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蘭諾瓦”事件

1784年,獨立後不久的美國向中國派出 “中國皇后”號商船,8月28日,此船抵達廣州黃埔港,拉開了中美兩國交往的序幕。在此後相當長的時間內,兩國之間交往是和諧的,直到1821年廣州府番禺縣盱眙籍知縣汪雲任,判處美國商船上肇事的水手德蘭諾瓦絞刑,兩國之間才產生了第一次嚴重的衝突。此事震驚海內外,史稱“德蘭諾瓦事件”,對美兩國關係的發展走向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二百多年來,中外學者爭論不休,觀點大相逕庭,可見其影響之深遠、廣泛。

事件經過

1821年9月23日下午,郭梁氏在廣州黃浦港落水身亡,她丈夫到番禺縣衙擊鼓鳴冤,聲稱美國艾米麗號商船上的水手德蘭諾瓦,因購買水果與其妻發生爭執,用一個瓦罐擲向其妻子,導致其妻子頭部受重傷,跌入水中身亡。番禺知縣汪雲任接報後,立即著手調查案情,並向美方發出傳喚令,要求船長考布蘭等美方官員參加驗屍。次日上午,美國駐廣州領事威爾考克斯獲悉此事,打算給死者家屬15000元私了此事,後來得知郭家已告官,就改變了主意。考布蘭對威爾考克斯說,郭梁氏是自己落水的,與美船無關,一分錢也不給。9月25日上午,威爾考克斯帶領一大幫美國人前去驗屍,見到死者頭部右側有道深深的傷痕,從水裡撈出的竹笠也有一個大凹痕,與死者頭部傷處相對應。那個瓦罐是水手德蘭諾瓦用來裝橄欖的,大約有六磅重,手柄掉了。汪雲任問瓦罐是不是美國船上人的,威爾考克斯拒絕回答;汪又要求交出嫌犯,也遭到拒絕。9月26日,威爾考克斯在艾米麗號商船召集美國人開會商討對策。考布蘭說他已經準備好12份證詞,聲稱有無可辯駁的證據證明德蘭諾瓦是無辜的。

10月6日,經過多次交涉,中美雙方都作出了讓步,法庭就設在艾米麗號商船上。汪雲任經過詳細審訊,宣布德蘭諾瓦是導致郭梁氏死亡的兇手,事實清楚,人證、物證俱全,德蘭諾瓦承認,因為郭梁氏給的果子少了,他要求增加一點,郭梁氏要求加錢,於是他用瓦罐擲向郭梁氏導致她頭部受傷,跌入水中而死。依據大清法律,“化外人有犯,並依律擬斷;又律載,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監候”,於是判處德蘭諾瓦死刑。但是,美方拒絕讓中方把兇手帶走,汪雲任耐心地等了三個多小時,美方還是不同意。汪雲任怒不可遏,丟下一句話:“如果不交出兇手,將扣押船長!”,拂袖而去,並立即將此事向廣州府及兩廣總督報告。總督阮元聽後非常氣憤,指示有關方面照會美國駐廣州領事館,宣布暫停中美之間的貿易往來。雙方僵持了半個多月,艾米麗號商船上又被發現有鴉片煙,受到中文斥責,美方於是妥協了。10月23日,德蘭諾瓦被中方抓捕。26日,汪雲任會同廣州知府鍾英、南海知縣吉安、廣州協副將李應祥等人聯合二審德蘭諾瓦,最終判其絞刑。28日,德蘭諾瓦被送上斷頭台,屍體交還美方,中美貿易恢復。美國駐廣州商人聯名向中方提出嚴重抗議。美國人非常不滿,但又無可奈何。事後,威爾考克斯給國務卿寫報告,詳盡介紹了關於此案的證詞和審理過程,證詞的內容前面已經提及,完全否定了德蘭諾瓦是作案兇手,對審理過程也是極度不滿。美國總統門羅、國務卿亞當斯分别致函道光皇帝和阮元總督,嚴正交涉此事,但沒有送達。事後,兩廣總督阮元向道光帝呈交奏摺,詳細地匯報了事件的經過,汪雲任等人得到道光帝的稱讚。

