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章程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董事會。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監事會。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經理負責處理公司一切日常事務;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國務院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營企業 , 是經營保險業務的專業公司。
第二條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總公司於北京。根據業務需要,可在國內外各地設立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第三條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及所屬分、支公司經營的業務範圍是:
⒈ 承保各種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以及農業保險等業務;
⒉ 各種再保險業務;
⒊ 代理外國保險公司辦理對損失的鑑定和理賠等業務以及處理有關事宜;
⒋ 購置、租賃、交換與本公司業務有關的動產、不動產;
⒌ 受國家委託和經國家批准的其他業務;
⒍ 辦理上述業務而進行的有關事宜。
第二章 資 本
第四條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資本金為人民幣五億元。
第三章 組 織
第五條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十七至二十三名董事組成,董事由國家主管部門指定。
董事會推選七至九名董事為常務董事,並在常務董事中提名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至二人,報請國務院任命。
第六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⒈ 根據國家政策、方針,審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
⒉ 決定分、支公司及附設機構的設定、變更或裁撤;
⒊ 審定預算、決算和公司每年盈餘分配方案及董事會認為重要的事項;
⒋ 聽取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第七條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七至九名監事組成,監事由國家主管部門指定。
監事會推選常務監事三人,並在常務監事中提名首席監事一人,報請國務院任命。
第八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⒈ 審查年度預算、決算;
⒉ 檢查一切帳目;
⒊ 調查重大案件。
第九條 董事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會議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並為臨時主席。
監事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首席監事召集並任會議主席。
董事會與監事會可召開聯席會議,由董事長任會議主席。
第十條 董事會議閉會期間,由董事長或副董事長或者由其委託的常務董事處理董事會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理經理若干人,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命。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經理負責處理公司一切日常事務;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第四章 財 務 審 理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營業年度。年終編制資產負債表、營業報告、損益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方案,由總經理提交監事會審核後並報經董事會審定後,報請國家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除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令規定辦理外,由董事會修改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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