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藥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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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上海中藥行業協會成立於 1989 年 12 月,是以上海市中藥工商企業為主體的社會團體。現有會員單位近2200家,會員企業覆蓋率達到上海市中藥行業企業總數的 97% 。
上海中藥行業協會立足於“服務、自律、代表、協調”四項基本職能,圍繞中藥經濟的發展,對本行業的發展戰略、體制改革、技術進步等各方面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建議,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協會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辦理中藥價格初審和協調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業的工商統計;協會積極開展行業自律管理,組織開展全行業的規範服務、規範管理評比和行業名優產品評比活動;協會為會員單位提供各種信息和技術諮詢服務,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活動,開展中藥職業技術培訓,以提高上海中藥行業的整體素質,促進上海中藥產業的發展。
上海中藥行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選舉產生93位理事,其中常務理事有 43位,會長由許錦柏擔任。根據協會章程,由協會會長提名,大會表決通過了上海市藥材有限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主任陳怡霞任協會秘書長,原秘書長陳正輝任協會秘書處顧問。秘書處是行業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下設辦公室、行業部、培訓部、價格辦公室等部門。
上海中藥行業協會的分支機構有:上海中藥行業協會技術諮詢服務部、上海市中藥行業職業技能培訓中心。根據市政府部門的規定,協會還設有“上海中藥行業協會價格工作委員會”;為推進中藥產業的發展,還成立了“上海中藥行業協會中藥飲片專業委員會”和“上海中藥行業協會製藥專業委員會”二個專業委員會。
上海中藥行業協會編輯出版《上海中藥行業信息》和《上海中藥行業簡訊》。

協會機構

專業委員會

上海中藥行業協會價格工作委員會 上海中藥行業協會價格工作委員會是以中藥行業協會為主體而組建的,在政府物價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有關檔案的要求,貫徹執行政府制訂的有關價格法規、政策,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中介和橋樑紐帶作用。規範行業和企業的價格行為,協調行業的價格關係。通過價格槓桿,促使藥品經營的公平、合法、正當競爭,保持市場藥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維護國家、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
職責與功能:
一、根據藥品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擬定部分藥品的價格水平,報上海市物價局公布。
二、指導和幫助會員企業建立、健全價格管理制度。
三、建立行業價格信息聯絡網,收集、整理和傳遞藥品價格信息。
四、接受價格監督檢查機構的委託,監督本行業的價格行為;調研本行業藥品價格,及時向政府物價部門反映本行業的價格問題並提出有關建議。
五、提供藥品價格諮詢,為企業培訓物價管理人員。
六、協助市物價部門發放藥品價格信息,定期編製藥品價格目錄。
上海中藥行業協會製藥專業委員會 上海中藥行業協會製藥專業委員會隸屬上海中藥行業協會,是為中藥製藥企業和政府服務的重要分支機構。
該委員會的服務宗旨是:密切中藥製藥企業之間以及產、學、研單位之間的合作,推廣現代管理方法和先進技術,推進上海中藥產品的品牌戰略,為加速實現中藥現代化而服務。
製藥專業委員會的職責與功能:
一、發行簡報,召開信息發布會,向成員傳遞政策、技術、市場動態等信息。
二、召開技術交流會,舉辦技術講座,組織技術洽談會和赴國外業務考察參觀等活動。
三、開展“上海中藥行業名優產品的評選活動”。
四、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企業的難點、熱點。
五、提供各類諮詢服務。
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的委託,提供其他各方面的服務。
上海中藥行業協會中藥飲片專業委員會 上海中藥行業協會中藥飲片專業委員會隸屬上海中藥行業協會,是為維護上海中藥飲片市場的經濟秩序,提高中藥飲片生產經營企業的質量管理水平,推進先進技術的套用,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而服務的重要分支機構。
飲片專業委員會職責與功能:
一、發布簡報,召開信息發布會,傳遞中藥飲片生產經營的政策、技術、市場動態、智慧財產權保護等信息。
二、召開技術交流會,舉辦技術講座、組織技術洽談會和國內外業務考察參觀等活動。
三、調查中藥飲片質量狀況,探索發展新型飲片的途徑,促進中藥飲片生產的工藝規範化、質量標準化和檢測手段的現代化。
四、及時將企業的難點、熱點問題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並將政府主管部門的意圖、政策和計畫及時向企業傳達。
五、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的委託,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為中藥飲片生產企業推進 GMP 認證工作提供相關服務。
六、配合有關部門,為企業提供技術、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七、在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上海中藥行業名優產品”的評選和相關宣傳活動。

