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交通運輸科研經費(以下簡稱:科研經費)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現行財政財務法規制度,結合交通運輸科研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經費是指中央財政從車輛購置稅和港口建設費中安排用於交通運輸科學技術(包括科學成果試驗)研究套用、發展戰略(規劃)研究、標準(定額)制訂等研究工作的資金。

第三條 科研經費的安排使用原則

(一)符合交通運輸發展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有利於促進交通運輸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的套用,以及交通運輸行業總體科研能力和科技人員素質的提高;
(三)符合科學管理、突出重點、專款專用、講求實效的要求;
(四)符合公平、公開、公正的辦事程式。

第四條 科研經費的使用範圍

(一)交通運輸行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的研究制訂,經濟運行統計、調查、分析;
(二)交通運輸行業套用基礎和軟科學研究;
(三)交通運輸行業建設與發展共性技術、重大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套用,重點保障西部交通建設科研項目需要;
(四)綜合運輸標準體系、計量與質量體系的研究;
(五)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和維護定額、規範(程)的制定(修訂);
(六)與科研經費項目有關的招標、評審及其他管理費用的支出。評審及管理費用在經費總額的2%範圍內據實列支;
(七)財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條 科研經費實行項目管理

(一)由交通運輸部會同財政部建立項目庫,並對項目實行滾動管理
(二)年度項目的安排,原則上從項目庫中選取。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急需安排的項目除外;
(三)由交通運輸部商財政部組織建立項目專家庫;
(四)項目選定後,必須以項目任務書(契約)的方式明確交通運輸部和項目承擔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其中項目經費的具體數額不得突破財政部批覆的預算金額;
(五)項目任務書(契約)簽訂後30日內,交通運輸部相關項目主管部門應將項目經費支出預算錄入項目庫備查。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資信;
(三)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必要的技術手段;
(四)從事過與擬承擔的項目相近領域的技術、科研工作或取得過相關研究成果;
(五)根據有關項目特點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確定。

(一)項目承擔單位的確定,原則上實行招標或專家評審方式;
(二)實行招標的項目,在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和中國交通報等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向社會公開招標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三)實行專家評審的項目,參加項目評審的專家原則上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並不得少於7人,專家對項目的評審意見必須由專家本人簽名後存檔備查;
(四)與依託工程結合密切,且不宜進行公開招投標和專家評審的項目,由交通運輸部商財政部根據實際建設需要研究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依託工程是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所依附的建設工程實體。

第八條 科研經費的預、決算管理。

(一)科研經費的預算申報,按其資金來源分別按照公共財政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報財政部審批;
(二)科研經費項目支出預算一經批准,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按規定程式報批;
(三)科研經費的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四)科研經費的決算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科研經費支出

主要包括:人員經費、原材料、燃料動力、加工試驗費用、其他直接費用和分攤費用以及外付費用等。
項目結(轉)余資金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現行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 科研經費的追蹤問效和監督管理。

(一)科研項目完成後,應按規定程式組織驗收。科研項目驗收或項目成果發布1個月內,交通運輸部相關項目主管部門應將項目文字性成果和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錄入項目庫;
(二)交通運輸部相關項目主管部門應注重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套用。項目成果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及權屬界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財政部關於國家科研計畫項目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2]30號檔案)等相關規定執行;
 (三)交通運輸部財務主管部門應選擇部分項目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資金的重要依據;
(四)科研經費必須按規定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科研經費。對於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出,將停止科研經費的撥款,除追繳被截留、擠占、挪用的科研經費外,還將視情況取消有關單位承擔交通運輸科研項目的資格,並通報批評;
(五)科研經費的使用單位應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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