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俊柯

丁俊柯,遼寧省瀋陽市個體業主,雇用他人以不同商戶名義申請到銀行POS機,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為他人進行刷卡套現,從中收取手續費,涉案金額達近4000萬元。 2012年9月13日,瀋陽市和平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 為此,依法判處丁俊柯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

人物簡介

丁俊柯,遼寧瀋陽市個體業主,雇用他人以不同商戶名義申請到銀行POS機,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為他人進行刷卡套現,從中收取手續費,涉案金額達近4000萬元。2012年9月13日,瀋陽市和平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

相關事件

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丁俊柯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間,先後在瀋陽市瀋河區萬壽寺街附近某民宅內、和平區某小區601室及2402室,僱傭王某等6人為信用卡持卡套現人員提供刷卡、存取款及轉賬等服務,共同使用商戶名稱分別為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東升海參銷售處、遼寧省瀋陽市鐵西區金凱翔汽車用品商行、眾合惠普電子商行、瀋陽市鐵西區眾合惠普電子商行等10台POS機虛構交易,為3507名信用卡持卡人非法刷卡套現。經遼寧寧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丁俊柯非法套現金額高達3984萬元。
2012年初,瀋陽市和平區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對丁俊柯等7人提起公訴。庭審時,丁俊柯供述稱,為客戶刷卡套現的主要目的是為掙手續費,一名被告人交代了套現的細節:“當你拿到信用卡的那一天起,銀行就承諾給你相應額度的預付款。比如,你辦了一張額度為1萬元的信用卡,銀行就答應隨時可以借1萬元錢給你,這1萬元錢,你可以在最長為56天的免息期內還給銀行,這期間不算你的利息,但預付款只能用來消費,銀行不讓你換成現金取出來。從ATM機上取現的時候,你只能取出占額度50%的現金,同時還需收取1%至3%的手續費。你取走錢後,銀行還要每天計息。我們就為客戶向銀行提供虛假的消費記錄,然後把現金‘套’給客戶,收手續費。”
法院認為,被告人丁俊柯等7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結夥共同使用銷售點終端POS機,通過虛構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情節特別嚴重,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為此,依法判處丁俊柯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其餘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緩刑,並處罰金20萬元到5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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