事件影響

“德蘭諾瓦事件”在當時西方世界引起了很大震動,後來成為西方用來攻擊中國司法野蠻、落後及對西方人不公正的典型案例,成為侵略中國、破壞中國司法獨立的藉口。

美國歷史學家杜勒斯(Foster Rhea Dulles)認為 “此事是中美兩國這間第一次嚴重的衝突,德蘭諾瓦被武斷地宣告有罪,審判是一場鬧劇。它深刻表明了中西之間在司法理念上有著不可調和的矛盾和保護美國商人和水手利益的重要性。”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條約》和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中規定外方享有領事裁判權,德蘭諾瓦事件是重要的促成因素。“德蘭諾瓦事件”,對美兩國關係的發展走向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爭議

近年來,“德蘭諾瓦事件”又引起中外學者們的爭議,觀點差異很大。有學者稱此事件引起引起西方人的強烈不滿,最能說明東西方法律制度的差距,表明大清法制多么落後:“一、當時的秘密審判制度讓西方人難以接受。二、司法程式的缺陷。三、專職律師的空缺。”。還有一位學者批判得更多:“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清朝至少有五點做法與西方模式全然衝突:一、行政官與法官合一,法庭審理不過是行政裁決。二、判官承載天意,把“個罪”放在“天下”去考量其危害。三、司法判案與政治和外交事務相粘連,並視之為當然。四、有罪推定,先入為主,不重視法庭質證,沒有律師為被告辯護。五、對於‘殺人’和‘過失致人死命’在定罪和量刑上沒有區分。”

與此同時,有學者撰文認為“德蘭諾瓦的傷人罪是難以逃脫的,但是故意還是過失還不一定。關於審理程式公正與否”,人們“不應該以20世紀的文化價值標準來判定”。牛津大學阿斯克(Joseph Benjamin Askew)教授在2004年底發表《Re-visiting New Territory: The Terranova Incident Re-examined》(《重新審察德蘭諾瓦事件》),詳細對照了當時中西方法律制度,王小東概述了此文的主要觀點:審判地點選在美輪,且由美方關押嫌犯,已是很大讓步。在當時的英國外國人若犯罪是不許保釋的。無罪假設在美國開始是1895年,在英國是1935年,所以被告有責任舉證自己清白。美船船長不讓給德蘭諾瓦帶鐐,說美國如此,這是蒙人的,美國最高法院2005年5月才裁定殺人嫌犯不用帶銬。直到1836年,英國法庭才允許嫌犯請律師。在當時的英國,有200多種罪可判死刑,甚至偷了一塊錢都有可能死罪。在當時的英國法庭,只有被告和公訴人才可盤問證人;在當時法國,只有公訴人和法官可以盤問證人。審訊是公開的,不存在秘密審判問題。當時番禺知縣汪雲任審了一個半小時,之後為帶走犯人又等了三個多小時,最終美國不放人。而在當時的英國刑事犯罪審判時間平均是8分鐘。 番禺縣令一開始就讓美國人先陳述,並非不讓他們說話。且德蘭諾瓦有人代言代筆,事實上起到了律師的作用。美國人提供的證詞繫船長一手策劃,且多有矛盾,不足為信。 以當時提供的所有證據來看,德蘭諾瓦即使在英國審,也基本上會判死刑。王小東最後得出結論:從程式上及判決結果上來看,並沒有什麼不公平的。如果說不公平,就是清政府對美國人太寬鬆了,沒有用刑,連執行死刑都是絞死,而不是砍頭。

近二個世紀過去了,發生在廣州黃浦港的“德蘭諾瓦事件”的爭議還在進行,說明此事本身具有豐富的歷史意義和現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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