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批准公約

中國批准公約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2008年06月26日批准了《殘疾人權利公約》。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於2007年3月30日代表我國政府簽署了《公約》。

中國批准《殘疾人權利公約》

簡介

中國簽署《殘疾人權利公約》中國簽署《殘疾人權利公約》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2008年06月26 日批准了《殘疾人權利公約》。 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於2007年3月30日代表我國政府簽署了《公約》。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所有殘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2001年11月第56屆聯合國大會決定成立特設委員會,研究制定《公約》。特設委員會先後召開了8次會議,最終就《公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2006年12月13日,第61屆聯合國大會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通過了《公約》,並於2007年3月30日起開放供各國簽署。經國務院批准,我國常駐聯合國代表於2007年3月30日代表我國政府簽署了《公約》。截至2008年5月30日,已經有129個國家和歐盟(作為區域一體化組織)簽署了《公約》,其中27個國家已經批准了《公約》。這是聯合國歷史上第一部全面保護殘疾人權利的國際法律檔案

意義

中國批准《殘疾人權利公約》中國批准《殘疾人權利公約》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認為,批准該公約,有利於在全社會進一步樹立尊重殘疾人權利和尊嚴的良好風氣,有利於保護社會困難群體、促進社會公平和維護殘疾人權益,有利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的發展,符合中國利益和實際需要。

主要內容

《公約》由序言和50條正文組成,主要內容是:
(一)規定了《公約》的宗旨是促進、保護和確保所有殘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並促進對殘疾人固有尊嚴的尊重;
(二)規定了各締約國應當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保障殘疾人人權和基本自由,保障其經濟、社會和文化等方面的權利;
(三)規定了各締約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通信技術和系統,以及其他設施和服務;
(四)規定了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保障殘疾人享有生命權、獲得司法保護、免受酷刑和虐待、遷徙自由和享有國籍、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等權利;(五)規定了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保障和促進殘疾人獲得教育、健康、康復、就業、社會保障、參與文化體育生活等權利;
(六)規定了在《公約》生效時應當成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並對其組成方式和議事規則做了規定;
(七)規定了各締約國應當承擔的履約義務;
(八)規定了《公約》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式。

中國批准聯合國反腐公約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並批准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同時聲明:中國不受《公約》第66條第2款的約束。自此,中國已經正式成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締約國

背景

面對日益嚴重的腐敗問題,2000年12月4日,第55屆聯合國大會55/61號決議提出,設立特設委員會,起草一份預防和打擊腐敗的綜合性國際法律檔案。在完成一系列的準備工作後,從2002年2月開始至2003年10月,包括中國在內的107個國家及28個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代表在維也納,就《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前後進行了7輪談判,終於完成了公約的起草工作。中國政府積極支持公約的擬訂工作。參與談判的中國代表團在全面衡量公約對中國利益影響的基礎上,制定詳細的談判方案,發揮了建設性作用。公約於2003年10月31日經第58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梅里達召開高級別政治簽署會議後,供各國開放簽署。2003年12月10日,外交部副部長張業遂代表我國政府簽署了公約。截至2005年9月,已有33個國家批准了公約。公約將於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

主要特點

第一,是目前國際上雙邊、多邊反腐敗條約中內容最全面的公約。該公約是在對國際組織和地區組織各種反腐敗公約、決議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全面評估的基礎上擬訂的,內容廣泛。

第二,是一部體現整體和平衡思想的公約。所謂整體,是指公約將反腐敗作為一個系統工程來對待。認為,腐敗不僅表現在公職人員身上,也表現在向公職人員行賄的普通公民身上;不僅在國家機關和公共領域,私營機構也存在腐敗問題;不僅表現在國內交往中,也表現在國際交往中,包括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的腐敗。這些不同表現形式的腐敗現象往往相互聯繫、相互依存,因此,需要有一套全面、協調的反腐敗措施,開展全面的反腐敗工作。所謂平衡,是指對任何一種腐敗行為的懲治要體現公平、正義。如在懲治受賄人的同時,也要打擊行賄人;對以貪利為目的的腐敗行為,給予刑事制裁的同時要徹底剝奪其非法獲得的所有財產;在加強對公職人員腐敗行為懲處的同時,要充分關注公職人員的報酬和必要的培訓等。

第三,該公約考慮了不同國家的國情,體現了協商精神。由於該公約談判的原則是協商一致,對於不能協商一致的條款,在談判過程中大多被刪除,存有分歧的條款相互也作了讓步。

意義

中國開展反腐敗工作是由中國共產黨和其政府的性質、宗旨所決定的,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依靠民眾支持而積極、主動開展的事業。改革開放以來,在中國共產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反腐敗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已探索出一條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有效開展反腐敗的路子。但是,其中的具體措施仍然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也需要借鑑國外好的做法和成功經驗。公約所確立的防治腐敗機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國反腐敗經驗的總結。加入公約,對中國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有重要促進作用。加入公約也將為逐步解決中國查辦涉外案件中的“調查取證難、人員引渡難、資金返還難”提供國際合作依據。腐敗分子攜巨款逃亡國(境)外後,由於各種原因,追逃工作非常艱難,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公約關於司法協助、引渡、資產追回等國際合作措施,為努力解決該問題提供了國際法基礎。另外,公約還將為中國促進經濟健康發展,降低金融風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起積極作用。如公約提出了打擊私營機構腐敗現象和國際商務中的賄賂行為,建立良好的商業慣例,允許將腐敗視為撤銷或廢止契約、行政許可的依據,強化反洗錢和資金監控措施,承認腐敗有受害人並允許其獲得賠償等。因此,公約不僅對中國的反腐敗工作將是一個促進,對相關部門的業務工作和財稅體制、金融體制、司法體制改革也將產生推動作用。
批准該公約也可以使中國的對外工作更加積極、主動。公約是當前國際社會比較關注的熱點之一。2004年在北京召開的第十七屆國際刑法學大會,2005年在泰國曼谷召開的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會,在巴西召開的第四屆全球反腐敗論壇,以及在中國召開的世界法律大會、亞太地區反腐敗會議等,都將公約和反腐敗國際合作列為重要的議題。這次中國在世界大國中較早批准該公約,在國際上引起積極、良好的反映。體現了中國黨和政府堅定反腐敗的鮮明立場和中國對國際反腐敗事業的有力支持。

中國批准《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

簡介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2008年10月28日經表決,批准了《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和《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於航空器設備特定問題的議定書》。

2001年10月29日至11月16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聯合在南非開普敦召開外交會議,審議並通過了《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和《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於航空器設備特定問題的議定書》。《公約》和《議定書》是關於民用航空器國際融資租賃的國際法律檔案,旨在規範民用航空器設備的融資租賃交易。中國政府代表團出席會議並簽署了《公約》和《議定書》。《公約》和《議定書》已於2006年3月1日生效。截至2008年8月31日,共有25個國家批准了《公約》,23個國家批准了《議定書》。

主要內容

《公約》共62條,《議定書》共37條,主要內容是:在航空器設備上享有特定經濟利益的權利人,可將其在航空器上的利益在《公約》和《議定書》規定的國際登記處登記。根據《公約》和《議定書》的規定,該登記利益可以獲得國際承認,在債務人的債務中具有優先權。一旦債務人違約,權利人可以採取《公約》和《議定書》規定的占有或處置航空器等救濟方式使其利益得到迅速、及時的救濟。

意義

批准《公約》和《議定書》有利於降低中國航空公司航空器設備融資租賃成本,促進融資渠道多樣化,有利於推動中國民航業的發展,增強中國民航業的國際競爭力,符合中國的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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