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錄音錄像製品和錄像設備的使用管理辦法

《上海市錄音錄像製品和錄像設備的使用管理辦法》於1984年02月13日發布,生效日期為1984年03月01日。屬於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2-13
【生效日期】1984-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錄音錄像製品和錄像設備的使用管理辦法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三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錄音錄像製品和錄像設備的使用管理,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的錄音錄像製品和錄像設備的使用和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單位的錄音錄像製品和錄像設備,必須建立嚴密的管理制度,指定政治思想好、作風正派並熟悉業務的人員負責保管使用。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購置錄像設備,必須經市廣播電視局錄音錄像製品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音像管理處)審核准許。有錄像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音像管理處進行登記。
單位的錄像設備,一律不準借給個人使用。單位之間借用,必須經單位主管負責人審查批准。

第五條有錄像設備的單位和個人,應將海外的文藝錄像帶、雷射電視唱片及其複製品(包括故事片、風光片、廣告片等品種)的片名、型號、頻寬、長度、來源和內容簡介,如實報市音像管理處備案。

第六條嚴禁任何人利用音像設備收錄和播放反動、黃色淫穢的音像製品。
現有音像製品,應按照市音像管理處審定的分類目錄分別處理;屬於反動、黃色淫穢的錄像製品,一律上交市公安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不準自行消磁和銷毀。屬於反動、黃色淫穢的錄音製品,單位所有的,由單位消磁;個人所有的,應當自行消磁或上交單位消磁。
分類目錄中未列入的、難以區別是否屬於反動黃色淫穢的音像製品,須報市音像管理處審定。

第七條各專業單位的錄像設備,原則上只用於錄、放與本專業有關的業務資料。與本專業有關的內部參考錄像帶,由單位負責人負責鑑定內容和確定播放範圍,每次播放後,還須將片名、內容、播放範圍和審批人逐一登記,以備查核。

第八條有關單位確需複製、交換、借用海外文藝錄像帶的,必須經市音像管理處批准。
為開展職工文化活動放映的文藝錄像帶,限於國內的節目和電視台播出的節目以及國內公開放映的影片。

第九條設定閉路電視,必須經本單位上級領導機關批准,並將其用途和規模向市音像管理處登記備案。
閉路電視除專業使用外,原則上只能使用國內電視台播出的節目以及國產影片和國內公開發行的進口影片。

第十條旅遊飯店、賓館閉路電視播放的節目,應按國務院《關於旅遊飯店閉路電視宣傳問題的暫行規定》嚴格執行。一般只播放國內的節目,如需播放國外、海外的錄像節目,應選擇內容和情調健康的錄像製品,送市音像管理處報市委宣傳部批准。

第十一條凡需建立地面衛星接收站,必須按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規定,由單位主管領導機關向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申報批准,並向市音像管理處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地面衛星接收站只能收、錄與本站業務有關的節目,不準收、錄和轉播海外反動、黃色淫穢文藝性節目。
地面衛星接收站應將錄製的節目內容及時報市音像管理處備案。未經市音像管理處檢查批准,不得為外單位複製或外借所收錄的節目。

第十三條單位開辦營業性錄像帶放映,必須經市音像管理處批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營業執照,並向市公安局備案後,方可經營。市音像管理處給予業務指導並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向國外、海外機構或個人(包括外交機構、貿易機構、在滬專家等)私自借放、複製海外錄音錄像製品。

第十五條各級領導幹部不準以任何理由調看反動、黃色淫穢或與分管工作無關的參考錄像帶;也不準批給無關單位、無關會議放映或轉錄。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音像管理處、公安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區別不同情況,對直接責任者及其主管負責人,分別給予沒收錄音錄像製品、查封錄音錄像設備、吊銷營業執照、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於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