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章程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簡稱中國殘聯)是國家法律確認、國務院批准的由殘疾人及其親友和殘疾人工作者組成的人民團體,是全國各類殘疾人的統一組織。

第二條 中國殘聯的宗旨是:弘揚人道主義思想,發展殘疾人事業,促進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第三條 中國殘聯具有代表、服務、管理三種職能:代表殘疾人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管理和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二章

第四條 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維護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權利,密切聯繫殘疾人,聽取殘疾人意見,反映殘疾人需求,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

第五條 團結、教育殘疾人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義務,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六條 溝通政府、社會與殘疾人之間的聯繫,宣傳殘疾人事業,動員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

第七條 開展和促進殘疾人康復、教育、扶貧、勞動就業、維權、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和殘疾預防等工作,改善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環境和條件。

第八條 參與研究、制定和實施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發揮綜合、協調、諮詢、服務作用,對有關領域的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九條 承擔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管理和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十一條 管理和指導各類殘疾人民眾組織,培養殘疾人工作者,使殘疾人在殘疾人組織中更加活躍,殘疾人組織在基層更加活躍,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在社會上更加活躍。

第十二條 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發揮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特別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

第十三條 全國代表大會

中國殘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國殘聯主席團召集。代表中殘疾人及殘疾人親友應超過半數。

全國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審議中國殘聯主席團報告,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修改中國殘聯章程;

三、選舉中國殘聯主席團。

第十四條 名譽職務

中國殘聯可設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由中國殘聯主席團聘請。

第十五條 主席團

主席團每屆任期五年。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全國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全國殘聯工作。

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委員中殘疾人及殘疾人親友應超過半數。

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團主席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主席團實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團職權是:

一、選舉主席、副主席;

二、推舉執行理事會理事長,通過執行理事會組成人員;

三、檢查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情況;

四、審議執行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調換、增補主席團委員;

六、監督執行理事會貫徹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劃的情況;

七、監督“人道、廉潔、服務、奉獻”職業道德建設情況;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執行理事會

執行理事會是中國殘聯全國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的常設執行機構,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組成。

理事會成員中應有各類殘疾人或殘疾人親屬代表。

理事長由中國殘聯主席團推舉,政府任命,任期不超過兩屆。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主席團通過,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長提名,主席團通過。執行理事會實行理事長負責制。

執行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承辦中國殘聯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專門協會

中國殘聯設盲人協會、聾人協會、肢殘人協會、智力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等專門協會。

專門協會委員會由中國殘聯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中同類別的殘疾人、殘疾人親友選舉產生。

專門協會的主要任務是:代表、聯繫、團結、教育本類別殘疾人,反映特殊願望及需求,維護合法權益,爭取社會幫助,開展適宜活動,參與國際交往。

專門協會設主席、副主席,由專門協會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團體會員

與殘疾人事業有關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承認本章程,可申請作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四章

第十九條 按國家行政區劃設立中國殘聯各級地方組織。

第二十條 縣(市、區、旗)及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審議同級主席團報告,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選舉本級大會主席團。可設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主席團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的常設執行機構為執行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

縣(市、區、旗)及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設專門協會。

第二十一條 鄉、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代表會議,設主席、理事長。理事長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殘疾人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殘疾人協會或殘疾人小組。

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本單位批准,可建立殘疾人協會或殘疾人聯合會。

第二十三條 基層組織的任務是:代表殘疾人利益,反映殘疾人需求,維護殘疾人權益,開展有益活動,為殘疾人辦實事。

第六章

第二十四條 經費來源

一、政府財政撥款;

二、社會捐助;

三、其他。

第七章

第二十五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會徽外形為梅花圖案,中心由“殘疾人”三字漢語拼音縮寫CJR組成。底色為翠綠色,中心圖形和邊線為金黃色。

第二十六條 中國殘聯會徽可在殘疾人聯合會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場懸掛,也可作徽章佩戴。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英文譯名是“China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縮寫為“CDPF”。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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