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哈爾濱、長春、瀋陽、濟南、南京、杭州、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勞動局,上海市社會保險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五條 關於“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的規定,為建立我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也對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做出明確規定。
近年來,各地勞動部門和社會保險機構積極開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經驗。一些企業和行業也在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為加快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步伐,儘快完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我們在總結各地試點經驗和借鑑國外做法的基礎上,提出了《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希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和國務院6號檔案的要求,積極推動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特別是首先抓好大中型企業的補充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制定的本地區、本部門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計畫和方案,應報勞動部備案。
我們收集整理了一批國內外補充養老保險有關材料,現附後,供實踐中研究參考。
附屬檔案:一、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補充養老保險辦法
二、上海某公司員工補充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三、電力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四、美國的私人養老金計畫
五、日本的企業年金制度
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一、實施主體和條件
1.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實施範圍限於城鎮各類企業;其中,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限於中方職工。
2.規模較大的企業可以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單獨實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中小企業可以聯合建立基金管理理事會,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有條件的行業,也可以實行全行業統一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3.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是:①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並按時足額地繳納養老保險費;②生產經營狀況比較穩定;③民主管理基礎較好。
二、決策程式和管理組織
4.企業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應由企業與本企業職工(工會組織可作為職工代表)根據國家政策,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建立。
5.企業或者工會可以先提出實行補充養老保險的方案。方案中應包括補充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供款水平、繳費周期、享受條件、支付辦法、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協定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方案經雙方協商後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可以通過簽訂集體契約的方式確定補充養老保險的方案。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可以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協商確定補充養老保險方案。
6.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應建立由職工代表(一般為工會代表)和企業管理者代表(一般為勞資部門管理人員)所組成的基金管理理事會。基金管理理事會主要負責監督補充養老保險方案的實施情況,依據實際情況對方案的修改調整提出建議,委託經辦機構,審核享受資格等。
三、獎金來源
7.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資金,主要由企業負擔;也可以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但個人繳費部分不得超過供款總額的一半。
8.補充養老保險費用中的企業供款,可以在企業工資儲備金中列支;可以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中超過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返還企業作為補充養老保險供款;也可以經當地政府批准,將不超過本企業工資總額一定比例部分計入企業相關成本費用。補充養老保險費用中的個人繳費,從個人工資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絕對額繳納。
