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同盟洛陽市委員會

(四)選舉中央委員,組成中央委員會。 (四)選舉中央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組成中央常務委員會。 (三)縣委員會,不設區的市委員會,設區的市的區委員會。

中國民主同盟簡介

中國民主同盟(簡稱民盟)是主要由從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學技術工作的高、中級知識分子組成的,具有政治聯盟特點的,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進步性與廣泛性相統一、致力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參政黨。
民盟於1941年3月19日在重慶秘密成立,當時的名稱是“中國民主政團同盟”。其時,由於“皖南事變”的發生,國民黨和共產黨的合作遭到破壞,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危機四伏。國共兩黨以外一些主張抗日的政黨和人士,迫切希望聯合起來,為堅持團結民主抗日而鬥爭。於是,即以部分國民參政員於1939年11月成立的“統一建國同志會”為基礎,成立了中國民主政團同盟。參加者有:中國青年黨、國家社會黨(後改稱民主社會黨)、中華民族解放行動委員會(後改稱中國農工民主黨)、中華職業教育社、鄉村建設協會的成員及其他人士,公推黃炎培為中央委員會主席。鏇黃炎培辭去主席職務,推舉張瀾任主席。1941年10月10日,在香港的民盟機關報《光明報》發表《中國民主政團同盟成立宣言》和《中國民主政團同盟對時局主張綱領》(簡稱“十大綱領”)。1942年,全國各界救國聯合會加入,中國民主政團同盟遂成為集合“三黨三派”的政治黨派。中國民主政團同盟最初的政治主張是“貫徹抗日主張”,“實踐民主精神”,“加強國內團結”等,並積極組織成員參加國民黨統治區的民主憲政運動
1944年9月,中國民主政團同盟在重慶召開全國代表會議,決定將名稱改為“中國民主同盟”,由團體會員制改為個人申請參加。同年10月,發表《對抗戰最後階段的政治主張》,回響中國共產黨提出的建立民主聯合政府的號召。
1945年10月,民盟召開臨時全國代表大會(即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政治報告》、《臨時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中國民主同盟綱領》、《中國民主同盟組織規程》。會議產生了第一屆中央委員會,推選張瀾為中央委員會主席。會議明確提出了“和平、統一、團結、民主”的政治主張。
1946年1月,民盟參加在重慶召開的政治協商會議。在政治協商會議和國共兩黨和談過程中,民盟與中共代表團密切配合,力促和談成功。與此同時,參加和支持學生民主運動和廣大人民民眾反內戰、反飢餓、反迫害的鬥爭。一批優秀的民盟盟員如李公朴、聞一多、杜斌丞、楊伯愷、於邦齊等在爭取民主自由的鬥爭中,慘遭國民黨反動派的殺害。尤其是在反對國民黨非法召開“國民大會”的鬥爭中,民盟與中共一致行動,拒絕出席,並先後將投靠國民黨的青年黨、民社黨清除出民盟。
1947年10月,國民黨政府悍然宣布民盟為“非法團體”,11月,民盟總部被迫解散。民盟地方組織和盟員轉入地下鬥爭,民盟的海外組織積極開展活動,繼續與國民党進行鬥爭。
1948年1月,民盟在香港召開一屆三中全會,成立臨時總部,公開宣布同中國共產黨攜手合作,為徹底摧毀國民黨反動政府,實現民主、和平、獨立、統一的新中國而奮鬥。同年5月,民盟與各民主黨派一起,通電回響中國共產黨召開新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五一口號”。1949年3月,民盟總部由香港遷到北平。同年9月,民盟代表出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參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籌建工作。
新中國成立後,民盟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為民盟的政治綱領,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積極參加新中國人民政權工作和國家事務管理,推動盟員和盟所聯繫的知識分子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努力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特別是在參加國家文教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1956年2月,民盟召開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一切為了社會主義”的口號。為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針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民盟積極發揮作用,就知識分子問題和文化教育問題提出了一系列有遠見的意見和建議。1957年,由於“左”的錯誤,特別是“反右”擴大化,民盟受到嚴重挫折。
“文革”期間,民盟各級組織被迫停止活動。粉碎“四人幫”以後,民盟逐步恢復組織活動。
進入新的歷史時期以來,民盟在鄧小平理論的指引下,堅持與中國共產黨“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加強自身建設,積極履行參政黨職能,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為新時期統一戰線的鞏固和發展,為實現祖國和平統一貢獻智慧和力量。1979年10月,民盟舉行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會議決定把民盟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軌道上來。在新的歷史時期,民盟積極參加國家政治生活,參與經濟建設、文教建設和其他方面重大問題的協商和討論;參加國家大政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履行參政黨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職責。