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書畫收藏家協會

中國書畫收藏家協會

中國書畫收藏家協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登記,由國家文物局主管的中國書畫收藏家、鑑賞家、書畫理論家、著名書畫家、篆刻家等自願結合的全國性的國家一級專業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組織會員開展中國書畫藝術研究,進行書畫收藏品信息與學術交流,協助會員在國內外舉辦書畫藏品,作品展覽:對會員與收藏者進行收藏、鑑定,鑑賞等業務培訓:幫助會員出版書畫作品,收藏品,書畫理論方面的書刊,以及有關諮詢服務等等。提高書畫鑑賞水平,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應有作用。

基本信息

協會概況

協會領導
會長、全國政協常委蘇士澍會長、全國政協常委蘇士澍
協會會長、全國政協常委蘇士澍先生
協會秘書長崔志剛協會秘書長崔志剛
協會秘書長崔志剛(筆名:崔陟)先生協會活動

1995年10月1日成立
2004年4月第三屆代表大會召開。
2006年10月,與台灣會館等單位一起在人民大會堂主辦了《江山一統》繪畫長卷的新聞發布會。
2007年6月,與甘肅省酒泉市共同舉辦了"播撒綠色、共創和諧"當代書畫藝術名家愛心捐助活動大型筆會。先後組織了為中華慈善總會兒童基金會和老年工作委員會捐贈字畫和拍賣活動,支援西部建設。
11月,協會作為支持單位參加了湖南省醴陵市在中國美術館舉辦的當代瓷器展。和中國收藏家協會共同主辦了在浙江紹興"全國各省市級收藏組織負責人聯誼會,暨永通書畫院揭牌儀式。"
2008年4月,與福建省海峽文化研究院等單位合辦"海峽兩岸壽山石交流展"和"壽山石高端研討會",中央電視台對此進行了多次報導。
2009年1月,在北京古玩城與山東省濟寧市文物局共同舉辦了《濟寧漢碑漢畫像石拓片展》。10月,參加了"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60周年長城文化萬里行"、"中國當代名家作品邀請巡迴展"的開幕式和相關工作。
2010年3月,與北京新文化運動紀念館共同舉辦了協會顧問、著名畫家戴澤先生的畫展。

協會展覽

2007年4月,應北京新文化運動紀念館的邀請,主辦了"紀念革命先驅李大釗就義80周年書畫展"。 7月底,和文化部歸國華僑聯合會、統戰部台灣會館等一起,成功地在香港和深圳舉辦了"慶香港回歸十周年,兩岸三地百名書畫家藝術展"。年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廳、區博物館和區收藏家協會主辦的《中國——東協收藏文化藝術節首屆名家書畫展»,在南寧隆重開幕。
2008年7月,為促進海峽兩岸文化交流,紀念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成立20周年,與和統會、台灣會館一道舉辦了"海峽兩岸百名書畫家藝術展"。
2009年4月,與北京新文化運動紀念館共同舉辦了"紀念五四運動90周年書畫展",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為主題創作的作品,宣傳和弘揚了五四精神。
2009年6月,"歌頌祖國 弘揚文化"一一蘇士澍金石書法匯報展在中國美術館舉行,中央多位領導參觀了展覽。
2010年6月,與浙江人民書店共同主辦了"丹青翰墨書畫收藏"一一中國書畫收藏家協會首屆書畫作品展。9月,在北京書畫古玩城舉辦了《蘇士澍金石題跋展»,全國政協副主席李金華出席了開幕式。

協會出版

2005年組織出版了《華夏文博覽勝》書畫卷和收藏卷。
2006年,協會主辦了三期《鑑藏》叢書。反映2006--2007年中圖書畫行情的《金榜題名》一書經過努力己出版。慶香港回歸十周年《百名書畫家作品集》、《海峽兩岸百名書畫家作品集》、《中國一一東協收藏文化藝術節名家書畫作品集》也及時發出。和文物出版社共同出版《書畫作品收藏指南》、《中國藝術名家》相繼問世。
協會主辦的《書畫印石》報,經北京市出版局批准內部發行3期。《紀念五四運動90周年書畫作品集》、《丹青翰墨書畫收藏作品集》如期面市。出版《盛世中國》畫冊。

