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市交通局應當制定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的服務規範。 第二十九條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負責軌道交通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危害軌道交通設施的,由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002年5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軌道交通管理,促進軌道交通建設,保障安全運營,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本市捷運、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高架、車站(含出入口、通道)、車輛、機電設備、通信信號系統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定的相關設施。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規劃、投資、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軌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其所屬的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處(以下簡稱市軌道交通處)負責本市軌道交通的具體管理工作。市交通局可以委託市軌道交通處實施本條例規定由市交通局實施的行政處罰。
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負責其運營範圍內軌道交通運營的日常管理工作。經市交通局認定具備實施行政處罰條件的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市計畫、建設、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本市軌道交通實行統一規劃、多元投資、配套建設、規範運營、集中管理、安全便捷的原則。

第六條

本市優先發展城市軌道公共客運交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軌道交通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給予支持。

第二章 規劃、投資和建設管理

第七條

本市軌道交通網路規劃由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組織編制。
本市軌道交通專業規劃由市交通局根據軌道交通網路規劃組織編制,經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軌道交通網路規劃和專業規劃,應當聽取區、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方面以及市民的意見,合理安排軌道交通不同線路之間、軌道交通與城市其他公共運輸之間的換乘銜接。

第八條

市交通局根據軌道交通專業規劃,組織編制軌道交通建設計畫,並組織制定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線路設施和車站設施等運營功能配置規範。
軌道交通建設計畫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計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局對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進行審查。

第九條

本市劃定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其具體範圍由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交通局劃定。
市和區、縣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域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時,應當書面徵求市交通局的意見。

第十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未經法定程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軌道交通建設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間,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權的限制。軌道交通項目的建設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和減少對上方和周圍已有建築物、構築物的影響,保障其安全。

第十一條

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劃軌道交通車站用地時,應當根據軌道交通網路規劃和專業規劃,以及客流量、乘客換乘需要和用地條件,預留換乘樞紐、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公共廁所等公共運輸和公共設施用地
換乘樞紐、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公共廁所等公共運輸和公共設施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軌道交通建設資金通過多渠道、多方式籌集。本市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和經營軌道交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軌道交通建設的投融資事宜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軌道交通投融資專門機構負責。

第十三條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並且符合保護周圍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相關設施的技術規定。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軌道交通建設應當符合軌道交通運營功能配置規範的要求。
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項目設計、建設時,應當配置安全可靠的運營設施和服務設施(包括公共廁所),建設完善的軌道交通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保障乘客乘車安全、便捷。