同時,進一步調動盟員和盟所聯繫的知識分子的積極性,組織和動員盟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面向社會、為“四化”建設服務的活動,同時民盟的組織也有了較大發展。1983年至2007年,民盟先後舉行了的第五至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為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設、加強參政黨自身建設,做了不懈的努力。在這期間,民盟中央提出了為經濟建設“出主意、想辦法,做好事、做實事”的號召。通過實踐走出了一條開發民盟智力資源,參與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制訂與實施的新路子,尤其是在參與教育改革和智力扶貧方面,進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民盟以愛國的情懷、踏實的作風、紮實的知識,團結廣大愛國的知識分子和愛國民主人士,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服務,為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服務,為實現祖國統一服務,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共同發展服務。
2007年12月舉行的民盟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民主同盟章程》規定,中國民主同盟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民盟歷任中央委員會主席為黃炎培、張瀾、沈鈞儒、楊明軒、史良、胡愈之(代主席)、楚圖南、費孝通、丁石孫。現任主席蔣樹聲。
截至到2010年底,民盟共有成員21.4萬餘人,其中高教界占25.0%,普教界占32.9%,文化藝術新聞出版界占5.9%,科學技術界占9.8%,醫衛界占8.3%。省級組織30個,市、縣級組織410個。盟員中有1.6萬餘人擔任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有800多人擔任縣處級以上政府部門的領導工作 ,還有一些人擔任特約檢察員、特邀監察員、特約審計員、國土資源監察專員、教育督導員、特約監督員。民盟成員中,有許多人在自己的專業崗位上做出了出色的成績,享譽國際或獲得國家表彰。

中國民主同盟章程

(中國民主同盟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7年12月2日通過)
序 言
中國民主同盟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愛國統一戰線的組成部分,是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參政黨。
中國民主同盟是在中國共產黨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影響下,在民族危機空前嚴重時刻,由主張“團結、民主、抗日”的政團,於1941年3月19日在重慶組成的,當時的名稱是中國民主政團同盟。1944年改組為中國民主同盟。
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中國民主同盟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堅持抗戰,爭取民主,反對內戰,為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英勇鬥爭,作出了重要貢獻。在民主憲政運動、政治協商會議、國共兩黨和談、反對國民黨當局召開“國民大會”的鬥爭中,與中國共產黨密切配合,共同戰鬥,鍛鍊了自己,純潔了組織。1947年,中國民主同盟被國民黨當局宣布為“非法團體”,總部被迫解散。中國民主同盟在艱苦環境中,堅持鬥爭。1948年1月,在中國民主同盟一屆三中全會上,制定了和中國共產黨攜手合作的政治路線,與中國共產黨一道為建立和平、民主、統一的新中國而鬥爭。1949年1月,中國民主同盟公開宣告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年,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民盟的歷史揭開了新的篇章。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民主同盟遵循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參加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推動盟員和民盟所聯繫的知識分子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參加各項民主改革,參加社會主義革命。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中國民主同盟同中國共產黨一道前進,一道經受考驗。廣大盟員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為社會主義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
在新的歷史時期,中國民主同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確立了中國民主同盟參政黨的性質、地位、作用,實現了工作重點轉移;積極履行參政黨職能,鞏固和發展新時期的愛國統一戰線,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服務,為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服務,為實現祖國統一服務,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共同發展服務。
