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

《建築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

本規範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構築物、市政基礎設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屬設施拆除的施工安全及管理。

本規範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構築物、市政基礎設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屬設施拆除的施工安全及管理。本規範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構築物、市政基礎設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屬設施拆除的施工安全及管理。
建築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範》
JGJ147-2004
前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2003]104號檔案的要求,規範編制組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國內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實踐經驗,並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規範。
1總則
2一般規定
3施工準備
4安全施工管理
4.1人工拆除
4.2機械拆除
4.3爆破拆除
4.4靜力破碎
4.5安全防護措施
5安全技術管理
6文明施工管理
1總則
1.0.1為了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和法規,確保建築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保障從業人員在拆除作業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築拆除工程特點,制定本規範。
1.0.2本規範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構築物、市政基礎設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屬設施拆除的施工安全及管理。
1.0.3本規範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規劃部門批文的單位;本規範所稱施工單位是指已取得爆破與拆除工程資質,可承擔拆除施工任務的單位。
1.0.4建築拆除工程必須由具備爆破或拆除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施工,嚴禁將工程非法轉包。
1.0.5建築拆除工程安全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一般規定
2.0.1項目經理必須對拆除工程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項目經理部應按有關規定設專職安全員,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
2.0.2施工單位應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圖紙和資料,進行現場勘察,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2.0.3拆除工程施工區域應設定硬質封閉圍擋及醒目警示標誌,圍擋高度不應低於1.8m,非施工人員不得進入施工區。當臨街的被拆除建築與交通道路的安全跨度不能滿足要求時,必須採取相應的安全隔離措施。
2.0.4拆除工程必須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0.5施工單位應從事拆除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2.0.6拆除施工嚴禁立體交叉作業。
2.0.7作業人員使用手持機具時,嚴禁超負荷或帶故障運轉。
2.0.8樓層內的施工垃圾,應採用封閉的垃圾道或垃圾袋運下,不得向下拋擲。
2.0.9根據拆除工程施工現場作業環境,應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現場應設定消防車通道,保證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3施工準備
3.0.1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契約時,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對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負檢查督促責任;施工單位應對拆除工程的安全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3.0.2建設單位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在拆除工程開工前15日,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施工單位資質登記證明;
2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3.0.3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1拆除工程的有關圖紙和資料;
2拆除工程涉及區域的地上、地下建築及設施分布情況資料。
3.0.4建設單位應負責做好影響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種管線的切斷、遷移工作。當建築外側有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時,應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繫,採取防護措施,確認安全後方可施工。
