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掛鈎”收入分配法

“雙掛鈎”收入分配法是把各鐵路局的清算收入與換算周轉量以及運輸收入相聯繫的一種分配方法。是將原有的換算噸公里清算分 配改為“清算單價、收入分成、多超多得、調節平衡的“雙掛鈎”內部清算辦法。清算收入與完成的換算周轉量掛鈎,使運輸成本得到合理補償,並取得一定利潤,以鼓勵超產;和運輸收入直接掛鈎,可以促進增收。

“雙掛鈎”收入分配法的具體內容是:(1)鐵路局的清算收入由下列各項構成:各鐵路局實際完成的換算周轉量按核定的清算單價向部清算的收入,各鐵路局實際完成的運輸收入按核定的收入掛鈎率向部清算的收入和超收加成的收入,各鐵路局實際完成卸、排、裝數按加給的單價向部清算的收入,各鐵路局離休幹部按國家規定支付的費用向部清算的收入(包括離休人員的工資、福利費、副食品價格補貼) 各鐵路局運輸收入中的雜項收入。(2) 清算單價的核定:各鐵路局每萬換算噸公里清算單價由成本單價加利潤和稅金組成; 成本單價以1985 年實際成本為基礎,在1986年“微調”方案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再作一些調整。如按職工標準工資額繳納的待業保險金及退休金,調整運輸成本和營業外支出。各鐵路局清算單價中的利潤,以全路總成本的50%為基數,考慮各局的成本差異,按下列比例進行調節,即,其中70%按全路平均成本分配,30%按各鐵路局的成本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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