中國民主同盟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 中國民主同盟是主要由從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學技術工作的高、中級知識分子組成的,具有政治聯盟特點的,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進步性與廣泛性相統一、致力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參政黨。
第二條 中國民主同盟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在憲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範圍內,按照政治自由、組織獨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中國民主同盟維護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維護寬鬆穩定、團結和諧的政治環境。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積極發揮參政議政、民主監督作用。
第四條 中國民主同盟堅持以人為本,把發展作為廣大盟員參政議政的第一要務,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作為必須牢牢把握的政治方向,把維護團結穩定、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作為基本任務,切實履行參政黨職能。
第五條 中國民主同盟堅持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堅定不移地貫徹“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促進大團結大聯合。全盟要為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共同發展三大歷史任務而奮鬥。在新世紀新階段,要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努力作出新貢獻。
第六條 中國民主同盟貫徹科教興國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和依法治國方略。在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實踐中,為發展教育和各項文化事業,提高全民族素質而努力;為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推進依法治國而努力;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為提高我國的科學技術水平、建設創新型國家而努力;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為繁榮文化事業、促進學術民主而努力;為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增強綜合國力和實現各族人民共同富裕、共享發展成果而努力。
第七條 中國民主同盟反對任何分裂國家的企圖和行為。努力發展海峽兩岸關係,促進祖國完全統一。加強與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的交往與合作。
第八條 中國民主同盟積極推進國際交往,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
第九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貫徹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條 中國民主同盟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加強思想道德建設,推動盟員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倡導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思想,發揚民主、科學精神,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第十一條 中國民主同盟堅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充分發揮盟員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多做協調關係、化解矛盾、理順情緒的工作,反映盟員和民盟所聯繫的知識分子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中國民主同盟自身建設的目標是,把民盟建設成為與中國共產黨長期親密合作、積極參政議政、致力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參政黨。自身建設的原則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體現政治聯盟的特點;體現進步性與廣泛性的統一。
自身建設要以思想建設為核心,以組織建設為基礎,以制度建設為保障,不斷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參政議政能力、組織領導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第二章 盟 員
第十三條 從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學技術和其他工作的中國知識分子,自願遵守中國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請加入中國民主同盟。
第十四條 吸收盟員,須由本人填寫入盟申請表,盟員二人介紹,經過基層組織考察、討論通過,報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員會審核批准,層報民盟中央備案。
必要時,民盟的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員會可以直接吸收盟員。
第十五條 盟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保守國家機密;
(二)遵守民盟章程,執行民盟決議,參加基層組織生活和民盟活動,交納盟費;
