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黨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提名民意調查作業要點

修改歷史

2000年9月6日,第15屆中央委員會第147次常務委員會議通過
2001年2月7日,第15屆中央委員會第168次常務委員會議修正

要點內容

第一條 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系依據「中國國民黨黨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民意調查之執行應本客觀、公正、中立的原則。
第三條 中央黨部應成立民意調查規劃小組,就執行民意調查之機構、方式、程式、爭議之解決等,訂定作業規範。
各辦理民意調查黨部應成立民意調查協調小組,由參加提名登記同志本人或其代表,暨相關學者專家及辦理民意調查之黨部代表共同組成之,並由前述黨部主委召集,依據中央所訂頒之民調作業規範,於民意調查辦理前就民意調查有關事項進行協商,並應將協商結果報請上一級黨部核備。
第四條 每一選舉區之民意調查,應自中央黨部選定具有經驗與設備之民調機構中,指定兩家民意調查機構執行,使用相同問卷題目,各執行調查乙次。
第五條 民意調查應於黨員投票日前三個星期內開始進行,並於黨員投票日前完成。
民意調查執行機構,應向辦理民意調查黨部提交磁碟及完整書面報告(含問卷、次數分配表、交叉分析表、程式分析檔、原始資料檔、加權前後樣本結構表、成功及失敗樣本)。
第六條 民意調查樣本以中華電信公司出版之最新區域住宅電話號碼為抽樣清冊,事先計算選舉區所含行政區內公民數比例,使用等距抽樣技術,抽取電話號碼樣本進行訪問。
電話號碼樣本數應為有效樣本數之五倍。
民意調查采戶中(內)抽樣,受訪者年齡必須滿二十歲,戶籍設在該選舉區內。
每次民調之有效樣本數不得少於1068個,但可視選舉區選民數及提名登記同志多寡酌予增加。
本條各項計算,均應按內政部最新人口統計資料之性別、年齡與地區分布作加權處理。
第七條 提名登記同志民意調查支持率之計算規定如下:
一、分別以各登記同志該次民調的支持樣本數(A、B、C...)作分子。
二、以該次民調全部登記同志支持樣本數的總和(S)作分母。
三、分別以第一款的分子(A、B、C...)除以第二款的分母(S),即為各登記同志於該次民調之支持率。
四、未表態者不予計算。
五、各登記同志之民意支持率取兩家執行機構所得民意支持率之平均值。
第八條 中央及各辦理民意調查黨部應分別設定選監小組,遴選公正人士擔任,監督民意調查之執行。
第九條 登記同志或其指派之觀察員一人,得至執行民調現場觀察。
第十條 本作業要點經報請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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