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臨港產業區管理辦法

第七條(土地儲備和前期開發管理)管委會應當根據臨港產業區規劃提出土地儲備方案,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三條(企業的設立)在臨港產業區內設立企業,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農村村民建房管理)臨港產業區內的農村村民建房,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農村村民建房管理的規定,並符合臨港產業區規劃的要求。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6號
《上海市臨港產業區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5月31日市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韓正
二○一○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臨港產業區管理辦法

(2010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上海臨港產業區的管理,促進上海臨港產業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域範圍)
上海臨港產業區(以下簡稱臨港產業區)北至大治河,西至G1501高速公路─奉賢浦東新區界─浦東鐵路四團站(平安站)預控制用地─三團港接規劃兩港大道接中港,東、南至規劃海岸線圍合區域接北護城河至人民塘接S2高速公路至順翔路接規劃E1路河至杭州灣。
第三條(發展方向)
按照國家經濟發展戰略與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將臨港產業區建成集先進重大裝備、民用航空製造、現代物流、海洋科技、研發服務、出口加工、教育培訓等功能為一體的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
鼓勵臨港產業區在行政管理體制、機制上進行改革和創新,使其成為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綜合性試驗區。
第四條(管理職責)
本市設立上海臨港產業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臨港產業區有關行政事務的歸口管理,並行使如下職責:
(一)制訂、修改、實施臨港產業區發展規劃、計畫、產業政策和行政管理的具體規定;
(二)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臨港產業區內投資和開發建設等項目的審批;
(三)負責臨港產業區內基礎設施和建設工程的行政管理;
(四)負責臨港產業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初審以及軟體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
(五)協調上海海關、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行政管理部門對臨港產業區內企業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為臨港產業區內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負責臨港產業區所轄區域的財政、稅務、工商、公安、文化、教育、衛生、綠化市容、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口和計畫生育以及農村、社區等公共事務的協調和管理。
第五條(專項發展資金)
本市設立臨港產業區專項發展資金,用於支持臨港產業區內的開發、建設和發展。專項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管委會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條(臨港產業區規劃)
臨港產業區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經濟發展戰略和臨港新城總體規劃,體現臨港產業區與洋山深水港等周邊區域統籌協調、聯動發展的要求。
臨港產業區規劃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會同管委會組織編制,經徵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意見後,按照規定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臨港產業區內的各類專項規劃,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編制。
第七條(土地儲備和前期開發管理)
管委會應當根據臨港產業區規劃提出土地儲備方案,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批。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與管委會聯合組建土地儲備機構儲備土地,並由其委託的單位組織前期開發和管理。前期開發工程的實施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負責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八條(建設工程管理)
臨港產業區內建設工程報建、招標投標、竣工備案等日常工作,由管委會管理。
除大型安裝工程外,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由管委會監督檢查。
第九條(委託實施行政審批)
管委會接受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在臨港產業區內實施下列行政審批事項:
(一)商務管理部門委託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以及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的審批;
(二)發展改革等管理部門委託的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
(三)規劃管理部門委託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定規劃設計要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以及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
(四)土地管理部門委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等建設項目供地的預審,但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建設項目占用未利用地的除外;
(五)建設交通管理部門委託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審批,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的審批,車輛或者車輛載運貨物後總重量超過城市道路限載量或者通行條件的通行審批,依附城市橋樑、隧道架設管線的審批,城市橋樑、隧道安全保護區域內作業的審批,以及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設定各類設施的審批;
(六)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委託的臨時使用公共綠地和遷移、砍伐樹木(古樹名木除外)的審批;
(七)水務管理部門委託的有關市管河道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和供排水的審批;
(八)民防管理部門委託的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審批;
(九)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委託的行政審批事項。
前款行政審批事項委託的具體內容,由管委會與有關部門在委託書中予以明確。管委會對依委託實施行政審批的情況,應當報送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協調行政執法)
除承擔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建設工程管理和行政審批事項外,管委會應當協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程式,在臨港產業區內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第十一條(信息公開)
管委會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將涉及審批事項的依據、內容、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予以公示。
申請人要求管委會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管委會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十二條(集中辦理行政事務)
管委會應當會同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在臨港產業區內設立相應機構,集中辦理相關行政事務,並履行相關的行政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企業的設立)
在臨港產業區內設立企業,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審批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前置審批的事項,由本市有關部門實行集中辦理,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前置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有關企業和項目的認定)
臨港產業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初審以及軟體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由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及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等委託管委會統一進行,實行“一門式”受理。管委會按照“堅持認定標準和提高效率、簡化程式、方便企業”的原則,開展認定工作,並將認定結果報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備案。
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對管委會的認定和發證工作進行監督;對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認定結果,有權予以撤銷。
第十五條(優惠待遇)
在臨港產業區內的企業和項目,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機構或者管委會認定,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下列優惠政策:
(一)鼓勵現代裝備製造產業發展及技術進步的各項優惠政策;
(二)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各項優惠政策;
(三)鼓勵軟體產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四)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優惠政策;
(五)鼓勵投資和改善投資環境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完善中介服務)
管委會應當通過完善中介服務體系,為臨港產業區內的企業、機構提供人才、勞務、財務、會計、金融、保險、專利、法律、公證等各類中介服務。
第十七條(吸引人才和簡化出國手續)
鼓勵國內外專業人才到臨港產業區內從事工程建設、企業經營、科研項目開發和成果轉化工作。引進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戶籍或者《上海市居住證》。
簡化臨港產業區內有關人員因公出國、出境的審批手續。對於因公需要經常出國、出境的人員,可以實行“一次審批、多次有效”的出國審批辦法或者辦理一定期限內多次往返香港、澳門的出境手續。
第十八條(受理投訴和處理)
臨港產業區內的企業認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行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者其應當享受的優惠待遇未得到落實的,可以向管委會投訴。管委會應當依法予以協調、處理。
第十九條(農村村民建房管理)
臨港產業區內的農村村民建房,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農村村民建房管理的規定,並符合臨港產業區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並根據2008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修正後重新發布的《上海市臨港新城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6號
《上海市臨港地區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1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2日起施行。
市長 韓 正
2012年12月12日

上海市臨港地區管理辦法

(2012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公布)
…………。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和廢止事項)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2日起施行。2010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6號令公布的《上海市臨港產業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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