(三)參加國家政治生活,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維護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
(四)認真做好本職工作,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
(五)密切聯繫民眾,接受民盟組織和民眾的監督。
第十六條 盟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民盟有關會議,討論民盟工作,閱讀盟內有關檔案和刊物;
(三)參加民盟所組織的有關國家大事的討論,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向民盟的各級組織提出請求、建議和批評;
(五)在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可請求民盟組織幫助。
第十七條 盟員工作調動或遷移時,應轉移組織關係。
第十八條 盟員有退盟自由。盟員要求退盟,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由所在基層組織報請上一級地方組織註銷盟籍,層報民盟中央備案。
第十九條 盟員無特殊情況,連續一年不參加組織活動,不與組織聯繫,不交納盟費,經教育仍不改正者,應予註銷盟籍,由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民盟組織審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批准,報民盟中央備案。
第三章 組織總則
第二十條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中國民主同盟的組織制度是:
(一)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盟服從中央。
(二)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委員,在發揚民主、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採用無記名投票差額或等額方式選舉產生。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的領導人員在特殊情況下因工作需要不能用選舉方式產生,可以由上一級組織任免。
各級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方式,由同級代表大會決定。
(三)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和其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和其所產生的委員會。各級委員會對同級的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建立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和程式,完善議事、工作決策機制,使民主集中制規範化。
(五)上級組織實施對下級組織的領導,並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盟員的意見,了解情況,及時處理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要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向上級組織反映情況,請示和匯報工作,同時也要獨立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事務。上下級之間要互通信息,互相監督。
(六)民盟各級組織負責人在同一職務上可以連選連任兩屆,最多不超過三屆。
第二十一條 中國民主同盟發展組織,以大中城市為主,以高、中級知識分子為主,以從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識分子為主。發展盟員要注重質量,注意吸收政治素質高、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在工作中發展,發展為了工作,有計畫地穩步發展,實行組織發展與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相結合、保持民盟特色與有利於參政議政工作相結合、發展與鞏固相結合的組織工作方針。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必要時可召集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 新建或撤銷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須報民盟中央批准。
第四章 中央組織
第二十四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或中央委員會委託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員提出要求,可以召開臨時全國代表大會。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二十五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決定民盟的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修改民盟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組成中央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果提前或延期舉行,中央委員會任期相應改變。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全盟工作。
中央委員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八條 中央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中央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決定民盟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中央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組成中央常務委員會。
