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議事規則

二、研辦中央常務委員會議交議事項。 四、審議中央委員會重要規章、工作計畫及工作檢討改進事項。 條本會議開會時由行政管理委員會紀錄,經秘書長核閱後,於下次會議時宣讀之。

修改歷史

1952年10月30日,第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52年11月6日,第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
1957年4月8日,第十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正
1965年1月23日,第九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0三次會議修正
1976年12月22日,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
1995年1月24日,簽奉秘書長核定
2001年9月3日,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五次會議修正
2003年6月16日,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五十八次會議修正
2004年5月17日,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六十七次會議修正

規則內容

第 一 條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之議事,除黨章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 二 條
為達決策執行功能,本會議區分為三個不同成員之會議:
一、主管會報│(原則上每月第二、四周的星期一下午召開):
由秘書長主持,出席人員為秘書長、政策會執行長、副秘書長、本會各單位主管; 列席人員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執行長、主席及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就常會中主席裁示及重要決議事項,即行研擬黨內相關後續之決策作法。
二、工作會議│(每月第一、三周星期一下午舉行):
由秘書長主持,出席人員為秘書長、政策會執行長、副秘書長、本會各單位主管、政策會副執行長, 列席人員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執行長、台北、高雄二直轄市黨部主委、黃復興黨部書記長、 立法院黨團書記長、主席及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文傳會指定人員一名, 就中央黨務工作推動之執行面進行檢討研議。如有需提報中常會之議案,在工作會議停開期間, 可由主管會報通過或簽奉秘書長核定後先行辦理,嗣後再提工作會議完成相關程式。
三、擴大黨務業務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
由秘書長主持,出席者同主管會報,列席人員除主管會報列席者外,另增組織發展委員會專職副主委、各相關部主任、 台北、高雄二直轄市黨部主委、黃復興黨部書記長、各縣市黨部主委。旨在加強中央與地方溝通, 傳達中央各項重要政策外,亦藉以反映地方基層黨務及民情。 原由組發會召開之擴大縣市主委會報即併入本會議,不另舉行。
出席同志應親自參加會議,不克出席時應派人代理;列席同志不克列席時應先請假。
第 三 條
本會議議程由行政管理委員會編訂。各單位之提案或報告案,均應簽奉秘書長核閱後, 於開會三日前並同原簽複印件送交行政管理委員會彙編呈核。
第 四 條
本會議之任務:
一、研辦主席提示事項。
二、研辦中央常務委員會議交議事項。
三、研討黨務重要工作及本黨決策之擬議事項。
四、審議中央委員會重要規章、工作計畫及工作檢討改進事項。
五、審議中央委員會預算、決算及追加案。
六、一般黨紀案件之審議。
七、研討各單位提報有關重要業務問題及協調配合事項。
第 五 條
本會議決定(議)事項,除須報請中央常務委員會議核議者外,余經決定(議)後, 即由各主管單位執行之;並將執行情形送考核風紀股長會匯整,於下次會議提報。
第 六 條
本會議開會時由行政管理委員會紀錄,經秘書長核閱後,於下次會議時宣讀之。
第 七 條
本會議之議程、決議、紀錄及各出列席同志之重要發言,除會議決定由文化傳播委員會統一安排對外發布, 或指定業務相關主管同志對外說明外,與會同志對於本會議內容,對外一律嚴守秘密,不得擅自透露。
第 八 條
本規則經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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