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經2013年10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管理,非機動車登記管理,非機動車通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43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發布的《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信息

檔案發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號

《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楊雄

2013年10月20日

檔案全文

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2013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非機動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機動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非機動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生產質量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銷售的監督管理。
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管理相關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非機動車道路停放管理工作。
第四條(調控措施)
本市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發展需求和環境保護實際情況,對特定種類的非機動車實行總量調控或者採取淘汰措施。

第二章 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管理

第五條(安全技術要求)
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非機動車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中的電動機功率、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國家標準中的汽油機排量等推薦性項目,在本市強制執行。
第六條(產品目錄)
本市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要求的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要求而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
電動腳踏車產品目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質量技監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環保局等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編制。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產品目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市質量技監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環保局等部門編制。
電動腳踏車產品目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產品目錄應當載明生產企業、品牌、型號、定型技術參數等項目,向社會公示安全性能良好的產品,並適時更新。
第七條(變更技術參數)
已經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技術參數發生變更的,負責目錄編制的部門應當重新進行核定。
生產者擅自更改定型技術參數的,其相應產品從產品目錄中刪除。
第八條(銷售承諾)
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現行有效的產品目錄,並通過店堂告示、銷售憑證中載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車輛已納入產品目錄,符合本市登記上牌條件。
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因未納入產品目錄無法在本市登記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貨。
第九條(禁止拼裝、加裝、改裝)
禁止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拼裝非機動車;
(二)在非機動車上加裝動力裝置、座位、高分貝音響或者擅自加裝車篷;
(三)改變非機動車排氣裝置的尺寸或者擅自更換動力裝置;
(四)拆除或者改動非機動車的消音、限速、尾氣處理裝置;
(五)其他更改非機動車定型技術參數、影響非機動車通行安全的拼裝、加裝、改裝行為。
禁止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
第十條(舉報投訴)
對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的行為,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對調查屬實的違法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查處情況通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十一條(協調配合機制)
公安機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協調配合的執法機制。
公安機關發現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的,應當及時通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對阻礙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和處理。
第十二條(環保要求)
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應當將電動腳踏車的廢舊電池送交電動腳踏車生產者、銷售者處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電動腳踏車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採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電動腳踏車的廢舊電池,建立回收台賬,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鼓勵電動腳踏車生產者、銷售者採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腳踏車。
第十三條(殘疾人輪椅車的更新補貼)
本市對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更新補貼制度。已經登記上牌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送交指定單位回收的,由殘疾人聯合會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三章 非機動車登記管理

第十四條(登記車種)
下列非機動車,應當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車執照(以下稱非機動車牌證):
(一)電動腳踏車;
(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三)人力三輪車;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登記上牌的其他非機動車。
腳踏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實行自願登記,其所有人申請登記上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辦理。
第十五條(申請登記上牌)
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機動車,其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上牌,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單位營業執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購車憑證或者其他非機動車合法來歷證明;
(三)非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所有人申請登記上牌的,應當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市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登記上牌的特殊要求)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僅限於符合條件的下肢殘疾人員申請登記上牌,每人可以登記一輛。
人力三輪車僅限於市政、環衛等單位因作業需要申請登記上牌。
第十七條(登記上牌)
對申請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查驗。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應噹噹場登記並發放非機動車牌證;不予登記上牌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非機動車牌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製。
第十八條(變更登記)
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更換車身、車架的;
(二)因質量原因更換整車的;
(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更換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動力裝置的;
(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發生變動的。
第十九條(轉移登記)
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非機動車的受讓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人力三輪車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第二十條(註銷登記)
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被盜、遺失、滅失或者因質量原因退車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牌證換領、補領)
非機動車牌證損壞、滅失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申請換領或者補領非機動車牌證。
第二十二條(外省市非機動車登記)
外省市號牌非機動車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本市非機動車牌證。
第二十三條(信息公開和便民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非機動車登記的條件、程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示範文本等向社會公布,並採取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式等方式,為市民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非機動車登記管理,對非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增強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二十五條(登記辦法)
非機動車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非機動車通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通行車輛)
下列非機動車可以上道路行駛:
(一)已經登記上牌的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
(二)腳踏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機動車。
應當登記上牌的新購車輛,駕駛人可以持購車憑證在購車後15日內臨時通行。
禁止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七條(牌證使用)
駕駛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隨車攜帶行車執照,並按照規定安裝非機動車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牌證。禁止使用其他車輛的非機動車牌證。
第二十八條(基本安全要求)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保持制動器、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施性能狀況良好。
第二十九條(一般通行規定)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的規定和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腳踏車、電動腳踏車在車行道右側邊緣線向左1.5米的範圍內行駛,殘疾人手搖輪椅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在車行道右側邊緣線向左2.2米的範圍內行駛。
(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駛的情況外,不得駛入機動車道。
(三)不得駛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越江橋樑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
(四)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的,應當避讓。
(五)轉彎前減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轉向燈的開啟轉向燈;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六)不得實施其他影響安全行駛的行為。
禁止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條(特別通行規定)
駕駛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除遵守第二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年滿16周歲;
(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三)非下肢殘疾人員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三十一條(載人規定)
腳踏車、電動腳踏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限載1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搭載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
(三)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腳踏車不得載人。
第三十二條(載物規定)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腳踏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人力三輪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三)非機動車載物應當採取加固措施,防止發生貨物散落、飄灑等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道路停放)
在道路上停放非機動車,應當使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設定規範,編制本區、縣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設定規劃,指定專門管理部門落實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設定工作,並組建專門管理隊伍,加強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條(專用停車場地)
車站、碼頭、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集散地以及醫院、學校、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其管理者應當設定非機動車專用停車場地,並落實專人管理或者委託專業服務機構管理。
第三十五條(非機動車保險)
本市鼓勵非機動車駕駛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對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銷售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拒不退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對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及其銷售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對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駕駛無牌無證的非機動車或者禁止通行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牌證的,以及使用其他車輛的非機動車牌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駕駛加裝動力裝置的腳踏車、人力三輪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駕駛其他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非機動車未停放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且行為人不在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現場予以清理。
第四十條(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行政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監督管理職責,不依法查處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行為的;
(二)不依法履行非機動車登記、通行管理職責,不依法查處非機動車違法通行行為的;
(三)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執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過渡期管理措施)
對本辦法公布前已經購買但因未納入產品目錄不能登記上牌的電動腳踏車,其所有人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通行憑證的,可以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年內上道路行駛,並遵守有關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規定;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前款管理措施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發布的《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新聞發布會