中央委員會決定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名額,有權罷免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
如果屆中需要選舉中央委員,可以由中央委員會選舉產生,並且由下次全國代表大會予以確認。
第二十九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領導全盟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同時是中央常務委員會主席、副主席,任期與中央委員會相同。
第三十條 主席主持中央工作,召集常務委員會會議。
在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領導中央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根據主席會議提名,在中央常務委員會的委員中任命秘書長,必要時可任命副秘書長若干人。
中央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和若干職能機構,其領導成員人選正職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副職由主席會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 設立中央監督委員會。
中央監督委員會對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各級組織遵守民盟章程的情況進行監督。監督的重點是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盟的領導職務的情況。
第五章 地方組織
第三十三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地方組織是:
(一)省委員會,自治區委員會,直轄市委員會;
(二)設區的市委員會,直轄市的區委員會,自治州委員會;
(三)縣委員會,不設區的市委員會,設區的市的區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各級地方組織的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上一級組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由同級委員會召集,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組織批准。
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名額,由上一級組織決定。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和所屬上級組織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同級委員會的重要事項;
(四)選舉同級委員會委員組成同級委員會。
地方各級委員會如果屆中需要選舉委員時,由上一級委員會批准,可由同級委員會選舉產生,並且由下次同級代表大會確認。
第三十六條 省委員會、自治區委員會、直轄市委員會和設區的市委員會、直轄市的區委員會、自治州委員會選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如設常務委員會,應選舉常務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同時是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期與同級委員會相同。在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領導工作。
第三十七條 縣委員會、不設區的市委員會、設區的市的區委員會,選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期與同級委員會相同。根據工作需要可任命秘書長,可設必要的工作部門,其負責人選由同級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八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各級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委員會全體會議至少每年舉行一次。各級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各級委員會任期相應改變。
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其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級地方組織的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在同級常務委員會(或同級委員會)閉會期間,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委會議,領導民盟組織的日常工作。
常務委員會(或委員會)根據主委會議提名,在常務委員會(或委員會)的委員中任命秘書長;必要時可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同級常務委員會(或同級委員會)決定。常務委員會(或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和若干工作部門,其負責人選由同級常務委員會(或同級委員會)決定。
第四十條 省委員會、自治區委員會、直轄市委員會可設立監督委員會。
設區的市委員會、直轄市的區委員會、自治州委員會不設立監督機構,可指定專人負責內部監督工作。
第六章 基層組織
第四十一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基層組織是: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直屬支部委員會、直屬小組)。
