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中山獎學金考選優秀青年同志出國深造辦法

修改歷史

1959年12月2日,第八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第一七五次會議通過
1961年4月3日,第八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第二二八次會議修正
1962年4月28日,第八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第三七0次會議修正
1963年6月15日,第八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第四五二次會議修正
1967年9月25日,第九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第三二七次會議修正
1968年9月9日,第九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第四0七次會議修正
1970年9月21日,第十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第一二九次會議修正
1973年3月7日,第十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第三一七次會議修正
1997年1月15日,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第一六三次會議修正
2001年5月30日,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第一八三次會議修正
2010年5月12日,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正

辦法內容

第一條為配合黨的發展需求,培育社會科學高級人才,特舉辦中山獎學金留學考試,資送優秀年輕同志出國深造。
第二條本獎學金每兩年舉辦一次,其錄取名額、選派留學學門科系及留學國別與名額分配等政策性事項,由中央成立指導小組,視黨的需要決定。有關考選實務,另由中央成立考試委員會辦理,委員人選由中央聘定,並就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指導小組暨考試委員會秘書業務,由組織發展委員會承辦。
第三條本獎學金留學同志之考選:
(一)本黨青年同志具有下列條件者,均得報名參加本獎學金之考試:
1、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已獲得學士(含)以上學位。
2、黨齡滿二年,黨籍完備,且未受黨紀處分。
3、積極參與社團活動卓有績效。
4、男性同志已完成或可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兵役義務;志願役軍人須先經國防部核准。
5、年齡在四十歲以下。
6、未領取國家公費留學獎學金。
(二)本獎學金之考試採下列四項依序辦理:
1、筆試:考憲法與立國精神暨專門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2、口試:含外語能力、申請學校及研究計畫評鑑、個人理想及抱負,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五。
3、審查應考同志黨內資歷、工作經歷及社團活動能力,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4、考試報名簡則另訂之。
(三)本獎學金錄取同志名單由指導小組核定。
第四條經本獎學金考試錄取之同志,如一年內仍未出國,其錄取資格自動喪失。
第五條本獎學金資送出國留學期限為兩年,逾期不再補助。必要時,得視學業成績與實際需要,申請自費延長留學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以不超過五年為原則。
第六條留學期滿與返國服務後,應支持黨的政策與理念,並積極參與各項活動。
第七條經本獎學金考試錄取同志,於出國前應接受中央安排參加必要之講習,未參加者視同放棄錄取。
第八條錄取同志在出國留學期間,應經常與本黨主辦單位保持聯繫。
第九條本獎學金采定額給付制,其金額由指導小組訂定,逐期發給。錄取同志獎學金申請與核發要點另訂之。
第十條本獎學金有關考選辦法、章則等檔案,應循組織體系逐級通知,並對外公告,以廣徵同志報考。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中央常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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