市政府法制辦高級法律專務江子浩介紹了《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內容。《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經2013年10月14日第2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10月20日市政府令第9號公布,將於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情況

市政府於2001年制定的原《管理辦法》對加強本市非機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本市非機動車狀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其中電動腳踏車數量增長迅速,截至今年9月份,登記上牌的電動腳踏車已超過300萬輛,成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由於非機動車總量大、種類多、行駛速度差異大,而且部分非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薄弱,闖紅燈、逆向行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屢見不鮮,成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為此,有必要結合當前的實際情況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修訂,進一步規範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和通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6章43條,包括總則、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管理、登記管理、通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規範了以下六個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適用範圍和相關部門職責。原《管理辦法》主要規範非機動車的登記和通行,但隨著超標電動腳踏車問題的凸顯,需要從源頭上強化對生產、銷售環節的監管,減少超標車輛流入市場,《管理辦法》將適用範圍拓展到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與適用範圍的擴展相對應,非機動車的管理體制也從單一的公安交警路面執法,轉變為公安、工商、質監聯動執法,《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是將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國家標準中的部分推薦性項目上升為強制性標準,提高安全技術要求。為了從源頭上控制超速電動腳踏車上路行駛,在生產、銷售環節提高安全技術要求,《管理辦法》規定: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非機動車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中的電動機功率、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國家標準中的汽油機排量等推薦性項目,在本市強制執行。

三是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向社會公示安全性能良好的非機動車產品。鑒於本市在國家標準基礎上提高了技術要求,為了使廣大市民更清楚地了解哪些是符合標準,能夠在本市銷售、登記上牌和上道路行駛的車型,《管理辦法》規定:本市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要求的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要求而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

同時,《管理辦法》還要求銷售者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現行有效的產品目錄,並通過店堂告示、銷售憑證中載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車輛已納入產品目錄,符合本市登記上牌條件。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因未納入產品目錄無法在本市登記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貨。

四是規範非機動車登記管理,明確登記上牌的要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權性規定,《管理辦法》明確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以及市政府規定應當登記上牌的其他非機動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牌證;腳踏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實行自願登記。此外,《管理辦法》還要求外省市號牌非機動車應當取得本市非機動車牌證後,方可在本市通行。

五是規範非機動車通行管理,明確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和載人要求。《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規定了不同類型非機動車行駛車道的具體範圍、禁行區域、避讓行人等具體要求。針對電動腳踏車交通事故發生率較高的問題,《管理辦法》依據上位法規定,對駕駛電動腳踏車上路行駛的要求作了重申,即駕駛人必須年滿16周歲;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另外,關於非機動車載人問題,考慮到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尚在國小階段,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騎腳踏車上路,需要家長接送上下學,《管理辦法》規定: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限載1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固定座椅;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腳踏車不得載人。

六是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大懲處力度。為了加大對非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以及違反登記、通行規定行為的懲處力度,《管理辦法》在現有法律法規處罰規定的基礎上,對下列四項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一是銷售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行為;二是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行為;三是駕駛無牌無證、禁止通行或者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行為;四是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非機動車牌證以及使用其它車輛非機動車牌證的行為。對上述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監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處罰。

(二)

市公安局交警總隊副總隊長韋愷人介紹了貫徹落實《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的具體措施。

一、《管理辦法》修訂的背景

近年來,本市非機動車總量特別是電動腳踏車總量持續、快速增長,截至目前,經公安機關註冊登記的各類非機動車達1400多萬輛,其中電動腳踏車300多萬輛,此外還有大量無牌無證以及外省市號牌電動腳踏車在道路上行駛。