協會顧問名單

中國書畫收藏家協會顧 問名單 (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明明(全國政協常委、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長兼北京畫院院長、中國美協副主席)
王宏鈞(原中國歷史博物館黨委書記、副館長、研究員)
王鐵成(中國兒童藝術劇院一級演員)
史樹青(國家鑑定委員會副主任、國家博物館研究員)
龍 瑞(中國藝術研究院美術研究所所長、中國畫研究院院長)
馮其庸(中國藝術研究院副院長、人民大學國學院院長)
孫軼青(原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局長)
孫 毅(北京魯迅博物館館長)
呂章申(中國國家博物館館長)
劉勃舒(中國畫研究院院長)
李 鐸(九屆政協委員、軍事博物館研究館員)
李 燕(清華大學美術學院繪畫系副教授)
楊立舟(中國美術館館長、黨委書記、中國美協副主席)
楊書兵(國務院研究室司長)
歐陽中石(中央文史館館員、首都師範大學中文系教授)
趙立凡(原中央電視台副總編)
施大畏(上海執行畫院院長)
段成桂(民進中央常委、吉林省政協副主席、吉林省博物館館長)
楊仁凱(遼寧省博物館名譽館長、著名書畫鑑定家)
楊 新(原故宮博物院副院長、研究員)
楊 辛(北京大學美學教授)
沈 鵬(中國文聯原副主席、中國書法家協會主席)
杜滋齡(天津美協副主席、南開大學東方藝術系原主任)
吳 歡(香港《鏡報》專欄作家、書畫家)
陳洪武(中國書法家協會分黨組副書記、副秘書長)
陳 醉(著名畫家、中國藝術研究院博士生導師)
邵華澤(全國政協常委、人民日報原社長、中畫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主席)
張全國(文物出版社黨委書記、常務副社長)
高占祥(原文化部副部長)
耿寶昌(國家鑑定委員會委員、故宮博物院研究員)
徐慶平(中國人民大學徐悲鴻藝術學院院長)
徐邦達(故宮博物院研究員)
黃高謙(原中國革命博物館代館長)
黃苗子(第七屆全國政協委員,著名漫畫家、書法家、美術史家、美術評論家)
游慶橋(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主任)
韓美林(中國美協理事、專業美術家)
雷正民(原中國美術家協會黨組書記)
靳尚宜(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文聯副主席、中國美協主席、中央美院教授)
潘公凱(中央美術學院院長)
戴 澤(中央美術學院教授、著名油畫家、美術教育家)

第四屆代表大會

中國書畫收藏家協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於2011年6月25日上
午9時在北京召開。來自全國各地的60餘名代表出席了會議。
經投票選舉:
蘇士澍當選為中國書畫收藏家協會會長;
王永茂當選為常務副會長;
張全國、趙國斌、高虹、李剛當選為副會長;
崔志剛當選為秘書長。
經秘書長崔志剛提名,理事會批准,喬仁和、劉殿林李鍵肖萬里、張振國、張靜之、戚學慧、宋國柱、林偉、趙春宏擔任副秘書長。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書畫收藏家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ollector of 
penmanship&Painting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CPP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中國書畫收藏家、鑑賞家、書畫理論家、著名書畫家、篆刻家等自願結合的專業性,非
營利性的全國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團結書畫收藏界各方面的專家學者,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
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雙百”方針,加強對優秀書畫藝術的收藏、弘揚、研究與交流工作,繁榮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為祖國的兩個文明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文物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團結國內外書畫收藏家、書畫藝術家、專家、學者、書畫收藏愛好者;
(二) 幫助會員在國內外辦書畫展,開展國內外書畫收藏交流活動;
(三) 幫助書畫收藏者對藏品進行鑑定,並出具鑑定證明;
(四) 幫助會員出版書畫著作;
(五) 定期舉辦學術交流、講學、筆會與聯誼活動;
(六) 為把藏品走向市場服務。
通過以上工作,使中國書畫藝術成為聯繫和促進國內外人民友誼的紐帶,促進中國書畫收藏和流通健康發展,成為提高人民文化素質、藝術修養的陣地。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只吸收個人會員,每個會員都應具備收藏家的條件。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承擔本團體的義務,維護本團體的信譽,愛國守法;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收藏已故和現代著名書畫家作品十幅以上;
(四) 在書畫藝術界,書畫收藏界,有一定的權威和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藏品照片(註明年代作者);
(二) 填寫本團體“入會登記表”;
(三)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吸收、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地點在北京。
第二十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根據需要均可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副會長協助會長作好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配備有專業業務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
計。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一九九九年六月五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2004年2月17日,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
決通過,對第二十七條作了修改。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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