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大少年班學子公益基金會

中國科大少年班學子公益基金會,是經過中國科大校友總會的批准,由中國科大在校大學生所建立。基金會為非盈利性質的基金會,旨在凝聚學子之力,參與和組織扶貧救弱,傳遞健康、賑災救援、防範災害等募捐、演習及其他相關項目和活動。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少年班學子公益基金會,或稱中國科大少年班學子公益基金會、中科大少年班學子公益基金會、ustc少年班學子公益基金會。英文譯名為:School for the gifted Young Foundation,縮寫為:SGYF,成立於2010年5月。

基金會簡介

中國科大少年班學子公益基金會,英文譯名為“School of the Gifted Young Foundation”,縮寫為“SGYF”,是經過中國科大校友總會的批准,由中國科大在校大學生所建立。本基金會為非盈利性質的基金會,旨在凝聚學子之力,參與和組織扶貧救弱,傳遞健康、賑災救援、防範災害等募捐、演習及其他相關項目和活動。
汶川之痛才剛剛在人們心中消散,玉樹地震又起,通過中國科大志願者們的精心組織策劃,集結高校各大社團、協會,舉辦了“我們在一起”大型感恩義演晚會,並通過此平台,感謝所有為災區同胞奉獻愛心的人們,並將募集到的善款為受災的百餘名落難孤兒找到新家。同時,為了能夠更及時、有效和長期的參與和組織公益慈善活動,中國科大的志願者們於晚會當日成立了第一個由在校大學生建立的公益慈善基金會---中國科大少年班學子公益基金會。基金會的資金主要來源於中國科大校友、中國科大校友總會及其他愛心組織及個人的捐贈,並有一定的基金保值、增值運作和投資活動。
魯迅先生說過:“我們自古以來,就有埋頭苦幹的人,有為民請命的人,有捨身求法的人……這就是中國的脊樑。”作為年輕的一代高校大學生,基金會成員願通過自己的不懈努力,在刻苦學習的同時,奉獻愛心,為國分憂,爭當名副其實的國之脊樑。

基金會章程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少年班學子公益基金會,或稱中國科大少年班學子公益基金會、中科大少年班學子公益基金會、USTC少年班學子公益基金會。英文譯名為:School for the Gifted Young Foundation,縮寫為:SGYF。
第二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心懷感恩與責任,凝聚學子之力,立志弘揚科大文化于海內外,促進溫暖大家庭之建設。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中國科大校友總會辦公室(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96號)、中國科大少年班學院。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與各愛心社團合作,資助和開展青少年兒童的扶貧濟困、救孤助殘活動及項目;
(二)與中國科大芳草社團合作並成立中國科大志願者總隊,參與賑災救援、防範災害等募捐、演習及愛心活動;
(三)在中國科大等高校內設立“學子勤工儉學崗位”及開展“健康學子”系列活動; (四)接受中國科大校友、中國科大校友總會及其他愛心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五)為增加本基金會資金而進行的基金保值、增值運作和投資活動; (六)於中國科大宿舍樓內設立“學子驛站”; (七)資助和開展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項目及活動或經中國科大教育基金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五條 本基金會由5~20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六條 理事的資格:
(一)中國科大在校學生;
(二)承認本基金會章程並具有獻身公益事業的熱情和愛心;
(三)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 (四)加入基金會並參與基金會工作超過三個月;
第七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八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有權參加理事會的所有會議。理事在理事會議上可以充分發表意見,對需要表決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會議提交理事會討論的檔案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質疑,並要求秘書長或受委託起草該檔案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說明。
(三)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的有關檔案,詢查本基金會的有關工作情況,並有權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四)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的宗旨和基金會開展各項活動和項目的運作方式,熟悉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定。
(五)理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認真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
(六)理事應當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並為議題準備意見,積極提出相關建議或意見;
(七)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的基本情況和需求,動員社會力量拓展資金來源渠道,為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八)理事應當支持基金會的工作,與理事會秘書處建立良性互動關係。
第九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以上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因正當理由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1日通知全體理事。
第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形成會議紀要,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審議通過。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須符合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突出貢獻且經驗豐富。
第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制定每次理事會的內容綱要;
(二)統籌、參與並審查各部的工作及提出幫助意見
(三)制定本基金會的協定規章制度,並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十六條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一) 募捐款項存於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教育基金會總帳戶(捐款人需註明少年班學子公益基金);
(二) 用於經理事會通過的公益項目(每年不超過四個項目);
(三) 須由理事會指定專人為財務總監,負責記錄每筆款項的收取和支出,並電子存檔發票;對費用進行統一統計。
★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修正案)經2010年8月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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