第十五條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後,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組織工程初驗。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的,由市交通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認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進行試運營。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第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範圍內,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受其委託的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享有房地產開發、商業和廣告等活動的經營權。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軌道交通線路的運營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確定;特殊情況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採用直接委託的方式確定。
軌道交通線路運營的招標投標辦法以及直接委託的審批程式,由市計畫行政管理部門和市交通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市交通局應當制定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的服務規範。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服務規範的要求,保障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安全、正點地運送乘客。
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處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列車因故延誤十五分鐘以上,或者需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應當及時向乘客告示。
第十九條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的駕駛員、調度員等崗位工作人員必須經市軌道交通處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統一著裝、佩戴標誌,禮貌待客、文明服務,報站及時、播音清晰。
第二十條軌道交通票價應當與本市其他公共運輸的票價相協調。票價的確定和調整應當按照規定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經市物價管理部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應當執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價並予以公布。市物價管理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票價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交通局應當制定統一的便於乘客換乘的軌道交通車票制式。
第二十一條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利。
軌道交通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時,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一時無法恢復運行的,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
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
第二十二條市交通局應當制定《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乘客進站、乘車應當遵守《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第二十三條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無車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可以按照單程總票價補收票款,並可加收五倍以下票款。
第二十四條在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進入軌道或者隧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圍牆、柵欄、欄桿、鏇轉閘;
(四)強行上下車;
(五)吸菸,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渣,亂扔果皮、紙屑等雜物;
(六)攜帶貓、狗等寵物;
(七)塗寫、刻畫或者擅自張貼;
(八)擅自設攤、賣藝或者從事銷售活動;
(九)乞討、躺臥;
(十)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禁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乘車。
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有權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者有放射性、腐蝕性危險品的乘客,應當責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關規定,在軌道交通設施內設定消防、防汛、防護、報警、救援等器材和設備。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應當保持上述器材和設備的完好。
發生火險、水災或者其他突發性事故時,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滅火、排水、排險以及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七條公安部門負責軌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維護軌道交通的治安秩序。
電力、供水、通信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軌道交通用電、用水、通信的需要,協助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保障軌道交通正常運營。
第二十八條市軌道交通處和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本條例運營規定行為和服務質量的投訴。
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應當自接受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乘客對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市軌道交通處申訴。
市軌道交通處應當自接受乘客投訴或者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四章 設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負責軌道交通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對運營設施和服務設施應當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更新,確保軌道交通設施處於可安全運行的狀態,保持售票、檢票、自動扶梯、車輛、通風、照明等設備完好,保持車站、車廂整潔,做到出入口、通道暢通,標誌醒目。
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設定公用電話、廢物箱等必要的服務設施。車站、車輛的廣告設定應當合法、規範、整齊、文明。
第三十條軌道交通應當設定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如下: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築物、構築物外邊線外側十米內。
第三十一條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其作業方案應當徵得市軌道交通處同意,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
(二)從事打樁、挖掘、地下頂進、爆破、架設、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業;
(三)其他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的活動。
市軌道交通處應當先將上述作業方案送相關單位進行技術審查。軌道交通工程正在建設的,上述作業方案送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技術審查;軌道交通工程竣工交付運營的,上述作業方案送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進行技術審查。市軌道交通處根據技術審查意見作出是否同意作業方案的決定後,應當及時告知相關的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單位或者線路運營單位。
第三十二條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單位或者線路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技術審查意見,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有關作業的安全性進行日常監督。
未經同意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單位或者線路運營單位應當通知其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市軌道交通處;經同意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作業,但作業過程中出現危及軌道交通安全情況的,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單位或者線路運營單位應當通知其立即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同時報告市軌道交通處。
第三十三條在軌道交通線路彎道內側,不得修建妨礙行車望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種植妨礙行車望的樹木。
禁止向軌道交通區域內拋擲雜物、垃圾。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處停放車輛、堆放雜物、亂設攤,影響乘客出入。
第三十五條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一)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二)損壞車輛、隧道、軌道及其設備、路基、車站設施;
(三)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和通信信號系統;
(四)損壞軌道交通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傷亡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應當按照先搶救受傷者,排除障礙,及時恢復正常運行,後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軌道交通正常運營。
第三十七條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應當保護現場,維持秩序;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對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並依法處理事故死亡人員的屍體。
第三十八條人身意外傷亡事故的善後事宜,由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與受害人依法協商處理。
第三十九條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應當對運輸過程中乘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乘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乘客以外的其他人員因違章進入、穿越、攀爬軌道交通設施造成人身傷亡的,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軌道交通規劃、投資、建設管理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軌道交通建設不符合運營功能配置規範的,未配置安全可靠的運營、服務設施或者未建設完善的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的,由市交通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公布或者告示有關事項的,由市交通局責令改正。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對有關工作人員未經考核安排上崗或者未規範服務的,由市交通局責令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一款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未經考核安排上崗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管理和維護好軌道交通設施的,由市交通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禁止行為的,由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禁止行為的,由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危害軌道交通設施的,由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同意的作業方案在安全保護區內作業的,由市交通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修建妨礙行車望的建築物、構築物的,由市交通局責令限期改正;種植妨礙行車望的樹木的,由市交通局責令限期修剪或者遷移。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向軌道交通區域內拋擲雜物、垃圾的,由市交通局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在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處停放車輛、堆放雜物、亂設攤,影響乘客出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的組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七條拒絕、妨礙市交通局、市軌道交通處或者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妨害軌道交通運營秩序或者危害軌道交通設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軌道交通設施損壞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軌道交通建設或者運營造成建築物、構築物損壞的,由責任單位根據其損壞程度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第四十九條市交通局、市軌道交通處或者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市交通局、市軌道交通處或者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市交通局、市軌道交通處或者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磁懸浮交通的建設、運營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地下鐵道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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