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犯意

兩者通常是在以下幾種不同情況下加以區分:
(1)一般犯意等同於與“罪過”或“心理狀態”意義的犯罪意圖,而特殊犯意指的是特定犯意所要求的心理狀態;
(2)一般犯意包括罪過或心理狀態的所有形式,而特殊犯意僅指故意的心理狀態;
(3)一般犯意說明的是在非特定情況下做某事的心理狀態,而特殊犯意是指在特定的時間和場合做某事的心理狀態;
(4)一般犯意和特殊犯意最常見的區別和套用最多的,是按它們的內容的確定程度和適用對象的範圍所做的區分,即任何犯罪都要具備的一般意義上的罪過或心理狀態,是一般犯意。
而有的犯罪除了具有一般犯意之外,還要有在此之上或之外的特定內容的犯意,即特定的心理狀態,即特殊犯意。按照這一區別,比如普通法中的盜竊罪的成立,除了要具備“拿取和攜走他人財物”的一般犯意之外,還必須具備“竊取據為己有”的特殊犯意。在制定法中,為了區分這兩種犯意以及明確對不同犯罪的犯意內容的不同要求,經常“以……為目的”或“意圖……”等來表示法律對某種犯罪要求特殊犯意。
一般犯意和特殊犯意的區分,具有很大的理論意義和套用價值,但實際上可能因為在概念上的區別而使問題混亂,所以有人提出廢除“一般犯意”和“特殊犯意”的術語,以便犯意問題更清晰。這一建議已在美國的《模範刑法典》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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