第四十二條 基層組織按盟員所在單位、系統、行業或地區建立。根據工作需要,可建立基層委員會、總支部、支部。支部可劃分小組。
地方委員會可根據不同情況設立直屬支部或直屬小組。因特殊情況不能編入支部的盟員,由所屬民盟組織直接聯繫。
第四十三條 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或直屬支部)委員會由盟員大會或盟員代表會議選舉,委員會名額由上一級組織決定。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或直屬支部)委員會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組織、宣傳等委員。直屬小組推選組長,必要時可推選副組長。支部所屬小組推選組長,必要時,可推選副組長。
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或直屬支部)委員會、直屬小組長,每屆任期五年,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選。基層組織的建立、合併、撤銷,須報上一級組織批准。
第四十四條 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是:
(一)組織盟員學習政治理論,學習時事政策,學習民盟章程和民盟歷史;
(二)傳達並貫徹上級組織的決議、決定,根據上級組織的工作布置,圍繞所在單位的中心任務,開展組織活動;
(三)反映盟員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所在單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揮民主監督作用;
(四)培養推薦民盟的後備幹部;
(五)關心盟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盟員做好本職工作,組織盟員參加面向社會的活動;
(六)反映盟員及民盟所聯繫的知識分子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有關部門落實知識分子政策;
(七)維護和執行民盟的紀律,討論對盟員的獎勵和處分;
(八)吸收盟員,收繳盟費。
(九)加強同盟員所在單位、系統、行業或地區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或地方組織的聯繫。
第七章 幹部和紀律
第四十五條 中國民主同盟重視自身建設。依靠廣大盟員不斷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完善參政黨機制,提高全盟素質,發揮群體作用,增強參政議政能力。在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振興中華的偉大事業中,積極發揮參政黨的作用。
第四十六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各級幹部必須模範地遵守本章程,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治理論水平,熟悉統一戰線理論、方針、政策;
(二)有較強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熱心民盟事業,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三)堅持和維護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團結同志,自覺接受民盟組織和盟員的批評與監督;
(四)遵紀守法,清正廉潔,以身作則,艱苦樸素,不謀私利。
第四十七條 中國民主同盟注重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和任用幹部。選拔幹部要充分發揚民主,嚴格貫徹執行有關程式和規定。重視後備幹部隊伍建設,重視教育、培訓、選拔和考核幹部,特別是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第四十八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各級機關要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加強職能部門的建設,實行崗位責任制,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機關工作人員要清正廉潔,克己奉公,盡職敬業,樹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九條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或盟務工作中成績顯著或有較大貢獻的盟員和組織,民盟組織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條 盟員違反民盟的紀律,損害或破壞人民或民盟的利益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或處分。
(一)對盟員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盟內職務,留盟察看,開除盟籍。
處分盟員要有確鑿證據,並須經基層組織討論,上一級組織批准。開除盟籍,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組織審核,並報民盟中央批准。
留盟察看,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受留盟察看處分的盟員,在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確已改正錯誤的,可以按期或提前撤銷處分,恢復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盟籍。
(二)處分盟員時,除特殊情況外,應通知被處分盟員到會,允許其申辯,允許其他盟員為其辯護。盟員對處分有不同意見,有權向上級民盟組織直至中央申訴,有關民盟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迅速轉遞,不得扣壓。