四、記帳方式和計發辦法
9.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一般採用個人帳戶方式。即職工在本企業工作滿一定年限(例如一年)後,應作為補充養老保險的實施對象;無論是企業提供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用,還是職工個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用,一律記入職工個人帳戶。
10.補充養老保險待遇按個人帳戶養老金儲存額的多少計發。
11.在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之前已經退休的人員,是否給予追加性的補充養老保險金,及基金模式、給付標準和計發辦法,由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方案規定。
五、供款方式和水平
1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用中的企業供款水平,可以依據企業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經濟效益好時可以多補充,經濟效益不好時可以少補充或暫不補充。
13.企業為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供款的方式,一般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計入,在試行初期也可以按一定的絕對額計入。對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等有特殊重大貢獻的人員,可以規定較高的供款水平。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方案實施之初,考慮到歷史原因,還可以規定依據職工距離退休年限的長短,確定不同的供款水平。
六、享受條件和待遇給付
14.職工符合法定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有權從自己的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一次或分次領取補充養老保險金。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個人帳戶餘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15.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方案可以規定,職工退休前遇到特殊重大困難時,經申請核實,可以從個人帳戶中提前支取補充養老金的一部分。
16.職工在嚴重違法、違紀、自動離職等情況下,補充養老保險待遇的處理,由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方案規定。
七、經辦機構和委託程式
17.企業可以自主選擇補充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但不能選擇境外金融機構。具備條件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和行業,也可以自行經辦補充養老保險,但須建立專門的經辦機構;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必須與企業其他資金分開管理。
18.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利用經辦基本養老保險的優勢,通過提高服務質量、保障資金安全以及減免管理費等措施,爭取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業務。
19.商業性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和企業、企業集團、行業經辦補充養老保險業務,應有一定形式的再保險,並定期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情況。非國有金融機構經辦補充養老保險業務和企業、企業集團、行業自行經辦補充養老保險業務,須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20.企業委託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或金融機構經辦補充養老保險業務,雙方應簽訂書面協定,明確委託事項、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企業應向受委託方提供補充養老保險方案的副本。
21.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政策制定、組織推動、統一指導和監督檢查,但不能直接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業務。
八、投資運營
22.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可以用於投資,以期保值增值。基金增值部分,原則上歸職工個人所有,依個人帳戶本金的多少按比例計入利息。
23.受委託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機構,應與委託方的基金管理理事會共同商定基金投資方向和投資組合方案,但經辦機構應承諾確保本金的安全。雙方也可商定確定的投資回報率,由經辦機構自行決定投資。
九、基金轉移
24.企業在委託一個經辦機構經辦補充養老保險12個月後,可以終止同該經辦機構的委託關係,將基金轉移到其他經辦機構,原經辦機構不得拒絕。有關損失賠償問題,按雙方的協定處理。
25.職工勞動契約期滿後到其他企業就業或經批准調到其他單位工作的,由原企業開具證明,由經辦機構將其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轉移到職工新就業企業委託的經辦機構。職工因升學、參軍、失業等原因離開企業,或新就業企業未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其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可暫由原經辦機構管理,待具備條件時再予轉移。
附屬檔案一
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補充養老保險辦法