上海市中藥行業職業技能培訓中心

上海市中藥行業職業技能培訓中心是中藥職業技能的專業培訓機構。辦學宗旨是為了提高中藥行業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水平,積極開展行業的教育培訓工作,為行業的發展服務。
上海市中藥行業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的發展得到了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支持,被上海市職業培訓指導中心作為引進辦學單位,建有先進的中藥實訓鑑定室,其“中藥調劑員”培訓項目被黃浦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評為“黃浦區職業培訓品牌”。本中心聘用行業內著名專家擔任教師及技術顧問。目前培訓的各級技工、技師和高級技師,並承擔中心主要培訓中藥類各職業工種醫藥行業的其他各類培訓。其中,“中藥調劑員”培訓被列入政府補貼項目。

上海中藥行業協會技術諮詢服務部

上海中藥行業協會技術諮詢服務部是協會為中藥企業提供信息、技術、政策、經營管理諮詢服務的分支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技術諮詢服務部依託於行業協會,擁有一個各類人才齊全的專家庫,自1998年8月成立以來,每年為本市及各地的中藥生產經營企業提供了中藥技術信息和項目論證、技術改造可行性研究、以及GSP 、GMP認證的政策諮詢等各種服務,收費合理,工作細緻認真並富有效率,對協會會員單位實行優惠收費,深受企業歡迎。
上海中藥行業協會技術諮詢服務部地址:福州路 107 號 226 室

