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饒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二00四年十月成立。市政府授權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人民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主要監管範圍是;市屬企業(含地方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市屬經營性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

機構簡介

上饒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二00四年十月成立。市政府授權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人民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主要監管範圍是;市屬企業(含地方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市屬經營性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

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代表市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管,負責監繳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代表市政府向部分所監管企業湃出監事;負責監督、指導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履行市委規定的企業黨的建設方面的職責。
(五)通過統計、稽等方式對所出資國人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六)根據市政府授權對地方金融企業和經營性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資本)及其收益監督管理。依法對市、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管,對市、縣(市、區)的產權轉讓和產權交易實行監管。
(七)決定國有獨資企業(公司)重大事項決策權。參與國有股份企業(公司)重大事項決策權。
(八)起草企業(含地方金融企業)和經營性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有關制度。
(九)對市屬於國有(控股)企業和經營性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及國有資源性資產進行監管;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登記、備案。
(十)負責全市股份有限公司籌建、設立及上市的審核推薦工作指導上市公司規範運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內設5個職能科(室)。
(一)黨政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公文處理、檔案、議案提案辦理、會議、培訓、接待、安全、機要保密、信息、電子網路、信訪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政策法規的收集、查閱、宣傳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監管企業的法務工作;受理監管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工作;負責黨委會和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
(二)評價考核分配科
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工作,建立國有資產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擬訂國有(控股)企業清產核資的方案並組織實施,按有關規定負責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制定和考核監管企業年度經營目標;研究分析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的運行狀況,提出評價意見;研究並提出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擬定國有(控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激勵方式和規範職務消費制度並組織實施;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指導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工作;負責組織有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產權管理科
研究、提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擬定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所監管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對國有資源性資產進行監管;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產權轉讓、股權轉讓、資產抵押擔保及發債方案;負責監督、規範全市國有(集體)產權交易;開展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提出依法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的意見;負責組織有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黨群人事科
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出資企業董事、監事、財務總監、法務總監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發展、教育、管理工作。根據有關規定,聯繫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人才工作、統戰工作。調查研究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和重大問題;調查研究所監管企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大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宣傳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委機關組織、宣傳和民眾團體工作、老幹部工作;負責委機關人事、編制、工資工作。
(五)企業改革發展科
指導國有(控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指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指導和推進全市國有(控股)企業改制,審核市本級國有(控股)企業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等方案,審核和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併、分立、合資、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企業重組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制中的重大問題,協調解決企業改制後有關後續遺留問題,負責維護改制企業職工合法權利,負責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方面的工作。負責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調整的政策建議,負責提出市政府確定公布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名單,負責國有經濟改革發展重大課題調研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並提出企業組建集團的意見,審核監管企業重大投資、重要子公司的設立和對外合作項目;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研究、起草企業(含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股權)和經營性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實施意見;負責組織有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紀委(監察室)。監察室為市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9名(含紀檢監察編制2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
領導職數:黨委書記1名、主任1名、副主任3名、紀委書記1名;科級職數7名。

其他事項

按照政企分開及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市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市國資委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市國資委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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