(三)嚴禁打擊報復或誣告陷害,嚴禁用違反盟章或違犯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盟員。違犯者必須受到民盟紀律的追究。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民盟的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本章程修改,須經全國代表大會全體代表半數以上或經中央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央委員會。

民盟洛陽市委簡介

同心同德 務實奮進
――中國民主同盟洛陽市委員會近年來工作簡介
中國民主同盟洛陽市委員會(簡稱民盟洛陽市委)成立於1954年3月28日,至今已經歷九屆委員會,本屆委員會為第十屆,主委師清翔,副主委為趙曉敏、張俊傑、魏世忠,秘書長由趙曉敏同志兼任。本屆市委會設有5個專門工作委員會(分別是教育、婦女、老年、科技、經濟);6個區級工作委員會;2個總支(河南科技大學工作委員會和洛陽理工學院工作委員會);44個支部。截止2010年7月,共有盟員782人,其中中上層人士比例達到98.8%,高級職稱人數占53.7%,中級職稱人數占39.9%。
民盟洛陽市委自2006年9月換屆以來,新的領導班子堅持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凝聚人心,堅持以人為本,人才興盟,堅持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發揮優勢,服務社會,為經濟社會發展建言獻策,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一、做好思想建設工作的目的是提高素質,堅定信念
思想建設是基礎,是最重要的部分。搞好思想建設對於民盟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信心,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四年來,民盟洛陽市委始終把政治理論學習宣傳放在重要位置,制定《宣傳工作實施辦法》,通過召開學習會,舉辦各種紀念活動、骨幹培訓班和新盟員培訓班等形式,並利用《洛陽盟訊》這個內部宣傳刊物,與全市盟員一道認真學習中共中央、民盟中央等上級組織的檔案精神,學習統戰理論和政策,開展政治交接學習教育活動、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活動,不斷提高理論水平和政治把握能力, 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使全市盟員進一步提高了思想認識,明確了所擔負的責任。2006年,盟市委獲盟省委“學習教育活動先進集體”稱號。
民盟洛陽市委十分注重各項工作中蘊涵的思想建設效應,將思想建設和宣傳寓於參政議政、組織發展、社會服務等各項盟務工作之中,與各項工作互為支撐、相互促進,樹立民盟良好的社會形象。2004年,盟市委在實驗中學舉辦新盟員培訓班,盟員赫巨成老師書寫了“同盟、同志、同心、同德”主題詞,受到盟市委的充分肯定,認為這八個大字和民盟緊密相連,使人感到非常親切,讓人深受鼓舞和振奮,並在《洛陽盟訊》和上報信息時用這八個字作為標題。2006年11月,盟中央李重庵副主席來洛進行思想建設調研。在座談會上,赫巨成老師在發言中再次提出“同盟、同志、同心、同德”,並提出這是一種責任,其實民盟就是因歷史的責任而產生、而存在、而發展。2009年,在盟中央召開的思想宣傳工作會議上,李主席提出:“同盟、同志、同心、同德”的表述,經過進一步研究和闡述,可以作為民盟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在組織、政治、思想、道德不同層次上的目標定位。
二、把人才強盟作為立盟之本
組織建設是高素質參政黨建設的重要基礎。組織建設對於參政黨體現進步性和團結性起著基礎性的作用。民盟洛陽市委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發展”,實施“人才強盟、人才興盟”戰略,結合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做到真正把能夠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能夠與中共真誠合作、恪守盟章、作風正派、學有專長、業務能力強、有一定知名度或代表性的高中級知識分子吸收進來。針對重點人士入盟,盟市委領導都要約他們見面談話,了解他們的思想和工作情況,指導他們學習盟的歷史和有關知識,幫助他們提高對盟的認識。堅持每年舉辦新盟員培訓班,提高新盟員政治思想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本屆市委會成立以來,共發展新盟員100名。
盟的基層組織是聯繫盟員的橋樑和紐帶。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是建設高素質參政黨地方組織的主要措施,是發揮參政黨作用的基礎。盟市委重心下移,認真調研,以提高凝聚力,增加活力和提高參政議政能力為目標,全面展開基層組織建設,認真組織了各基層組織的換屆工作,在2007年順利完成了基層組織的換屆工作,並於2009年11成立了民盟洛陽理工學院工作委員會,促進了民盟在洛陽高校的發展,使得基層組織更加系統化、合理化。為了進一步增加基層組織活力,盟市委堅持每年都開展爭創“活力支部”、“優秀盟員”等活動,而且由於基層組織的突出表現,2006年度、2008年度,我市分別有6個支部獲盟省委“活力支部”稱號。
三、把推動科學發展作為參政議政的著力點
參政議政是民主黨派的主要職能和任務之一。民盟洛陽市委一直認為:參政議政工作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動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就必須堅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盟市委制定了《關於參政議政成果獎勵暫行辦法》,要求全體盟員,要關心國家大事,關心社會發展,積極開展“一人一提議”、“一基層一建議”、“向全國兩會提建議”等活動,並就社會經濟建設和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討論調研。四年來在市、區兩級政協、人大會議期間,共提出提(議)案280餘件,集體提案60餘件。其中《關於改善農貿市場狀況的建議》、《關於建立食品安全監控體系的建議》、《關於規範醫保帳戶管理的建議》、《洛陽新區建設應宜居宜業》、《關於解決王城大道李屯特大橋至郭寨路段安全隱患的建議》等提案都受到了市領導的高度重視,得到了合理的解決,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社會服務也是參政議政。民盟洛陽市委注意在社會服務活動中發現問題,提出建議。如:在盟市委定點幫扶的孟津縣城關鎮丁莊國小,師資力量薄弱。這是否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通過向各縣教育局了解,確認這一情況後,我們結合大學畢業生就業難問題,寫出了《建議國家出台政策鼓勵大學畢業生到農村任教》的提案。而在去年國家五部委聯合啟動的“特崗計畫”就解決了我們提案中提出的“農村學校教師缺乏、大學生就業困難”的問題。