(一九九四年實施)
第一條 為了貫徹《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完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轄區內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的國有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國企業駐大連辦事機構(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大連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應組織所屬勞動保險機構認真做好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徵收、管理、發放等業務工作。
第四條 補充養老保險是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狀況和支付能力自主建立。原則上企業職工人均收入接近或超過納稅起征點的,應為全體職工或某些崗位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第五條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投保對象、繳費檔次的確定和調整以及對有關人員終止投保,均需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六條 補充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為: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總額。
第七條 企業為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和列支辦法,按《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執行。
第八條 補充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統一向勞動保險機構繳納,並同時按人提供繳費金額明細。
第九條 勞動保險機構應將企業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轉入在銀行開設的補充養老基金專戶,並應按人建卡計入為職工建立的個人帳戶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作為企業職工享受養老待遇的依據。
第十條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年度核算制,按一年定期儲蓄利率計息,並計複利。投保當年上半年繳費的,按半年定期儲蓄計息,下半年繳費的,按活期儲蓄計息。
第十一條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在職工退休時,可一次或分期付給本人。退休前,除特殊情況(如遷往外省市)外,不予支付。職工去世後,其個人帳戶內的補充養老保險金一次性付給其法定繼承人。
第十二條 職工因勞動契約期滿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其補充養老金由企業出具證明,勞動保險機構給予辦理轉移或保留。退休時均按前條規定支付。
第十三條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被企業除名、開除的職工,以及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情況,由企業出具證明,計入個人帳戶的補充養老保險金,返還給企業。
第十四條 企業在經濟能力允許的情況下,也可為本企業已經退(離)休的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第十五條 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投資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職工補充養老保險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二
上海市某公司員工補充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一九九四年實施)
一、實行補充養老保險的原則
本公司實施的補充養老保險是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補充養老保險水平取決於公司經濟效益狀況,只有公司經濟效益好時才能為員工提供補充養老保險費用,經濟效益下滑時補充養老保險費用可以下浮。
二、實行補充養老保險的範圍和對象
1.實行補充養老保險的範圍
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濟上獨立核算,執行本市養老保險制度,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各分公司及三產單位。
2.補充養老保險的對象
按本市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公司員工(不含臨時工)。
三、補充養老保險繳費水平及管理
1.補充養老保險費用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其水平應根據公司經濟效益狀況上下浮動,每年四月確定當年繳費的額度。
2.本公司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用在應付工資中列支。
3.補充養老保險費每月繳納,並由公司轉入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銀行開設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戶。該基金的管理、計息的利率增值的運行方式,參照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相應規定實施。
4.公司在規定的範圍內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用免徵稅、費。
