經驗。
第三階段(2006-2008年),全面推進階段。借鑑試點經驗,宣傳典型案例,全面推進企業社會化改革。至2008年底,85%以上符合社會化改革條件的企業,院、所持股比例降至50%以下,基本完成已確定的企業社會化改革任務。院屬各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遺留問題,穩定企業員工隊伍。全面落實企業社會化改革和完善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有關政策措施。
第四階段(2009年-2010年),鞏固完善階段。全面總結經驗,完成企業社會化改革工作,形成我院完整的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支持完成社會化改革的企業最佳化內部治理結構與資源配置,積極開拓市場,調整產品結構,加快核心競爭力建設,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研究所對具備條件的持股企業,應繼續推進其社會化進程,實現產業規模化發展,使我院真正成為促進我國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基地。
(十七)本決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院有關檔案與本決定不一致的,以本決定為準。
中國科學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