四、辦實事,做好事,做好社會服務工作
第一,服務農村教育。民盟洛陽市委積極開展智力扶貧、助教活動。組織盟員中的優秀教師到欒川、汝陽、孟津等縣開展“凝聚力工程”教師培訓活動、“送教育下鄉”活動,為1400餘名城鎮、農村中學教師示範講課。2006年,李重庵副主席到我市調研後,聯繫了香港漢榮書局捐贈圖書22箱近2000冊給欒川縣圖書館。2009年,按照盟中央和盟省委的指示,盟市委與市扶貧辦聯合,在洛陽的五個國家級貧困縣建立了清華大學教育扶貧遠程教學點。現已基本安裝調試完畢,欒川、嵩縣已經培訓300餘人次,收效良好。孟津縣城關丁莊中心國小是洛陽盟市委“農村教育燭光行動”聯繫點,從2002年至今,盟市委為該國小捐款3500元、書籍2100冊以及腳踏風琴等文體用品、電腦等辦公用品,併購買價值1000餘元的字典等工具書,2009年成功幫助學校申請美國ESS基金捐贈圖書,總計209種,384冊,總價值5757.80元,充實了該校的圖書室。今年又為該校成功申請到美國ESS基金捐資的經典國學讀本九十餘冊,另有光碟和活頁文選若干,為該校學生傳承國學精髓,弘揚民族文化作出了貢獻。2009年,盟市委在定點幫扶丁莊國小的基礎上,又選擇孟津縣朝陽中學作為燭光聯誼學校,通過盟市委的努力,於去年12月份和今年1月份分別為該校捐贈了80多張書架、書櫃、檔案櫃和價值近三萬元總計20餘件的書櫃、實驗櫃、實驗台、實驗儀器、體育器材等,還組織民盟實驗中學支部的部分優秀教師與朝陽中學的老師做教學經驗交流,不但給予朝陽中學物資上的幫助,還著力提高朝陽中學的教學水平。盟市委在盟中央號召的“燭光行動”中下了大力氣,作出了好成績,因此被盟中央邀請參加去年11月份在福州召開的民盟中央社會服務工作研討會,並做了專題匯報發言。今年8月18日至22日,由民盟洛陽市委等單位承辦的“燭光照亮未來 責任情系中原”河南教育行洛陽新安站英語教師培訓公益活動在新安縣成功舉行,新安縣教育一線的693名中國小英語教師接受了來自鄭州新東方學校的十位老師的培訓,這次培訓加強了新安縣的農村教師隊伍建設,提高了農村教育教學水平,從而使新安的教育有進一步的提高。
第二,服務農業發展。長期組織科技人員深入田間地頭義務舉辦農林技術講座,手把手傳授科技種植技術,製作、發放科技知識光碟和技術資料。累計培訓果農2000餘人次,選定20多人為科技種植示範戶,定點幫扶。自費編印技術資料50餘種、3000餘份,收集購買相應的VCD科教片近20種,翻錄100多盤,發放給農民,並提供電話諮詢服務,幫助農民解決生產中疑難問題。盟員郝春英因其在科技扶貧中的突出表現,2006年當選為中共中央統戰部和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貢獻先進個人”; 2009年元月榮獲河南省委統戰部“落實十件實事先進個人”稱號。
第三,多種途徑服務人民、報效祖國。多次組織盟員中的醫務人員到周邊貧困縣區進行義診活動。在抗震救災工作中,我市盟員繳納特殊盟費數額達46580元,並通過其他途徑捐款75754元,捐款總額達122334元。盟員郭芫沅因其在抗震救災中的傑出表現被民盟中央授予“抗震救災先進個人”稱號,以及洛陽市“十大女傑”和“感動洛陽十大年度人物””稱號;盟員孫進忠被民盟河南省委授予抗震救災先進個人稱號。
民盟洛陽市委也因其突出的表現,於2009年1月被中共河南省委統戰部授予“落實全省統一戰線十件實事工作先進集體”稱號。
五、完善制度,規範工作
制度建設是民主黨派加強自身建設,切實履行參政黨職能的重要保障。隨著工作領域的不斷拓展,盟市委及時總結經驗,將原有的制度進行完善,沒有的制度進行科學建立,進一步促進了工作更為規範、更有成效,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運行,制訂了《民盟洛陽市主委會議議事制度》、《民盟洛陽市委員會工作規則》等。根據工作需要和盟員的工作性質及特長,分別充實了各專門委員會,年初召開會議,制定工作計畫,討論調研題目,並由各專委會組織實施。尤其是老年委員會活動內容豐富多彩,每年都分區組織離退休老盟員進行時事學習、召開座談會、舉辦遊園活動等,組建的民盟合唱團長期活動於公益事業和盟務活動舞台。
六、機關工作服務為本
機關建設的重點是幹部隊伍的政治素質和能力培養,體現在機關工作的質量、效率和服務上。機關是黨派工作運轉的樞紐和視窗,是我們更好地履行職能的重要保障部門。為了更好的為盟員服務,首先建立健全了機關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使機關工作有章可循。其次堅持每周學習、工作例會制度,形成了服務為本,奉獻為榮,團結勤奮、踏實肯乾的工作作風。三是注重工作人員的服務意識、工作效能,組織機關人員參加各類培訓班、學習班,與兄弟盟機關交流盟務工作的經驗,把盟市委機關辦成“盟員之家”。四是通過公務員招錄考試,先後錄用了3名公務員,並通過爭創文明單位活動,使盟市委機關在2009年3月被評為市級文明單位。不僅促進了機關的文明建設,而且擴大了民盟的影響,提高了機關人員做好盟務工作的積極性。
去年12月,民盟洛陽市委在民盟十屆三次中全會上被民盟中央評為“中國民主同盟盟務工作先進集體”稱號,這是對民盟洛陽市委在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參政議政、社會服務和機關建設等方面作出的工作的肯定,也是對民盟洛陽市委的鼓舞和激勵。民盟洛陽市委將在以後的工作中再接再厲,爭取取得更大的成績。

民盟市委現任領導班子

主 委:師清翔
副主委:趙曉敏 張俊傑 魏世忠
市委委員:上官光明 王廣陵 王 吉 王萌紅(女) 王躍明 毛全民 朱秀珍(女) 孫素文(女)
許留霞(女) 張建方 張卓燕(女) 張湘洛 趙向明
賀 然(女) 祝建平 寇艷玲(女) 溫洪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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