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縣審計局
——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國家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
主要職責
根據《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審計機關的基本職責是: 1、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國家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 ——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 ——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 ——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2、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各級審計機關每年受本級政府的委託,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4、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5、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