3.0.5當拆除工程對周圍相鄰建築安全可能產生危險時,必須採取相應保護措施,對建築內的人員進行撤離安置。
3.0.6在拆除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檢查建築內各類管線情況,確認全部切斷後方可施工。
3.0.7在拆除工程作業中,發現不明物體,應停止施工,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保護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安全施工管理
4.1人工拆除
4.1.1進行人工拆除作業時,樓板上嚴禁人員聚集或堆放材料,作業人員應站在穩定的結構或腳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構件應有安全的放置場所。
4.1.2人工拆除施工應從上至下、逐層拆除分段進行,不得垂直交叉作業。作業面的孔洞應封閉。
4.1.3人工拆除建築牆體時,嚴禁採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1.4拆除建築的欄桿、樓梯、樓板等構件,應與建築結構整體拆除進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築的承重梁、柱,應在其所承載的全部構件拆除後,再進行拆除。
4.1.5拆除梁或懸挑構件時,應採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斷兩端的支撐。
4.1.6拆除柱子時,應沿柱子底部剔鑿出鋼筋,使用手動倒鏈定向牽引,再採用氣焊切割柱子三面鋼筋,保留牽引方向正面的鋼筋。
4.1.7拆除管道及容器時,必須在查清殘留物的性質,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全全後,方可進行拆除施工。
4.2機械拆除
4.2.1當採用機械拆除建築時,應從上至下,逐層分段進行;應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再拆除承重結構。拆除框架結構建築,必須按樓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順序進行施工。對只進行部分拆除的建築,必須先將保留部分加固,再進行分離拆除。
4.2.2施工中必須由專人負責監測被拆除建築的結構狀態,做好記錄。當發現有不穩定狀態的趨勢時,必須停止作業,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4.2.3拆除施工時,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選定的機械設備及吊裝方案進行施工,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範圍。供機械設備使用的場地必須保證足夠的承載力。作業中機械不得同時迴轉、行走。
4.2.4進行高處拆除作業時,以較大尺寸的構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須採用起重機具及時吊下。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應及時清理,分類堆放在指定場所,嚴禁向下拋擲。
4.2.5採用雙機抬吊作業時,每台起重機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載荷的80%,且應對第一吊進行試吊作業,施工中必須保持兩台起重機同步作業。
4.2.6拆除吊裝作業的起重機司機,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信號指揮人員必須按照現行國家標準《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的規定作業。
4.2.7拆除鋼屋架時,必須採用繩索將其拴牢,待起重機吊穩後,方可進行氣焊切割作業。吊運過程中,應採用輔助措施使被吊物處於穩定狀態。
4.2.8拆除橋樑時應先拆除橋面的附屬設施及掛件、護欄等。
4.3爆破拆除
4.3.1爆破拆除工程應根據周圍環境作業條件、拆除對象、建築類別、爆破規模,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將工程分為A、B、C三級,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爆破拆除工程應做出安全評估並經當地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4.3.2從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承擔相應等級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設計人員應具有承擔爆炸拆除作業範圍和相應級別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作業證。從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4.3.3爆破器材必須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申請《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到指定的供應點購買,爆破器材嚴禁贈送、轉讓、轉賣、轉借。
4.3.4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派專職押運員押送,按照規定路線運輸。
4.3.5爆破器材臨時保管地點,必須經當地法定部門批准。嚴禁同室保管與爆破器材無關的物品。
4.3.6爆破拆除的預拆除施工應確保建築安全和穩定。預拆除施工可採用機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牆體或不影響結構穩定的構件。
4.3.7對煙囪,水塔類構築物採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時,爆破拆除設計應控制建築倒塌時的觸地振動。必要時應在倒塌範圍鋪設緩衝材料或開挖防振溝。
4.3.8為保護臨近建築和設施的安全,爆破振動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的有關規定。建築基礎爆破拆除時,應限制一次同時使用的藥量。
4.3.9爆破拆除施工時,應對爆破部位進行覆蓋和遮擋,覆蓋材料和遮擋設施應牢固可靠。