5.公司為1994年及以後實行補充養老保險的員工建立個人帳戶,每月按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的1%記帳,複利計息,利率按社會保險管理局的規定執行。
四、補充養老保險的享受條件、保險水平及支付辦法
1.1994年及以後本公司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離、退休手續後,可以將其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本金及利息)一次性發放給本人。
2.對於已經退休的人員,根據退休年限長短,按月發放補充養老金。自1994年起,凡退休年限在5年以內(含5年)的,按每月50元發放;退休年限在5年以至10年的,按每月60元發放;退休年限在10年以上至15年的,按每月70元發放;退休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每月80元發放。上述標準可以隨公司經濟效益浮動並適時調整。
五、補充養老保險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局及社會保險局批准後實施。
六、設立本公司補充養老保險管理委員會,由行政、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補充養老保險的日常業務,由公司勞資、財務部門負責。
七、本方案自一九九四年元月起試行。
附屬檔案三
電力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一九九二年頒布)
一、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性質和用途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為本企業在職職工實行的一種養老保險項目,使職工在離、退休時可以從企業得到一定數額的補充養老保險金。
二、實施範圍和對象
1.實行補充養老保險的範圍:部屬企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2.實行補充養老保險的對象:參加電力行業養老保險費用統籌單位的全民固定職工、契約制職工、1971年底以前的計畫內長期臨時工。
三、資金來源
1.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用,從企業自有資金中的獎勵、福利基金內提取,不徵稅費。
2.企業因經濟效益的影響,無力實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時,可暫時終止;經濟效益好轉後再續建。
四、保險水平
1.企業可根據自身經濟條件,選擇不同的補充養老保險標準,如可選擇5元-25元等不同檔次,按照職工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和本企業工齡的長短,貢獻大小、表現好壞等條件情況,適度拉開差距。具體補充保險金額的確定,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情況提出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2.企業對在當年生產、工作中做出突出重大貢獻的職工,如被評為省(自治區、直轄市)、部級和全國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做出突出成績的人員,可適度提高補充養老保險的金額。
3.企業一個年度內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職工2個月的工資總額。
五、基金管理
1.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儲存額除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外,也可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所得利息一併轉入養老保險基金的本金。
3.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應建立帳卡。勞動部門應負責管理保管帳卡及《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以下簡稱《手冊》)。繳費手續,由單位人事勞動部門提出名冊,填寫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額,按月或季、年計入《手冊》。
4.職工調離本單位時,勞動部門應及時辦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電力系統內調動和調出電力系統的職工,調出單位可將為其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連同轉移單一併帶到其調入單位,按調入單位有關規定辦理。系統外調入電力行業單位的職工,應隨帶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及轉移單;從其調入之月起,按調入單位繳納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有關規定辦理。
5.因升學、參軍離開原單位的職工,其補充養老保險費從當月起停繳,待回原單位後,再按第四項規定辦理。
6.企業中被除名、開除公職的人員,其扣除部分的補充養老保險金額退原企業,列入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再分配。
7.對受到判刑、勞教處分的;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給單位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停薪留職的等,在受處分期間或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均不為其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
六、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
1.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不得在離、退休前支取;職工離、退休後憑離、退休批准證件和《手冊》辦理領取手續。
2.職工未達到離、退休年齡、因故死亡,其補充養老保險金(含利息)按《繼承法》有關規定,一次性發給職工遺屬,同時註銷其《手冊》。