行規公約

上海中藥行業行規公約
經2008年4月29日五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藥行業企業生產經營行為,維護企業與消費者合法權益,增強行業自律機制,促進中藥產業健康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國家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行業特點,特制訂上海中藥行業協會行規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第二條 公約以規範本行業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為宗旨,是行業協會建立行業自律管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目的在於倡導良好的行業風尚,提高上海中藥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綜合競爭力,使之成為社會和消費者認同的行為準則。
第三條 本公約由上海中藥行業協會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公約是會員企業嚴格自律行為的準則。公約的監督、檢查工作由協會秘書處負責,並向常務理事會匯報。公約對全體會員單位和本市中藥生產經營及相關企業都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本公約所稱中藥生產、經營企業是指從事中藥生產、經營或兼營中藥的生產、經營企業。
行業規約
第五條 藥品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會員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法令,做到依法生產、合法經營,要遵循誠信、公平、自律的原則,自覺維護行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第六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堅持質量第一,嚴格遵守生產工藝、技術、質量標準和操作規程;嚴格執行藥品質量標準;嚴格執行藥品經營管理標準和行業規範,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
第七條 企業在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中,要堅決執行國家有關藥品價格管理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合法的經營原則,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採用違規違法的促銷手段,坑害消費者。
第八條 藥品零售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應備齊品種,保障供給;堅持便民服務,做好藥學服務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做好小料加工、應付炙炒、稱準分勻等工作。醫保定點藥店在經營中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自覺抵制違反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企業在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藥政法規和工商法規,不得擅自擴大經營範圍和改變經營方式,無批發經營資格的單位不得從事批發和變相批發業務,不做虛假廣告。
第十條 在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自覺抵制索取回扣和行賄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企業自覺接受政府職能部門和消費者的監督。
行業道德
第十二條 堅持誠信經營,公平競爭,行業自律的原則,倡導企業公開向社會作出誠信守法的承諾,弘揚中藥行業的優良傳統,維護行業聲譽,發揮行業整體優勢。
第十三條 提倡科學管理、安全生產、文明經商、優質服務,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並舉的原則,堅決執行本行業生產經營的各項服務規範,積極治理三廢,注重環境保護。
第十四條 提倡學知識,學科學、學技術,不斷提高本行業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民眾防病治病、康復保健服務的觀念,努力建設文明行業。
第十五條 注重行業整體形象,提倡行業團結、互助、自律、協調的精神,共同承擔社會責任,發揮行業整體優勢,對行業中發生的熱點,難點和重大問題與糾紛,應採取及時溝通、友好協商等方式解決。
第十六條 加強職工隊伍職業道德教育,提倡敬業愛崗精神,建立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職工隊伍,塑造中藥行業職工的新形象。
公約管理
第十七條 充分發揮協會“行風檢查員”隊伍的作用,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和工作重點,由協會常設機構負責開展行業自查、互查、抽查、調研等工作,提出綜合報告報協會常務理事會。對模範執行公約的企業,在行業內進行表彰獎勵;對嚴重違反公約規定的企業,視情況採取批評教育、警告、行業內通報、向政府主管部門通報、公開曝光等懲處措施,直至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八條 積極推行行業服務規範,開展行業評選先進活動和產品評優活動,提高行業信譽,努力創建“規範企業”和“誠信企業”。
第十九條 非本協會會員單位的企業如有嚴重違反本公約的情況,協會將組織調查,並將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報政府主管部門,對情節嚴重者可建議有關行政或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二十條 本規約所列事項,如有不符合國家政策法規的,以國家政策法規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解釋權屬上海中藥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本會名稱:上海中藥行業協會;英文譯名: Shanghai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rade Association ( 縮寫: STCMTA);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中藥行業及相關業務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本會宗旨:是依照國家法律、法令、法規,根據國家扶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方針和政策,履行行業服務、自律、代表和協調功能,為企業服務,維持行業整體利益,完成政府授權委託和行業管理工作,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推進中藥現代化,促進中藥產業可持續地健康發展。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發改委(物價)、上海市醫療保險局及上海市統計局等政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本會的任務是:
· 宣傳貫徹國家關於中藥行業的各項政策、法規和發展方針,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為企業提供各種服務,努力促進中藥企業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力。
·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協調和擬定有關中藥產品的價格,進行全市性行業統計和行業調查;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維護本行業的正當權益,並向政府提出關於本行業發展的經濟政策以及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 收集、整理國內外中藥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方面的信息,為會員提供各種形式的信息服務。
·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的調查工作。
· 行業協會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可將有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
· 行業協會可以根據需要,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對會員之間、會員和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進行協調。
· 舉辦各種活動,推介行業產品,積極為會員單位的產品開拓國內外市場;組織各種技術考察交流和研討活動,為會員提供技術諮詢服務,開展和國內外同行間的技術、管理和經濟方面的合作,推進中藥現代化。
· 開展行業培訓,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本協會承擔的技能資質考核、行業評估認證、技術和服務標準的制訂等工作。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管理、行業統計、行業調研、協調和擬訂中藥產品價格、信息服務、諮詢服務、公信證明、培訓、會展、中藥產品的推介服務、組織交流合作。
本會活動的原則:
· 本會按照經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 本會遵循誠信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它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 本會不以協會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協會所辦的經營實體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的企業爭利。
· 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的原則,努力逐步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本行業企業及相關業務企事業單位。
· 承認本會章程。
· 自願加入本會。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
· 提交入會申請書;
· 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 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 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遵守行規公約,維護行業利益。
·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 按規定交納會費。
· 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按時提供有關資料和報表。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會員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經催交仍不繳納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理事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可予以除名並進行公示:
·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會章程或行規公約,損害協會和行業名譽的;
· 兩年內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不執行協會決議,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 單位破產停業或被註銷營業執照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選舉和罷免理事;
· 審議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 審議會員和理事會提交的議案;
· 討論決定協會其它重要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到會的三分之二會員代表表決同意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為四年。
理事會的職權是: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 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 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 制定和完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
·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每屆為四年。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四、五、九、十、十一項職權外,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 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為4年,連任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並對會長負責。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三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工作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常設機構的辦公會議;
· 組織推進協會的工作計畫和各部門日常工作的落實,並負責協會各類檔案(工作計畫、工作總結、規章制度、財務預決算的編制等)的起草;
·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 提出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名單和辭退人員名單;
·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協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工作委員會是協會的內部組成部分,隸屬於協會領導,根據協會的主要任務,各專業工作委員會應制定相應的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各種專業活動和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 會費;
· 捐贈;
· 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所獲得的資助;
·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利息;
· 其它合法收入。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協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做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內,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本協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辦、局)審查同意。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市社團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本章程經 2008 年 4月 29 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協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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