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電保護器農村安裝運行規程SL445-2009》

《漏電保護器農村安裝運行規程SL445-2009》

 修訂《漏電保護器農村安裝運行規程》(SL445—2009)(以下簡稱本標準)的依據是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農村水電及電氣化發展局)下達的任務書以及《水利技術標準編寫規定》(SL1—2002)。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本標準共6章4節113條和4個附錄,主要技術內容有:
——如何確定我國農村電網的漏電保護系統;
——規定安裝漏電保護系統後對電力用戶和供電企業的要求;
——如何選定漏電保護器動作電流和動作時間;
——如何安裝漏電保護器;
——如何管理、運行漏電保護系統和漏電保護器.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依據SL1—2002的規定,本標準在框架結構和編寫格式上作了變動;
——依據SL1—2002的規定,增加了條文說明;
——依據《電流通過人體的效應》(GB/T 13870.1—92)的規定並結合我國國情,合理地提高保護器靈敏度、動作速度和科學地選擇動作延時時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實現分級保護後的各方責任進行明確;
——增加了對用電連續性要求的指標;
——增加了提高運行率的輔助技術措施;
——增加了對產品新功能的認定要求。
本標準所替代標準的歷次版本為:
——SD 2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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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 總則
2 術語
3 保護方式
4 電力用戶
4.1 安裝
4.2 運行
5 供電企業
5.1 安裝
5.2 運行和管理
6 其他
附錄A 電流通過人體的效應
附錄B 漏電保護器安裝環境要求
附錄C 供電所低壓電網總保運行記錄表
附錄D 總保跳閘時接地故障點排查方法
標準用詞說明
條文說明

精彩書摘

1 總則
1.0.1農村低壓電網裝設漏電保護器(又名 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以下簡稱保護器)是防止發生人身觸 電傷亡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防止由漏電引起電氣火災和電氣設備損壞事故的技術措施。為正確安裝和使用保護器,特修訂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於由水利部管轄的農村低壓電網(以下簡稱低壓電網)中漏電保護器的安裝、運行和管理。
額定電壓高於380/220V的場所,應另按有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
縣(市)轄城鎮和上述相同的低壓電網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1.0.3安裝保護器後,應以預防為主,堅持同時採取其他各項安全措施,防止觸電傷害和電氣設備損壞事故的發生。
1.0.4保護器應採用自動切斷電源的保護方式,當發生意外時,能自動迅速切斷電源防止發生事故。
1.0.5縣(市)供電企業應按本標準的要求對農電安監人員和農村電工進行培訓和定期考核。
1.0.6農電安監人員、農村電工應掌握和嚴格執行本標準,確保農村用電安全。
1.0.7本標準的引用標準主要有以下標準:
剩餘電流保護器的一般要求》(GB 6829—1995)
《電流通過人體的效應》(GB/T13870.1—92)第一部分:常用部分
《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GB 13955—2005)
《家用及類似場所用不帶過電流保護的 剩餘電流動作斷路器》(GB 106916.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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