期間,全市公安機關始終把非機動車作為日常執法管理的重中之重,並持續開展了一系列針對非機動車的宣傳整治活動,但目前本市非機動車總體上仍然處於交通違法突出、交通事故頻發的狀態。據統計,2012年以來,全市共查獲非機動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91萬餘起,其中電動腳踏車違法53.8萬餘起,超過55%。同時,涉及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總體呈上升趨勢,以2011年、2012年為例,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起數同比分別上升了2.52%、10.70%,其中違反交通信號、逆向行駛、不按規定讓行等交通違法行為是非機動車肇事的主要誘因。

從總體上看,法律規定的總體威懾力不強、部分問題存在法律缺位等問題是目前影響本市非機動車通行秩序管理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為了進一步強化立法保障,由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公安、工商、質監、經濟信息化、殘聯等相關管理部門積極配合,共同推動和實現了此次《管理辦法》的修訂和出台。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和對執法管理工作的影響

《管理辦法》的修訂出台,進一步完善和強化了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各個環節的管理規定,為加強非機動車執法管理創造了有利條件:

一是非機動車源頭管理規定得以強化。《管理辦法》通過明確部門職責、提高技術要求、實行目錄管理、細化銷售者義務等規定,為工商、質監部門查處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行為,提供了更加明確和有力的依據,將非機動車管理節點前移至生產、銷售環節,這將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公安機關道路執法的壓力。

二是執法管理依據更加明確。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授權地方制定的規定,如非機動車登記種類、腳踏車載人規定等作了補充;對上位法中比較原則的部分規定也作了進一步細化,如非機動車通行規定等。此外,《管理辦法》還對一些新問題、新矛盾作了明確規定,如明確了新型車種的法律地位等。這些都有效彌補了法律缺位,為公安機關加強非機動車執法管理提供了更加全面、更加明確、更有針對性的法律依據。

三是處罰力度和執法威懾力得以提升。根據多年來社會經濟和居民收入的發展情況,《管理辦法》適當提高了對非機動車部分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如對無牌無證非機動車的處罰幅度由原來的警告或者5元以下罰款提高到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這將增強法律規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進一步提升公安機關執法的震懾力。

三、貫徹《管理辦法》的具體措施

一是進一步加強非機動車登記管理工作,研究推出操作性強、流程簡潔方便的措施。根據《管理辦法》要求,全市公安交警部門將對辦理非機動車登記的各項具體規定進行梳理和完善,進一步明確登記要求,加強登記環節的把關,確保本市非機動車合法、有序,並良性發展。同時,市交警部門還將積極研究、推出一些操作性強、流程簡潔方便的措施,為市民辦理非機動車登記儘可能地提供便利。

二是藉助《管理辦法》實施這一契機,大力整治非機動車突出交通違法行為。市交警部門將不斷加大對非機動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特別是無牌無證、闖紅燈、逆向行駛、不在非機動車道行駛等突出交通違法的執法整治力度,力爭通過日常的嚴管嚴查,促使本市非機動車通行秩序得到較大程度改善。

三是積極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加強源頭監管。市交警部門將積極配合工商、質監部門開展違法生產、銷售、改裝拼裝非機動車執法整治工作,並形成長效常態的聯合執法機制,通過進一步強化源頭管理,與道路執法形成強有力的互補,從而不斷鞏固和提升非機動車管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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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號牌非機動車應當取得上海市非機動車牌證後,方可在上海通行;駕駛電動腳踏車必須年滿16周歲,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限載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記者7日從上海市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新修訂的《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將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針對非機動車數量的迅速增長、部分非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薄弱等情況,進一步規範了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和通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

新管理辦法規範了非機動車登記管理,明確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等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牌證;腳踏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實行自願登記。管理辦法還要求,外省市號牌非機動車應當取得上海市非機動車牌證後,方可在上海通行。

另外,新管理辦法將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國家標準中的部分推薦性項目上升為強制性標準,提高安全技術要求。例如,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中的電動機功率、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國家標準中的汽油機排量等推薦性項目,在上海市進行強制執行。

針對電動腳踏車交通事故發生率較高的問題,新管理辦法依據上位法規定,對駕駛電動腳踏車上路行駛的要求作了重申,即駕駛人必須年滿16周歲,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總隊副總隊長韋愷人介紹,目前上海經公安機關註冊登記的各類非機動車達1400多萬輛,其中電動腳踏車300多萬輛。據統計,2012年以來,上海全市共查獲非機動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91萬餘起,其中電動腳踏車違法53.8萬餘起,超過總數的55%。同時,涉及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總體呈上升趨勢,以2011、2012年為例,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起數同比分別上升了2.52%、10.7%,其中違法交通信號、逆向行駛、不按規定禮讓等交通違法行為是非機動車肇事的主要誘因。

此外,新管理辦法還適當提高了對非機動車部分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如對無牌無證非機動車的處罰幅度由原來的警告或者5元以下罰款提高到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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