4.3.10爆破拆除應採用電力起爆網路和非電導爆管起爆網路。電力起爆網路的電阻和起爆電源功率,應滿足設計要求;非電導爆管起爆應採用複式交叉封閉網路。爆破拆除不得採用導爆索網路或導火索起爆方法
裝藥前,應對爆破器材進行性能檢測。試驗爆破和起爆網路模擬試驗應在安全場所進行。
4.3.11爆破拆除工程的實施應在工程所在地有關部門領導下成立爆破指揮部,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安全距離設定警戒。
4.3.12爆破拆除工程的實施除應符合本規範第4.3節的要求外,必須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的規定執行。
4.4靜力破碎
4.4.1進行建築基礎或局部塊體拆除時,宜採用靜力破碎的方法。
4.4.2採用具有腐蝕性的靜力破碎劑作業時,灌漿人員必須戴防護手套和防護眼鏡。孔內注入破碎劑後,作業人員應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注孔區域行走。
4.4.3靜力破碎劑嚴禁與其他材料混放。
4.4.4在相鄰的兩孔之間,嚴禁鑽孔與注入破碎劑同步進行施工。
4.4.5靜力破碎時,發生異常情況,必須停止作業。查清原因並取相應措施確保全全後,方可繼續施工。
4.5安全防護措施
4.5.1拆除施工採用的腳手架、安全網、必須由專業人員按設計方案搭設,由有在人員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水平作業時,操作人員應保持安全距離。
4.5.2安全防護設施驗收時,應按類別逐項查驗,並有驗收記錄。
4.5.3作業人員必須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正確使用。
4.5.4施工單位必須依據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現場劃定危險區域,並設定警戒線和相關的安全標誌,應派專人監管。
4.5.5施工單位必須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明確責任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5安全技術管理
5.0.1拆除工程開工前,應根據工程特點、構造情況、工程量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經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批准後實施。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應經原審批人批准,方可實施。
5.0.2在惡劣的氣候條件下,嚴禁進行拆除作業。
5.0.3當日拆除施工結束後,所有機械設備應遠離被拆除建築。施工期間的臨時設施,應與被拆除建築保持安全距離。
5.0.4從業人員應辦理相關手續,簽訂勞動契約,進行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5.0.5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須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5.0.6拆除工程施工必須建立安全技術檔案,並應包括下列內容:
1拆除工程施工契約及安全管理協定書;
2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3安全技術交底;
4腳手架及安全防護設施檢查驗收記錄;
5勞務用工契約及安全管理協定書;
6機械租賃契約及安全管理協定書。
5.0.7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按照國家現行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的有關規定執行。
5.0.8拆除工程施工過程中,當發生重大險情或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排除險情、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6文明施工管理
6.0.1清運渣土的車輛應封閉或覆蓋,出入現場時應有專人指揮。清運渣土的作業時間應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關規定。
6.0.2對地下的各類管線,施工單位應在地面上設定明顯標識。對水、電、氣的檢查井、污水井應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6.0.3拆除工程施工時,應有防止揚塵和降低噪聲的措施。
6.0.4拆除工程完工後,應及時將渣土清運出場。
6.0.5施工現場應建立健全動火管理制度。施工作業動火時,必須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領取動火證後,方可在指定時間、地點作業。作業時應配備專人監護,作業後必須確認無火源危險後方可離開作業地點。
6.0.6拆除建築時,當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溫材料時,嚴禁明火作業。
本規範用詞說明
1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建築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範
JGJ147-2004
條文說明
前言
《建築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範》JGJ147-2004經建設部2005年1月13日以建設部第304號公告批准,業已發布。
為便於廣大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規範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建築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範》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的條文說明,供使用者參考。在使用中如發現本文說明有不妥之處,請將意見函寄北京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監管部(地址:北京市宣武區廣蓮路1號;郵政編碼:100055)
