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為了保護海洋環境及資源,防止污染損害,保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海洋事業的發展而制定的法規。1982年8月23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同日由委員長頒布,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正文

海洋環境保護法共八章四十八條。第一章總則,就立法目的、適用範圍、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海上自然保護區的確定和批准,以及對實施海洋環境管理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作了規定;第二章防止海岸工程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對在海岸建設港口、油碼頭、圍海造地和興建入海口水利工程等,規定必須採取相應措施,防止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第三章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主要就防止在爆破勘探、鑽井、試油、輸油等過程中發生污染損害作出規定;第四章防止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主要就沿海地區工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產生的廢棄物的排放作了規定;第五章防止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主要規定船舶應備有防污文書、防污設備、作業中的防污措施,以及修船、造船、拆船和打撈船舶的防污措施,並就船舶發生污染事故的報告、檢查及採取強制措施作出規定;第六章防止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主要就傾倒廢棄物的審批、檢查和核實,以及傾倒記錄和報告等作出規定;第七章法律責任,對違反本法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等作了規定,並就處理程式、免予賠償責任的條件等作了規定;第八章附則,就有關“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油類”、“漁業水域”等用語的含義以及制定本法實施細則等作了規定。
為了貫徹實施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於1983年12月29日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並於1985年3月6日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更加明確和具體地規定了保護海洋環境和防止污染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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