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摔跤柔道協會

上海市摔跤柔道協會,簡稱摔柔協會,是上海在摔跤、柔道運動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定影響;熱心和從事摔柔運動發展的積極分子,願意接受上海市體育局、上海市體育總會、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指和監督管理的人員組成。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上海市摔跤柔道協會,簡稱摔柔協會。英文名為shanghai wrestling&judo Associatiom.英文縮寫(SWJA),是上海在摔跤、柔道運動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定影響;熱心和從事摔柔運動發展的積極分子,願意接受上海市體育局、上海市體育總會、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指和監督管理的人員組成。
協會的宗旨;高舉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團結廣大摔跤、柔道界人士和愛好者,以改革創新,與時俱進的開拓發展精神,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推動和發展全市的摔跤、柔道運動,不斷提高摔跤、柔道運動的發展,為實施全民健身和奧運爭光計畫,攀登世界體育高峰而努力。
業務範圍:推動、促進民眾性、競技性摔跤、柔道運動的發展和提高,組織全市各類競賽,加強和擴大對外交往。
章程共有八章四十二條,由總則、業務範圍、會員、組織機構、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章程的修改程式、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附則,九十款組成。
一、 協會設:名譽主席1名、名譽副主席4名、主席1名、常務副主席1名、副主席8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5名、組成領導班子。
二、協會下設;摔跤柔道競賽委員會,柔道裁判委員會,柔道教練委員會,國際式摔跤裁判委員會,國際式摔跤教練委員會,中國式摔跤教練、裁判委員會,對外事務發展部,網路媒體部,國際交流部十個工作機構。

協會章程

協會章程 上海市摔跤、柔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上海市摔跤、柔道協會,簡稱上海摔、柔協會;英文名Shanghai Wrestling&Judo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WJA)。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上海市摔跤、柔道協會是摔跤、柔道愛好者、有關方面人士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上海市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團宗旨:高舉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正政策,團結廣大摔跤、柔道界人士和愛好者,以改革創新,與時俱進的開拓發展精神,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推動和發展全市的摔跤、柔道運動,不斷提高摔跤、柔道運動技術水平,為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和奧運爭光計畫,攀登世界體育高峰而努力。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上海市體育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水電路17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推動、促進民眾性、競技性摔跤、柔道運動的發展和提高,組織全市各類競賽,加強和擴大對外交往。
(一) 貫徹、執行《體育法》宣傳和指導本市開展摔跤、柔道運動,推動民眾性摔跤柔道活動的健康開展,推進《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和《奧運爭光計畫綱要》大力促進摔跤柔道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
(二) 管理與上海市摔跤。柔道運動有關的各項業務活動,促進民眾性與競技性的協調發展;
(三) 承辦由國家體育總局安排的全國性或國際性的各類比賽,主辦或委託團體會員承辦全市的各類比賽;
(四) 開展與各省市與國外的交往與技術交流;
(五) 組織舉辦各類摔跤、柔道培訓班、學習班(包括在滬工作、學習的外籍人士) 。提高教練員、裁判員的業務水平和整體素質;
(六) 幫助有條件的大、中、國小開展摔跤、柔道運動的訓練、交流、比賽,培養和發掘摔跤、柔道的後備人材;
(七) 協助中國摔跤、柔道協會培養優秀裁判員,積極推廣柔道段位制的實施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個人會員及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擁護、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摔跤、柔道運動的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熱愛摔跤柔道運動,熱心和從事與摔跤柔道運動的發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會員申請表;
(二) 經協會委員會批准;
(三) 協會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會員享有對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團結摔跤、柔道愛好者,積極開展摔跤、柔道運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協商、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 審議委員會員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 討論並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五) 決定協會的終止。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市體育局審查並經過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委員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秘書長以上人員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結構開展工作;
(九) 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理、
第十九條 委員會須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歲70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認為主席或由主席委託的常務副主席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委員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委員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受主席委託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會議等其他工作;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和贊助;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集團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和市體育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隊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決定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體育局審查同意,並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有委員會作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體育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市體育局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查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經過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體育局和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總之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團體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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