目次
1總則
2一般規定
3施工準備
4安全施工管理
4.1人工拆除
4.2機械拆除
4.3爆破拆除
4.4靜力破碎
4.5安全防護措施
5安全技術管理
6文明施工管理
1總則
1.0.1本條規定了制定本規範的目的。
1.0.2本條規定了本規範適用範圍。
1.0.3本條規定了建設單位的資格、施工單位的資質、是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
1.0.4本條規定了從事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具備的條件,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對拆除工程施工負全面責任。
2一般規定
2.0.1本條規定了項目經理及安全員的職責。安全員的設定人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章第十九條或有關規定執行。
2.0.2本條規定的施工單位所編寫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應有針對性、安全性及可行性。
2.0.3本條規定的安全距離對建築而言一般為建築的高度;安全隔離措施是指臨時斷路、交通管制、搭設防護棚等;硬質圍擋是指使用鐵板壓製成型材料、輕質材料、砌築材料等,保證圍擋的穩固性,防止非施工人員進行入施工現場。
2.0.4本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
2.0.5本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國務院第375號令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制定。
2.0.7本條規定的機具包括風鎬、液壓鋸、水鑽、衝擊鑽等。
2.0.9本條規定的消防車道寬度應不小於3.5m,充足的消防水源是指現場消火栓控制範圍不宜大於50m.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是指每個設定點的滅火器數量2~5具為宜。
3施工準備
3.0.1本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93號令頒布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明確了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3.0.2本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93號令頒布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
3.0.3本條規定的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有關圖紙和資料是指地上建築及各類管線、地下構築物及各類管線的詳細圖紙和資料,並對其準確性負責。
3.0.4本條規定了建設單位在拆除施工前需要做好的施工準備工作。
3.0.5本條規定的拆除工程保護周圍建築及人員的措施應以確保人員安全為前提。
3.0.6本條規定的管線是指各類管道及線路,施工單位應在拆除作業前對進入建築內的各類管道及線路的切斷情況進行復檢,確保拆除工程施工安全。
3.0.7本條規定的不明物體指施工單位無法判別該物體的危險性、文物價值,必須經過有關部門鑑定後,按照國家和政府有關法規妥善處理。
4安全施工管理
4.1人工拆除
4.1.1本條規定的人工拆除是指人工採用非動力性工具進行的作業。
4.1.2本條規定了人工拆除的原則,孔洞是指在拆除過程中形成的孔洞,應按照《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80-91執行。
4.1.3~4.1.6本條規定了人工拆除建築順序應按板、非承重牆、梁、承重牆、柱依次進行或依照先非承重結構後承重結構的原則進行拆除。
4.1.7本條規定的管道是指原用於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管道,必須依據殘留物的化學性能採取相應措施,確保拆除人員的安全。
4.2機械拆除
4.2.1本條規定了機械拆除的原則,機械拆除是指機械為主、人工為輔相配合的施工方法。
4.2.2本條規定的監測是指專人在施工過程中,隨時監測被拆建築狀態,消除隱患,確保施工安全。
4.2.3本條規定的機械設備包括液壓剪、液壓錘等,應具備保證機械設備不發生塌陷、傾覆的工作面。
4.2.4本條規定的較大尺寸構件和沉重材料是指樓板、屋架、梁、柱、混凝土構件等。
4.2.5本條規定的雙機抬吊依據《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規定應選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機,在吊裝過程中,兩台起重機的吊鉤滑輪組應保持垂直狀態。
4.2.6操作規程(十不吊)是指: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範圍;指揮信號不清;被吊物下方有人;被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的被吊物;斜拉、斜牽的被吊物;散物捆綁不牢的被吊物;立式構件不用卡環的被吊物;零碎物無容器的被吊物;重量不明的被吊物。
4.2.7鋼屋架與結構分離前要用起重機對屋架固定,在下落過程中要用繩索控制運行方向。
4.3爆破拆除
4.3.1本條規定依據《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爆破拆除工程分為A、B、C三級,分級條件為:
1有下列情況這一者,屬A級:
1)環境十分複雜,爆破可能危及國家一、二級文物保護對象,極重要的設施,極精密儀器和重要建(構)築物。
2)拆除的樓房高度超過10層,煙囪的高度超過80m,塔高超過50m.
3)一次爆破的炸藥量多於500kg.
2有一列情況之一者,屬B級:
1)環境複雜,爆破可能危及國家三級或省級文物保護對象,住宅樓和廠房。
2)拆除的樓房高度5~10層,煙囪的高度50~80m,塔高30~50m.
3)一次爆破的炸藥量200~500kg.
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屬C級:
1)環境不複雜,爆破不會危及周圍的建(構)築物。
2)拆除的樓房高度低於5層,煙囪的高度低於50m,塔高低於30m.
3)一次爆破的炸藥量少於200kg.