七、企業在實行補充養老保險的同時,應實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掛鈎的辦法。原則上企業可優先為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職工相應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本息歸個人所有。掛鈎的具體辦法,由企業自行制定。
八、本規定適用於電力系統全民所有制企業,及電力企業興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
九、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十、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起試行。
附屬檔案四:
美國的私人養老金計畫
(Private pension Plan)
美國的私人養老金計畫建立於1974年,又稱為職業養老金計畫(Occupational Pension Plan)或僱主養老金計畫(Employer Pension Plan)。美國的私人養老金計畫基本上是企業自願建立的,不具有強制性。企業有權不實行私人養老金計畫,但在招用人員時必須說明。企業建立私人養老金計畫,通常都是由雇員組織(如工會)與僱主集體協商談判決定的,也有雇員個人與僱主談判的情況。僱主一旦建立私人養老金計畫,則須覆蓋全體雇員。
美國的私人養老金計畫是美國養老保險體系的“三根支柱”之一,是勞資雙方矛盾鬥爭妥協的產物。僱主建立私人養老金計畫,一方面,可以緩解勞資雙方的矛盾,並有利於吸引和穩定優秀的雇員;另一方面,也確實有利於保障雇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據說,美國相當一部分退休人員的退休收入大部分來源於私人養老金計畫,基本養老金只占其中很少一部分,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收入微乎其微。一般來說,私人養老金計畫提供的養老金,加上公共養老金計畫提供的養老金,可以達到雇員退休前收入的50-55%,低收入人員則可達到70-75%。由於雇員退休時絕大部分已不存在子女教育負擔,償清了住宅抵押*,完成了個人儲蓄計畫,並且支出和稅賦相對工作時期減少,私人養老金計畫加上社會保障計畫提供的養老金,大體上可以保證退休人員的生活不低於退休前的標準。因此美國的私人養老金計畫是勞資兩利的舉措,同時對活躍金融市場,促進經濟發展,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美國的私人養老金計畫,數量眾多,情況複雜,但從總體上可以劃分為繳費確定計畫和待遇確定計畫兩種不同的模式。
(一)繳費確定計畫
又稱為“個人帳戶計畫”,是指僱主和雇員共同繳納一定比例的費用,進入雇員個人的養老金帳戶。養老金水平取決於繳費年限的長短和繳費數量的多少。對同一雇員來說,僱主和雇員的繳費率是按照一個預期的養老金水平來確定的。若雇員參加私人養老金計畫的年齡不同,僱主和雇員的繳費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有所差異。
僱主與雇員分擔繳費義務的比例,有的計畫是1:1(僱主和雇員各交一半);有的計畫是僱主多繳點,雇員少繳點;也是全部由僱主繳,雇員不繳費的情況。總體來看,僱主多繳,雇員少繳或不繳的情況比較多,而沒有雇員多繳僱主少繳的情況。
存入雇員個人帳戶上的私人養老金,既可以用來向人壽保險公司購買人壽險和年金或團體延期給付年金,也可以通過信託基金方式積累,由銀行、信託公司或個人受託人來管理養老基金,投資收入貸記在參加者的個人帳戶上,在退休時一次總付帳戶餘額或多次支付
繳費確定計畫的好處,一是簡便靈活,僱主不承擔將來提供確定數額養老金的義務,只須按預先測算的養老金數額規定一定的繳費率。僱主出不承擔精算的責任,這項工作可以由人壽保險公司承擔。二是養老金記入個人帳戶,對雇員有很強的吸引力。一旦參加者在退休前終止養老金計畫(轉換工作)時,可以對其帳戶餘額處置具有廣泛的選擇權,或者把資金轉移到人壽保險公司,或者轉移到新僱主的養老金計畫,或者繼續留在原養老金計畫中,到退休時一次性支取。如果雇員在退休前死亡,養老金計畫一般會把全部帳戶餘額作為撫恤金付給雇員的家屬。三是繳費確定計畫不必參加養老金計畫終止的再保險。也就是說,如果顧主遇到重大經濟困難時,可以隨時終止養老金計畫,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另一方面,繳費確定計畫也有其本身的缺陷:首先是雇員退休時的養老金取決於其個人帳戶中養老金的數額,參加養老金計畫的不同年齡的雇員退休後得到的養老金水平相差較大。其次是個人帳戶中的養老金受投資環境和通貨膨脹影響較大,在持續通貨膨脹,投資收益不佳情況下,養老金難以保值增值。再者是這種養老金計畫鼓勵雇員在退休時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終止養老保險關係,但因為一次領取數額較大,退休者往往不得不忍受較高的所得稅率(最高可達35%左右)。此外,繳費確定計畫的養老金與社會保障計畫的養老金完全脫鉤,容易出現不同人員的養老金替代率畸高畸低。正因為如此,現在美國私人養老金採用繳費確定計畫模式的越來越少,絕大部採用待遇確定計畫模式。
(二)待遇確定計畫
又可稱之為養老金確定計畫,是指繳費並不確定,無論繳費多少,雇員退休時的待遇則是確定的。在養老金確定計畫中,不實行個人帳戶制度。一般雇員不繳費,養老費用全部由僱主負擔。僱主繳費多少取決於經辦機構的投資收益狀況,如果收益較好,僱主就可以少繳費甚至暫時不繳費;反之,就應多繳費。雇員退休時,按照在該企業工作年限的長短,從經辦機構領取相當於其在職期間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養老金。這與我國目前仍然實行的退休時按標準工資一定比例計發養老金的辦法,有相擬之處。參加待遇確定計畫的雇員退休時,領取的養老金待遇,與雇員的工資收入高低有關,與雇員工作年限有關。具體計算公式為:
養老金=若干年的平均工資×係數×工作年限
若干年的平均工資是計發養老金的基數。可以是退休前一年的工資,也可以是退休前二至五年的平均工資,還有的規定為在該企業工作期間收入最高的10年或15年的平均工資。
係數是根據工作年限的長短來確定的。如有的計畫中規定在該企業工作30年及以上的,係數為2%;低於30年的,在1.5%左右;有的計畫規定,凡工作年限超過15年的,係數相同。
