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宣言》

20世紀80年代後,在各國普遍要求政治民主化、稅收法治化、服務規範化的大背景下,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得到了更加廣泛的重視,許多國家順應納稅人要求,制定了“納稅人憲章”,發表了“納稅人權利宣言”。1988年,美國頒布了《納稅人權利法案》,並在《國內收入法典》中對納稅人的權利予以詳盡的規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為成員國制定了《納稅人宣言》範本。目前國際上對納稅人的納稅服務無論從服務制度、組織體系,還是服務理念等方面都得到了不斷地發展。

簡介

如美國《納稅人權利宣言》第7條規定“抗訴和公正的複議權“--“如果你對應納稅額或我們的某些徵稅行為有不同意見,你有權要求國內收入署抗訴辦公室複議,你也有權對國內收入署作出的有關納稅義務和徵稅行為的任何決定提出抗訴。“加拿大《納稅人宣言》規定了“公正的複查權“--“如果你認為未得到公正的對待,則有權對評審提出異議。但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行使此權利。一旦你發出異議書,我們將就你的案卷作公正的複查,若結果仍不令你滿意,則可以抗訴法庭。“英國《納稅人權利憲章》以及OECD《納稅人宣言》範本也都規定了獨立抗訴與複查的權利。我國《稅收征管法》第7條、第74條規定了納稅人申請行政複議權和行政訴訟權。
獲取幫助及服務的權利
澳大利亞的《納稅人憲章》則闡明了稅務局應向納稅人提供的服務以及服務標準,納稅人有權期望稅務局提供專業的服務及幫助,以期協助納稅人了解他們應履行的納稅義務。英國《納稅人權利憲章》也賦予了納稅人獲取幫助和信息的權利--“稅務局和海關職員將幫助您,以各種正當的途徑實現稅法所賦予您的權利,了解並履行稅法所規定您的義務“。
稅法遵從下的自由權。
加拿大納稅人權利宣言》賦予納稅人誠實假定的權利,“你有權被認定為誠實,除非有相反的證據。“澳大利亞〈納稅人憲章〉規定,除非納稅人行為有異,應視納稅人是誠實地處理有關稅務事宜。
經濟合作與開發組織為其成員國制定的《納稅人宣言》範本中就規定了只繳納合理稅金的權利,“納稅人有權考慮個人的具體情況和收入多少並按稅法規定只繳應納稅金,拒繳額外稅金“。美國《納稅人權利宣言》第5條規定“你僅對支付法律所要求的正確數額的稅款負責--不多,不少“;美國國內收入局公布的納稅人十項重要權利中也規定,“納稅人有權拒絕繳納超過稅法規定的所欠稅款“。實踐中也有國家將此項權利作為納稅人享有的公正權的一項內容加以規定,如英國《納稅人權利憲章》中規定納稅人擁有公正的權利,“您有權要求公正地確定您的納稅義務,只繳納稅法確定無誤的稅額。“
OECD《納稅人宣言》範本中規定的隱私權內容為,所有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不要過分侵害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有權拒絕稅務機關無理搜查住宅及被要求提供與正常課稅並不相關的信息。美國《納稅人權利宣言》第2條專門規定了隱私與機密的權利--“除非法律允許,國內收入署不應向任何人泄露你提供給我們的信息。你有權知道我們為什麼要求你提供信息,我們將如何使用這些信息,以及如果你不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將會發生什麼“。英國《納稅人權利憲章》規定了隱私與保密的權利--“您提供給稅務局和海關的有關您納稅事務的信息,將被嚴格保密,只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使用。“加拿大《納稅人權利宣言》中規定了“隱私與機密權“--“你有權要求我們僅為法律允許的目的使用你所提供的個人與財產信息“。我國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第8條第2款也規定了納稅人享有保密權,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OECD的《納稅人宣言》範本中規定了納稅人享有要求提供信息權。美國國內收入署為保證納稅人信息權的享有,定期發放納稅人權利手冊以及有關稅法信息的最新資料。英國《納稅人權利憲章》將信息權與獲取幫助權一併規定,“稅務局和海關負有幫助納稅人了解並履行稅法所規定的相關義務的責任。加拿大《納稅人權利宣言》明確規定了納稅人的信息權--納稅人有權期望政府將盡所有合理的努力使其能得到關於所得稅法全面、準確、適時的信息。我國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增加規定了納稅人的知情權,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式有關的情況。稅務機關則有義務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諮詢服務9】

美國《納稅人權利宣言》規定納稅人享有“專業與禮貌服務的權利“--“如果你相信一個國內收入署的雇員沒有以職業的態度對待你,你應該告訴雇員的上級。如果該雇員上級的回答不能令人滿意,你應上書給你所在地區的稅務局局長或稅務服務中心主任。“英國《納稅人權利憲章》規定納稅人享有“禮貌與周到服務的權利“--稅務局和海關職員將始終如一地禮貌、周到、快捷地履行其職責。加拿大《納稅人權利宣言》規定了“禮貌與周到的權利“--“你在與我們打交道時有權得到禮貌與周到的待遇,無論我們是要求你提供信息還是安排會面或查賬。“我國《稅收征管法》修訂後增加了納稅人享有禮遇善待權--“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遵守職業道德,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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