不同級別的爆破拆除工程有相應的設計施工難度,本條規定爆破拆除工程設計必須按級別進行安全評估和審查批准後方能實施。
4.3.6本條規定的爆破拆除的預拆除是指爆破實施前有必要進行部分拆除的施工。預拆除施工可以減少鑽孔和爆破裝藥量,清除下層障礙物(如非承重的牆體)有利建築塌落破碎解體,煙囪定向爆破時開鑿定向視窗有利於倒塌方向準確。
4.3.7本條規定了煙囪、水塔類結構物定向爆破拆除時,集中質量塌落觸地振動大,應採取減振措施,緩衝材料如採用砂土袋壘砌的條埂或煤渣堆。基礎爆破應採用延期雷管分段起爆,減小和控制一次同時起爆的藥量。《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對應保護的不同類型建築規定了不同的振動強度控制標準。
4.3.9本條規定的覆蓋材料和遮擋設施是指不易拋散和折斷,並能防止碎塊穿透的材料,用於建築爆破拆除施工時,對爆破部位進行覆蓋和遮擋,固定方便、固牢可靠的一項安全防護措施。
4.3.10本條規定了爆破拆除工程藥包個數多,藥包布置分散,要確保所有雷管安全準爆,導爆索起爆網路有大量的炸藥能量在空氣中傳播,易造成衝擊波和噪聲危害,導火索起爆不能實現多個藥包的同時起爆。
為了確保爆破和效果,裝藥前應進行爆破器材的檢驗,確保起爆網路安全準爆;通過試驗爆破效果確定耗藥量。
4.3.11本條規定了爆破設計確定的安全距離,爆破時要進行警戒,對警戒範圍內的人員必須撤離疏散,以通往爆區的交通道口應在政府主管部門組織下實施交通管制。
4.3.12本條規定的爆破作業是一項特種施工方法。爆破拆除作業是爆破技術在建築工程施工中的具體套用,爆破拆除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按照《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有關規定執行。
4.4靜力破碎
4.4.1本條規定了靜力破碎使用範圍。靜力破碎是使用靜力破碎劑的水化反應體積膨脹對約束體的靜壓產生的破壞做功。
4.4.2本條規定了靜力破碎劑是弱鹼性混合物,具有一定腐蝕作用,對人體會產生損害,一旦發生靜力破碎劑與人體接觸現象時,應立即使用清水清洗受浸蝕部位的皮膚。
4.4.3本條規定的靜力破碎劑具有腐蝕性,遇水後發生化學反應,導致材料膨脹、失效。靜力破碎劑必須放置在防潮、防雨的庫房內保存。
4.4.4本條規定了為防止在相鄰的兩孔之間同時作業導致噴孔,對人員造成傷害。
4.5安全防護措施
4.5.1本條規定了腳手架和安全網的搭設應按照《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130-2001執行。項目經理(工地負責人)組織技術、安全部門的有關人員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4.5.3本條規定的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是指安全帽、安全帶、防護眼鏡、防護手套、防護工作服等。
4.5.4本條規定了拆除工程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和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的情況時,應在施工前做好宣傳工作,並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安全標誌設定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誌》GB2894-1996的規定。
4.5.5本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
5安全技術管理
5.0.1爆破拆除和被拆除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的拆除工程,應編制安全施工組織設計;被拆除建築面積小於10002的拆除工程,應編制安全施工方案。
5.0.2本條規定的惡劣氣候條件是指大雨、大雪、六級(含)以上大風等嚴重影響安全施工時,必須按照《建築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80-91執行。
5.0.3本條規定了防止被拆除建築意外坍塌,對機械設備和臨時設施造成損壞。
5.0.4本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
5.0.7本條規定依據《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88制定。
6文明施工管理
6.0.3本條規定防止揚塵措施可以採取向被拆除的部位灑水等措施,降低噪聲可以採取選用低噪聲設備、對設備進行封閉等措施。
6.0.5本條規定依據公安部第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
6.0.6本條規定的依據是建築材料燃燒分級,易燃物即B3級為易燃性建築材料,可燃物即B2級為可燃性建築材料。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提出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起草單位:北京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批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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