係數乘以工作年限,構成雇員退休時個人養老金的替代率。一般工作30年以上者,養老金的替代率可達到75%左右。這樣,如果加上社會保障計畫提供的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就顯得過高。解決這一問題的普遍做法是採用“抵銷法”,即將待遇確定計畫中取得的養老金總額,扣除部分社會保障計畫所提供的養老金。最高的低銷比例是50%。
假如某雇員參加的私人養老金計畫的計發基數為三年的最高平均工資(50000美元),工作年限為35年,係數為2%,抵銷比例為50%,那么,他從待遇確定計畫中所實際得到的養老金則為:
養老金=5000×2%×35-從社會保障計畫中得到養老金×50%
假如他退休時從社會保障計畫中得到的養老金為每年2000美元。那么按照上述公式,他能從私人養老金計畫中得到養老金數額為25000美元。公共養老金與私人養老金兩項之和為45000美元。
在待遇確定計畫中,一般都規定有享受的資格或條件,大部分規定必須工作滿10年,也有規定須滿5年或15年的,達不到這一條件,則雇員退休時不享受任何養老金。達到這一條件的,每年享受的養老金數額還有最低限額和最高限額的規定。另外,該計畫中的養老金,在雇員退休前不能支取;流動後也不能轉移(保留資格,退休後仍按月支付);雇員退休前或退休後死亡的,終止保險關係,不再向其家屬提供養老金待遇,但付給死亡雇員家庭一定數額的一次性撫恤金。退休人員死亡後,家屬隱瞞不報,繼續領取養老金的,則視為犯罪行為。
(三)私人養老金計畫的管理和投資運營
據美國勞工部統計,勞工部監督指導著全國大約90萬個私人養老金計畫,其中約80萬個規模很小,人數不超過100人。另據1988年1月的一份報告顯示,有29家私人養老金計畫的資產超過100億美元;271家超過10億美元。截止1987年9月30日,全國最大的100家雇員福利計畫掌握了超過1萬億美元的資產,1000家最大的私人養老金組織掌握了近1.6萬億美元的資產。如此眾多的養老金計畫組織和如此龐大的基金,如何進行組織管理和投資運營,是一個非常複雜而又重要的問題。
美國的私人養老金計畫,並不是由僱主或企業自己管理的,大多數是由雇員代表組織成立一個管理委員會進行管理,並雇用專門的管理人員從事具體的管理工作的投資運營。管理工作包括四個方面:收繳、存儲、投資和支付。私人養老金計畫中的基金與企業的資金完全分離,屬雇員集體所有(在繳費確定計畫中屬於雇員個人所有),企業和僱主沒有支配權。企業和僱主可以徵得雇員代表組織同意後從基金中借支一部分資金,但最多不能超過基金的10%,且須照付利息。基金的具體管理人員一般屬專門人才,他們是全體雇員(雇員代表組織)的雇員,其報酬由管理委員會視其工作能力和投資收益來決定。
私人養老基金一般委託人壽保險公司、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或個人受託人作為代理進行投資。選擇哪個受託人,由基金管理人員決定。選擇的依據是這些投資機構的資信狀況。受託人並不保證投資收益和基金積累規模,而由從事諮詢的精算師評估基金投資收益和積累規模是否適宜。
基金進入信託投資機構後,其投資方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債券和公司債券。一般來說收益較低,但回報率比較穩定,風險小。 2.公司股票。
3.海外投資。
4.房地產業。
後三項投資的共同特點是投資風險大,但預期的收益率也比較高。
私人養老金計畫的基金到底向什麼方向投資,一般由基金管理人員決定,投資收益併入基金;實行個人帳戶的繳費確定計畫中,投資方面則由個人選擇,投資收益記入個人帳戶。由於私人養老金計畫一般都實行“基金制”,其資金流入一般都大於資金流出,且養老金是一種長期負債,延期支付,所以積累起來的資金大部可用於長期投資。另外,由於養老基金的投資收益是免繳聯邦所得稅,所以投資人對市政建設債券一類的免稅證券投資並不感興趣,主要投資對象是公司股票,其次是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私人養老基金是美國股票市場上最大的投資者之一。私人養老金計畫的投資首先注重的是收益性原則,因為投資收益愈多,企業(僱主)向養老金計畫繳費就愈少(繳費確定計畫中個人帳戶餘額增加),投資管理人員(投資經理)的報酬也越高。當然,在投資中也會考慮到安全性和變現性的原則。
附屬檔案五
日本的企業年金制度
二次大戰以後,日本民營企業普遍實行了“退職一次金”制度,大約90%民營企業職工在退休時可得到一次性支付一筆退職金。60年代以後,這種“退職一次金”逐漸演化為企業年金,即企業把一筆錢交給生命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職工退休時,按年金方式支付。目前參加了厚生年金保險的民營企業有60%實行了企業年金制度。
日本的企業年金是企業對職工勞動的補償,是對國民年金的厚生年金的補充,是由企業根據各自的需要和承受能力制定的制度,具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一、目前大部分企業實際上把企業年金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仍一次性支付,另一部分以年金方式支付。這樣做的好處是,即可以把一筆錢留在企業,企業調度使用方便;又另有一筆錢交給商業保險公司投資經營,免除了職工對企業未來支付能力的擔心。
二、一次性支付的數額原則上與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及退休時基本工資高低掛鈎,但事先並不許諾,要根據支付時的具體情況來決定。如果職工退休時企業經濟狀況不好,也可以少支付。
三、企業年金按照“預先積累方式”籌集,即制度建立初期多收保險費,積累起一筆基金,待達到一定積累額之後,再按照“支付金額=保險費+利息”的公式(即收支相等原則)進行支付。
四、企業年金的大部分費用由企業承擔,個人也負擔一部分。
五、企業年金由信託銀行和人壽保險公司管理、經營和支付。企業要分別與職工和信託銀行或人壽保險公司簽訂年金契約;職工先將本人應負擔的保險費交給企業,再由企業將職工所交費用和企業應負擔的費用交給信託銀行或人壽保險公司。信託銀行和人壽保險公司可以用這筆資金進行投資,投資方向包括國債、*信託、動產信託、股票、不動產以及外匯證券等。企業職工退休後,由信託銀行按規定向職工支付退休金。如果基金實現增值,超過了需要支付的數量,可以將規定保留額以外的部分退還給企業。由於許多企業同信託銀行或人壽保險公司簽訂了契約,故企業年金按不同委託者分別加以管理。
六、企業年金的水平有一定限制。企業年金與厚生年金相加不能超過公務員共濟年金的水平(共濟年金的水平相當於退休時工資的70%),並且可以列入成本開支。如果超過了,超過部分要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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