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簡介

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科技獎是經上海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批准,由上海市中西醫結合學會設立的面向全市中西醫結合醫藥衛生各行業的科學科技獎。獎勵在中西醫結合醫學科學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和集體,每年評審一次,授獎一次。根據項目的科學技術水平、技術難度、社會或經濟效益和對中西醫結合醫學科技進步的促進作用,分別授予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上海市中西醫結合學會聘請常務理事、相關專家及管理部門領導組成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科技獎獎勵委員會,負責制訂評審計畫,對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和批准。同時聘請上海醫務界二院院士、部分著名老專家為顧問,對評審和獎勵工作進行指導及諮詢。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科技獎獎勵委員會設立若干專家評審組,負責項目專業評審;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北京西路1623號402室,電話:62581714)。
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科技獎按《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科技獎章程》開展評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發揮學術優勢,評出水平確保質量,以其良好形象使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科技獎成為醫藥衛生行業最具權威性的獎項之一,為激勵科技進步與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鼓勵學科帶頭人和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推動上海中西醫結合醫學研究和衛生事業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廣大中西醫結合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進一步繁榮中西醫結合學術,推動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上海市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是經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核並批准,由上海市中西醫結合學會設立,面向全市中西醫結合領域的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上海市中西醫結合學會設立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授予在中西醫結合基礎研究、臨床研究、醫學科普工作和開發研究中近年來取得優秀成果的集體和個人,衛生管理專業納入評審範圍。
第四條 上海中西醫結合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五條 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屬社會力量設獎,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包括基礎研究獎、臨床研究獎和醫學科普獎。獎勵項目分三個等級,其中醫學科普獎不分等級,獎勵周期為每年一次。
第六條 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獎 勵
第七條 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基礎研究類的獎勵範圍是中西醫結合學基礎研究中取得的新觀點、新學說、新理論等成果。
(一)發現和提出本學科領域新規律、新學說、新概念等研究成果;
(二)中西醫結合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三)中西醫結合防治疾病機理研究成果;
(四)中西醫結合醫史文獻研究成果;
(五)中西醫結合軟科學研究成果;
(六)中西醫結合標準、信息研究成果。
第八條 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臨床研究類的獎勵範圍是中西醫結合醫學臨床研究、開發研究中取得的新方法、新方案、新產品、新技術等。
(一)中西醫結合臨床各科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
(二)推廣、套用、開發已有的中西醫結合成果的研究成果;
(三)引進、吸收、改進、開發國外先進技術的研究成果;
(四)中西醫結合醫療儀器、器械、設備的研製成果。
第九條 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醫學科普類的獎勵範圍是指以普及醫學科技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宣傳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為宗旨,以提高國民醫學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為目的的公開出版發行的科學普及出版物。
醫學科普圖書;科普電子出版物;科普音像製品;
(四)科普論文、科普報紙和期刊、外國語言文字撰寫的科普作品、國民學歷教育的教材、實用技術的培訓教材、科幻類作品及科普翻譯類作品暫不列入獎勵範圍。
第三章 推 薦
第十條 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接受以下單位推薦:
(一)各區衛生局
(二)上海各高等醫學院校
(三)解放軍駐滬部隊醫院
(四)上海市中西醫結合學會各專業委員會
(五)上海市中西醫結合學會團體會員單位
第十一條 推薦本獎勵的項目必須是研究工作已完成且沒有爭議的項目。推薦臨床研究類的項目必須在實踐中套用一年以上。
第十二條 推薦本獎勵的項目若是在國外完成的,應該明確產權屬於我國。
第十三條 推薦本獎勵的項目不得推薦為其他同級、同類獎勵項目。
第十四條 推薦單位和科學家限額推薦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並對推薦的項目負責。推薦時應按規定填寫《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五條 推薦材料報送所屬上海市各區衛生局、上海各高校醫學院校,由其審核匯總後報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辦公室。
第十六條 推薦醫學科普作品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及正確的輿論導向,能準確、及時反映當代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動態。在出版上應當符合國家《出版管理條例》及《圖書質量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所規定的相關要求。
(一)屬於科普原創作品;
(二)屬於科普編著作品;
(三)醫學科普作品的主要完成人和單位應對優秀醫學科普作品的創作作出直接創造性的貢獻。
(四)醫學科普作品應是2005年以後(含2005年)公開出版發行兩年以上的作品。
報送材料的時間為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底。
第四章 評審和授予
第十七條 由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項目進行形式審查。由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推薦項目進行初審和終審。評審方法採取專家評議,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進行。終審對初審推薦授予一等獎的項目進行答辨,並實行差額評定。
第十八條 評審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基礎研究類按創新性、科學性、實踐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個條件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學術上屬國際先進水平,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較大進展,學術上屬國內領先水平,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比較大影響,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在科學上取得較大進展,學術上屬市內領先水平,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比較大影響,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十九條 評審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臨床研究類按科學技術水平和技術難度、推動科技進步的作用、推廣轉化程度、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四個條件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二)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重要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並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
(三)屬國內首創,但尚未公開的重要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比較新穎,技術上有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並產生了比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屬市內首創,但尚未公開的重要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比較新穎,技術上有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並產生了比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二十條 評審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醫學科普類按創新性、社會效益以及對科普作品創作的示範帶動作用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標準如下:
(一)創新性突出:在保證科學技術被準確、完整轉述的基礎上,在選題內容或者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有重要創新,使科學技術經過科普創作具有通俗易懂、生動有趣的表現形式,可讀性強,從而使科技知識、科學方法、科學思想和科學精神易於為大眾所理解和接受。
科普圖書的成品質量應達到國家相關規定的優良品標準;科普電子出版物的成品質量應達到同類產品中的優良品水平。
科普作品在創作過程中有較大的難度。
(二)社會效益顯著:科普作品已公開出版發行兩年以上,或者其內容還被其他傳播方式(如電影、電視傳媒等)所採用,其普及面和閱讀範圍在國內同類科普作品中處於領先水平,使科普作品介紹的科學技術知識等內容被廣泛認識和接受,促進國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健康素質和思想道德素質的提高,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並對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發展和人才培養起到了直接或者間接的重要作用,由此產生顯著的社會效益。
(三)對科普作品創作的示範帶動作用明顯:通過在選題內容或者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的創新,帶動了相關領域的後續科普作品創作,推動了我國醫學科普作品創作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一條 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每年評審一次,授獎一次,由上海市中西醫結合學會會長頒發證書和獎金。醫學科普獎不分等級,每年授獎不超過2項。
第二十二條頒發證書,完成單位一冊,完成個人一等獎發前八名;二等獎發前五名;三等獎發請三名。
第二十三 主要完成人所得獎金應占獎金總額的70%,其餘部分可以發給科研輔助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獎金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徵收獎金稅。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的,由上海市中西醫結合學會撤消其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五條 推薦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協助他人騙取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的,由上海市中西醫結合學會通報批評或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二十六條 參與上海中西醫結合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發現後根據情節給予處分。
第六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二十七條 上海中西醫結合科技獎接受社會監督,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單位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可在初審結果公示之日起30日內以真實身份書面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
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繫地址和電話;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單位法人要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
第二十九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涉及獲獎主要完成人和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推薦單位、推薦專家、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結果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三十條 實質性異議由有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協助處理。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如期做出書面答覆。必要時,科技評審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或採取其它解決方式。
第三十一條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負責協調,提出處理意見報科技評審部門審核。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的不予進入終審。
第三十二條 科技評審部門向終審會議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對投訴者給予保護。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上海中西醫結合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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