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天文學會

中國天文學會

中國天文學會是中國天文學者從事組織學術活動、編輯天文學書刊、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普及天文科學知識等工作的民眾性學術團體。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中國天文學會第一屆年會合影中國天文學會第一屆年會合影
中國天文學會於1915年開始籌建,1922年在北京正式成立,選出第一任會長高魯、副會長秦汾。學會編譯天文圖書,修訂天文學辭彙,獎勵天文學著述,以及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發起成立中國日食觀測委員會,組織1936年和1941年兩次日食觀測隊,並且參加國際天文學聯合會等活動。
七十多年前,在“五·四”運動推動下,中國現代天文學的先驅者們倡議成立中國天文學會,“以求天文學進步及普及天文學為宗旨”,“深知今茲時代,非科學競爭,不足以圖存;非合群探討,無以致學術之進步”。1922年10月30日,中國天文學會在北京成立,並設會所於北京古觀象台。1932年會所遷至南京,掛靠在中央研究院天文研究所(紫金山天文台的前身)。
1935年中國天文學會加入國際天文學聯合會(簡稱IAU),成為其團體會員單位,並擁有296名國際天文學聯合會會員。
1949年後,中國天文學會先後由中國科聯和中國科協領導,並一直掛靠在中國科學院紫金山天文台。

建設宗旨

發展和繁榮我國的天文事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貫徹民主辦會精神,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天文工作者和有關的科學技術工作者,促進天文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組織機構

中國天文學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現任第十屆理事會由50人理事組成。中國天文學會理事會每期任期4年。中國天文學會現有團體會員單位23個,會員2000餘人,他們主要是科研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教師。中國天文學會下設6個工作委員會、1個工作組(基金)和11個專業委員會。與11個省市天文學會和2個天文小組建立業務指導關係。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天文學會,英文譯名:ChineseAstronomicalSociety.英文縮寫:CAS.
第二條本會是中國天文學科技工作者及相關單位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全國性、學術性、公益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我國發展天文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略。
本學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中科院紫金山天文台。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天文學科的學術研討和交流活動,促進國際民間科技合作和交流;
(二)普及天文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開展多種形式的天文科普活動;
(三)編輯出版天文書刊;
(四)對中國天文學科進行發展戰略研討和決策諮詢,接受委託承擔有關科技項目的論證和評估以及天文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
(五)舉薦人才,經政府部門批准,表彰和獎勵在各項業務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天文工作者;
(六)推動天文教育,開展對會員和天文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七)反映會員和天文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天文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八)組織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對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國家事務,提出科技建議,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九)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名譽會員和外籍會員。個人會員是本會組織的主體。
第八條凡擁護本會章程,能參加本會活動,在本會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學術水平和專長,並有意願加入本會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各類會員的具體條件:
(一)普通會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以上技術職務(職稱)或相當資格的天文科技人員;
2.取得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並在天文學術領域作出一定成績的科技人員;
3.取得天文及相關學科碩士學位者或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
4.熱心天文事業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5.熱心天文事業並為天文工作作出突出成績的人員。
(二)單位會員
與天文學科有關的、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並能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和學術團體。
(三)名譽會員
對天文學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成就,且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與本會有關的科技交流活動的國內外科學家。
(四)外籍會員
支持本會活動,符合普通會員條件的外籍天文工作者。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外籍會員和單位會員: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兩名以上會員介紹;
3.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二)名譽會員:
1.兩名以上理事聯名提交推薦書;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報中國科協審查批准;
4.由理事長或秘書長授予名譽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的權利義務:
(一)普通會員
權利: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本會的活動;取得本會服務、有關學術資料及活動信息的優先權;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做好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單位會員
權利: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及活動信息;可請求本會協辦培訓班、講習班、研討班等;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有關諮詢、服務;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外籍會員
權利:優惠獲得我會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可申請參加我會主辦的學術會議;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義務:支持並協助本會的有關國際交流活動;按期繳納會費。
(四)名譽會員
權利:優惠或免費得到本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義務:支持本會工作,寄贈學術資料,溝通信息,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協助開展國內外學術活動,推薦專家來華講學等。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本會發給書面通知後,仍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則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自動退會或除名者的會員證隨即註銷。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或協商產生。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並完成理事會換屆。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為加強領導應成立臨時黨組織。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經理事會作出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提前或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本會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上採納差額、無記名投票方式,按規定的數額(約會員數的1/30—1/50)選舉產生,當選理事任期四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每屆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理事。理事會組成原則為:
(1)理事在本專業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以利於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2)專家、學者、在一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與管理人員比例適當;
(3)能夠較好地體現新老交替與合作的原則。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開展學會工作)、專業委員會(負責開展專業學術活動)等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名譽職務、顧問的人選及設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採取差額、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其中理事長、秘書長、司庫各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若干人。常務理事會的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學會的日常工作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以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學術上有成就、作風正派、影響較大;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不得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熱心並能堅持本會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不得連任,副理事長、秘書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等下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天文事業的發展。其經費來源:
(一)中國科協的撥款和政府資助;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會費;
(五)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本會建立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體制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並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審計結果。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每年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或根據中國科協的建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本會修改章程後,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會章程(修訂)經2010年第十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2]
組織刊物編輯
學會先後出版的期刊有:《觀象叢報》、《觀象彙刊》、《中國天文學會會報》、《宇宙》、《大眾天文》和《會員通訊》等。
中國天文學會主辦期刊有:《天文學報》、《ResearchinAstronomyandAstrophysics》、《天文愛好者》、《天文學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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